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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其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发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

1. 督促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2.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3. 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五)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七)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八)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沟通联络,保持联络渠道畅通;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十二)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三)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定期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五)《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出席董事、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以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履职保障与监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采访或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的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及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上述人员及部门应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五章任免程序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人选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列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当配合进行离任审查以及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届满”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后续修订。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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