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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GRANDALL LAW FIRM (HANGZHOU)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电话/Tel:(+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86)(571) 8577 5643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网址/Website:http:// 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十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德股份”、“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联德股份的委托,于 2025年 7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8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4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7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联德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的含义相同。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联德股份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联德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联德股份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联德股份本次解除限售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联德股份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相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25 年7月9 日,联德股份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5年7月10日,联德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5 年 7 月 31 日,联德股份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25 年8月6 日,联德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并明确了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6年4 月27 日,联德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0万股按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4.2026 年 7 月 21 日,联德股份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6年7月22日,联德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由 9.92元/股调整为9.57 元/股;同意以 2026 年 7 月 22 日为预留部分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5.64万股。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2026 年 10 月 23 日,联德股份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026 年 10 月 26 日,联德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符合条件的155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联德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在满足相关解除限售条件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5年9月25日,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于2026年9月28日届满。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25 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3899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3859号)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出具的说明以及相关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相关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A(亿元)净利润B(亿元)
目标值(Am)触发值(An)目标值(Bm)触发值(B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12.0010.802.001.80
考核指标完成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营业收入(A)A≥AmX=100%
An≤AX=90%X=90%
AX=0X=0
扣非净利润(B)B≥BmY=100%
Bn≤BY=90%Y=90%
BY=0Y=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或Y的孰高值

注:上述“营业收入”和“扣非净利润”指标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扣非净利润”是以剔除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以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3899号),按合并报表口径,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1,254,274,444.48元。故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已达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考评结果ABC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100%60%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55 名激励对象2025 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评结果均为“A”或“B”,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55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9.248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20%,具体情况如下:

类别职务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周贵福董事、副总经理5.001.5030%
张涛职工代表董事1.500.4530%
潘连彬董事会秘书3.000.9030%
杨晓玉财务总监3.000.9030%
二、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151人)151.6645.49830%
合计164.1649.24830%

注:上表中不包含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的 1名激励对象及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2026 年 10 月 23 日,联德股份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联德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联德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联德股份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第三部分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o

图1

负责人:徐旭青4孕

经办律师:李泽宇 李泽宇

吴吴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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