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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六年十二月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6 年 12 月 22 日 9 点 30 分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99 号 C 座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11 会议室

网络投票系统和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2 月22 日(星期二)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2月 22 日(星期二)的 9:15-15:00。

主持人:董事长

出席及列席人员: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代表等

会议议程:

1.宣布会议出席情况,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2.宣读投票程序

3.审议议案

4.填写现场表决票并开始投票

5.计票人计票

6.宣读现场投票结果(最终投票结果以公告为准)

7.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文件目录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拟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交易于2027-2029年三个年度交易上限额度的议案……4

议案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15

议案一:关于公司拟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交易于 2027-2029 年三个年度交易上限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连)方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财务)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将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公司拟与中铝财务继续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中铝财务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结算服务、信贷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自202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期限为 2027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12 月 31 日。

中铝财务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铝财务为公司的关联(连)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连)交易。

根据公司与中铝财务之间相关金融服务的关联(连)交易业务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 202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日均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的上限和贷款余额维持之前的额度,具体为:

单位:万元

项目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议年度上限
202720282029
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600,000600,000600,000
每日最高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800,000800,000800,000
其他金融服务费用340330330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涉及交易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 年8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29)。现提请股东会审议,同时建议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具体负责办理与上述续签协议相关的一切事宜及签署一切相关文件。

附件:《金融服务协议》

议案一之附件:

金融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6年8月1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北京签订: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国际”或“甲方”)

法定代表人:李宜华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 号C 座

邮政编码:100093

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财务”或“乙方”)

法定代表人:胡未熹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 1 号院 1 号楼 C 座

邮政编码:100044

鉴于: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A 股)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H股)上市,甲方包括中铝国际及其合并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

2.乙方为2011 年 6 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乙方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有权为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3.甲方、乙方均为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根据甲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甲方是乙方的关联/连人士,甲方与乙方的交易均构成关联/连交易,须遵守甲方上市地上市规则中有关关联/连交易的规定。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事宜,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存款服务、结算服务、信贷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其中: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不时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乙方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乙方应付甲方的存款与甲方在乙方的贷款进行抵消。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不时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贷款基准利率,也不高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

(3)乙方应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向甲方提供信贷,且不需甲方提供任何资产担保;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委托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将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条 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每日最高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80 亿元;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分别为 2027 年不高于人民币 340 万元、2028 年不高于人民币 330 万元、2029 年不高于人民币 330 万元。

第四条 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一)甲方的承诺

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2.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二)乙方的承诺

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大额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大额担保垫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2)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

变动、经营风险等事项;

(3)乙方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6 个月以上未偿还;

(4)乙方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5)乙方出现被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有权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重大情形;

(6)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

(三)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是依法存在的金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3.乙方所持有的《金融许可证》经合法取得并持续有效;

4.乙方确保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

5.乙方承诺配合甲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实施所需遵守的相关上市合规程序,并尽力配合甲方年度持续关连交易的审核工作。

6. 乙方须每月向甲方提供存款事务历史记录月结单,及每季度向本集团提供季度财务报表。

第五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进行不正当使用,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者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协议的期限、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于双方签署并经中铝国际股东会审议批准后,自 2027 年1 月 1 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为 2027 年1 月 1 日至2029 年 12 月 31 日。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3 个月内,双方可就续展协议进行友好协商。有效期届满前30 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在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前提下且双方未另行订立新协议,本协议自动展期三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展期后合同内容不变,依然按照本协议内容执行。待本协议订立并生效后,双方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将予以终止。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金融服务协议》之签章页)

甲方: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026 年 8 月 13 日

乙方: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026 年 8 月 13 日

议案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执行董事刘长奎先生因达到退休年龄,已辞去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委员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胡剑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行使职权,任期自公司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离任、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28)。现提请股东会履行选举程序。

附件:胡剑波先生简历

议案二之附件

胡剑波先生简历

胡剑波,43 岁,现任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专职外部董事。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项目主管,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健康部综合处业务主管、高级业务经理,中铝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党委纪委工作部(综合部)负责人、副主任、主任,中铝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副总经理等职务。胡剑波先生目前还担任中铝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数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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