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3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5
第二部分 正文....6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7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8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9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9
六、结论意见....9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特殊说明,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 词语 | 指 | 含义 |
| 鸿日达、公司 | 指 |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激励计划(草案)》 | 指 |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 《考核管理办法》 | 指 |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鸿日达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
| 《公司章程》 | 指 |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本所 | 指 |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
| 元 | 指 |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 0520 号
致: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与公司签署的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拟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做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鸿日达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鸿日达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授予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6 年8月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6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26 年8月24 日至2026年9月4 日期间,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6 年 9月5日,公司公告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6年9月10 日,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议案。
5、2026 年9月10 日,公司公告了《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自查报告,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的6 个月内,有3 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公司核查并经其本人确认,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其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时间前,是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个人资金需求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前述3 名核查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激励对象未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6、2026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后,发表了《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7、2026年10 月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6 年10 月25 日为授予日,向150 名激励对象授予232 万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0.00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
(一)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15Z0487 号),以及《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15Z0488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 2026 年 10月25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上述授予日及其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1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2 万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0 元/股。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的意见,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的规定,及时公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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