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33924-3-O-7号
HANKUN
汉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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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33924-3-O-7号
致: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派诺科技”)的委托,担任派诺科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需要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派诺科技的如下保证:派诺科技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电子版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 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派诺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派诺科技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本所同意派诺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派诺科技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派诺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25年5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书面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2025 年 6 月 3 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5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根据本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获审议通过。同日,公司对《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
2025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同意因实施权益分派,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由 12.03 元/股调整为 9.25 元/股,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由 3,600,000 股调整为 4,679,864 股,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由 400,000 股调整为 519,985 股。
2025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因实施权益分派,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由12.03元/股调整为9.25元/股,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由3,600,000股调整为4,679,864股,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由400,000股调整为519,985股。2025年6月18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5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25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9.25元/股为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519,985股。
2026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一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限售的 25,999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2026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2026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6.57元/股;对于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2名激励对象,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2,200股(调整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2026年7月2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2026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2026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持续监管指引》《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30% 。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日为2025年10月21日,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6年10月20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根据《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如下:
|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其中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其中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3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 | 根据公司2025年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L10161号),2025年充电设备及系统和储能业务收入合计为28,195.08万元,较2024年增长36.60%,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 ||||
| 解除限售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指标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5年 | 2025年充电设备及系统和储能业务收入,较2024年增长 | 30.00% | 24.00% | ||
| 注:上述充电设备及系统与储能业务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 ||||||
| 充电设备及系统与储能业务营业收入定比2024年增长率(A) | ||||||
| 业绩达成情况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 |||||
| A>=Am | X1=1 | |||||
| An<=AX1=A/Am | X1=A/Am | |||||
| AX1=0 | X1=0 | |||||
| 当出现A>=Am时,X=1;当出现A<An时,X=0;当出现其它组合分布时,X=A/Am。 | ||||||
| 4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 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2、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办理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有29名。29名激励对象在2025年度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 | ||||
| 考评结果 | 优秀(A) | 良好(B) | 合格(C) | 不合格(D) | ||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100% | 80% | 0% | ||
根据 2025 年 5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以及组织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14,193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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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张丹巍
张冉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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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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