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1 月2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的意见。
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 年11 月23 日至2022 年12 月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12 月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 年12 月8日,公司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3 年2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5.2024 年6 月1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第一个归属期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6.2025 年10 月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上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7.2026 年10 月23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上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6〕1700034 号),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未达成,该期对应的58.2 万股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事项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限制性股票作废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完毕。公司本次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作废剩余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长荣股份已就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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