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总裁领导下的经营管理层的议事、决策程序,规范经理层履行职责的行为,确保企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职权等内容由《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具体规定)。
第二章 总裁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条公司设总裁1 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经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总裁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经董事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六条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第三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组织履行风险、合规管理工作;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根据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十)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裁指定一名副总裁代行职务。
第九条总裁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 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
(二) 财务总监:组织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总裁的权限
第十二条 总裁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董事会授权具有如下事项审批权限:
(一)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事项;
(二) 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三)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
(四)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总裁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议是指总裁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召集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总裁决策科学、合理,最大限度降低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第十四条 总裁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在处理应急情况下召开。
第十五条 总裁办公会议议题的征集:公司总裁办公室提前三天向各部门征集办公会议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裁审批后发给副总裁、参加会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主持,总裁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总裁指定一名副总裁主持会议。参加总裁办公会人员: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办公会议涉及子公司业务经营的,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员须参加会议。其他必要的相关人员经通知可参加会议并就相关议题参与讨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裁办公会议:
(一) 董事长提出时;
(二) 总裁认为必要时;
(三) 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八条 总裁办公会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裁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应做出会议决定,由总裁签发后执行。总裁办公会议记录一般保存10 年。
第十九条 总裁办公会议研究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收集议题、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录、决定等工作由总裁办公室负责。
第六章 总裁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裁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裁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按董事会要求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 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 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 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在保证报告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报告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若本细则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裁办公会议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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