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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德电材: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但作为公司或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外。子公司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从事任何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与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从事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五)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公司应控制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规模,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六)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开展交易业务。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从事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品种及期限。

第二章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上述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还应当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市场研究,提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拟定、调整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具体实施方案;

(三)执行具体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五)及时跟踪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六)向公司管理层汇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

(七)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

(八)其他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作为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五章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十七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十九条 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衍生品交易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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