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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解读”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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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规定内容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条例规定释义
1.“公款支付”,主要是指用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假借研究交流工作名义公款吃喝、以虚假名义报销餐费、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正常开支等。由公款支付本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宴请,无论支付金额多少,都属于违纪行为。
2.“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如果接受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款宴请等活动安排,则一个行为同时触犯纪律处分条例中的两个条款,应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3.“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主要是指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超过了规定。基于工作需要,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接待是允许的,但超出标准、范围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都属于违纪行为。
4.“有关规定”“接待管理规定”,主要指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中央有关部门等制定出台的一系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等,或结合当地或本单位实际,制定的相关标准和制度。
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或者加重情形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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