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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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10月10日在《公司章程》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26日14:00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求知东路8号普门科技总部大厦2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0,327,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862%。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3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539,9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08%。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49名,合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1,867,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470%。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 赖继红 经办律师: 李紫薇
李紫薇
经办律师:庄丽琴
庄丽琴
二〇二六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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