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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广脉科技: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10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及《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9月 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2025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5 年9月23日,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2025 年 9 月 23 日至 2025 年 10 月 9 日,公司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公司网站、公司内部信息系统公告栏及公司内部公告电子屏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或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了《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124)及《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125)。

4、2025年10月 1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了《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128)。

5、2025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5 年 10 月 20 日,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5年11月 12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实际以 14.6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名激励对象共授予83,843 股限制性股票。

7、2026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6 年 10 月 26 日,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50%。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5年10 月17日,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6年10月17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2024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402,396,041.30元,2025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483,690,655.51元,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0.20%,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根据公司制定的《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2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考核分数均在80分以上,个人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分数(S)S>=8060<=S<80S<60
评价标准优秀、良好合格、中等不合格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100%根据考核分数在0%至100%间按线性计算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 年 10 月 17 日

2、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12 日

3、授予价格:14.64 元/股

4、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2人

5、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1,921股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明细表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其已获授数量的比例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1潘嘉丽核心员工53,84326,92150%0.03%
2熊宗超核心员工30,00015,00050%0.01%
合计83,84341,92150%0.04%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不存在《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及《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情形。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2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1,921股,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及《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4、《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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