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492,48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492,48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10 月30 日。
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 月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2,480 股。董事会同意按照《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55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0.80 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165.16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6.70%;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5.64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0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3.30%。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 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5 年7月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5 年7 月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2025-022)、《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3、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并于 2025 年 7 月 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26)。
4、2025 年 7月 11 日至 2025 年 7 月 20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公示的相关内容存有疑义或异议。2025年7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27)。
5、2025 年7月31 日,公司召开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5 年8 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5 年8 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5 年9 月25 日,公司完成了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登记工作,并于 2025 年 9 月 27 日披露了《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9、2026 年4月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公告详见《关于回购注销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
10、2026 年 4月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联德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自公告之日起45 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11、2026 年7 月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公告详见《关于调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及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及《联德股份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
12、2026 年 8 月14 日,公司完成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登记工作,并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披露了《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6-028)。
13、2026 年 8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1),并于 2026 年8 月28 日完成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三)本次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 授予日期 | 授予价格(元/股) | 授予数量(万股) |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人) | 授予后剩余数量(万股) |
| 2025年8月6日 | 9.92 | 164.16 | 155 | 5.64 |
| 2026年8月14日 | 9.57 | 5.64 | 3 | 0 |
注:回购注销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的 1名激励对象涉及的 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减至169.80 万股,激励对象人数减至 158 人。
(四)本次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解除限售。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5 年9月25日,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于2026 年9 月28 日届满。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条件说明 | |||
| 1 |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3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3899号),公司层面 | |||
| 解除限售期 | 对应考核 | 营业收入A(亿元) | 净利润B(亿元) | ||
| 年度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目标值(Bm) | 触发值(Bn)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5年 | 12.00 | 10.80 | 2.00 | 1.80 | |
| 考核指标 | 完成度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
| 营业收入(A) | A≥Am | X=100% | ||||
| An≤AX=90% | X=90% | |||||
| AX=0 | X=0 | |||||
| 扣非净利润(B) | B≥Bm | Y=100% | ||||
| Bn≤BY=90% | Y=90% | |||||
| BY=0 | Y=0 | |||||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X或Y的孰高值 | |||||
| 注:上述“营业收入”和“扣非净利润”指标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扣非净利润”是以剔除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 ||||||
| 4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 |||||
| 考评结果 | A | B | C | D | ||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100% | 60% | 0% | ||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因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 ||||||
|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2,480股。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5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 ||||||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55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248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20%。具体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周贵福 | 董事、副总经理 | 5.00 | 1.50 | 30% |
| 张涛 | 职工代表董事 | 1.50 | 0.45 | 30% |
| 潘连彬 | 董事会秘书 | 3.00 | 0.90 | 30% |
| 杨晓玉 | 财务总监 | 3.00 | 0.90 | 30% |
| 二、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151人) | 151.66 | 45.498 | 30% | |
| 合计 | 164.16 | 49.248 | 30% | |
注:上表中不包含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的1 名激励对象及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2026 年10 月30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492,480 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变动后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698,000 | -492,480 | 1,205,520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238,884,000 | +492,480 | 239,376,480 |
| 总计 | 240,582,000 | 0 | 240,582,000 |
注: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联德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联德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联德股份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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