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
(一)实际授予基本情况
1.授予日:2026 年 9 月 16 日
2.登记日:2026 年 10 月 26 日
3.授予人数:68人
4.授予数量:93.20 万股
5.授予价格:10.59 元/股
6.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实际授予结果明细表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
|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获授权益占授予总量比例 | 获授权益占本授予结果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比例 |
| 朱少华 | 董事长、总经理 | 4.00 | 4.29% | 0.05% |
| 陈凌云 | 职工董事 | 2.00 | 2.15% | 0.02% |
| 蔡华 |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3.00 | 3.22% | 0.04% |
| 刘家明 | 副总经理 | 3.00 | 3.22% | 0.04% |
| 蒋慧婷 | 董事会秘书 | 3.00 | 3.22% | 0.04% |
| 其他重要骨干(63人) | 78.20 | 83.91% | 0.96% | |
| 合计(68人) | 93.20 | 100.00% | 1.15% | |
注: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次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权益。
(三)本次授予结果与拟授予情况的差异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与公司于2026年9月17日披露的《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所载拟授予情况不存在差异。
二、解限售要求
(一)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批次解除限售,各批次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授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性股票,应考虑任期考核结果解除限售或者兑现。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因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导致证券数量变动的,不构成短线交易,但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除外。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参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
(4)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公司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2026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27%,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以2025年为基数,公司2026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3.2026年营业利润率不低于2.18%。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2027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以2025年为基数,公司2026-2027年归母净利润平均值增长率不低于18%或2027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4%,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3.2027年营业利润率不低于2.33%。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2028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6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以2025年为基数,公司2026-2028年归母净利润平均值增长率不低于25%或2028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1%,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3.2028年营业利润率不低于2.47%。 |
注:(1)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合并财务报告为准。 (2)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是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加权平均净资产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新增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时剔除该等行为产生的净资产及净利润增加值的影响。 (3)上述“归母净利润”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4)上述“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100%,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5)上述解除限售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者予以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2.同行业、对标企业的选取
(1)同行业的选取
公司属于申万宏源行业分类中的“轻工制造-包装印刷”行业,本次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要求选择的“同行业”系指申万宏源行业“轻工制造-包装印刷”分类下全部境内A 股上市公司。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公司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或申万宏源研究所调整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将在各年考核时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并由董事会审议确认上述修改。
(2)对标企业的选取
本次从申万宏源行业“轻工制造-包装印刷”中选取与公司具有可比性的A股上市公司13家作为对标企业,对标企业列表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 000659.SZ | 珠海中富 | 601515.SH | 衢州东峰 |
| 002374.SZ | 中锐股份 | 603499.SH | 翔港科技 |
| 003003.SZ | 天元股份 | 603607.SH | 京华激光 |
| 003018.SZ | 金富科技 | 920121.BJ | 江天科技 |
| 300501.SZ | 海顺新材 | 920163.BJ | 方大新材 |
| 301062.SZ | 上海艾录 | 920204.BJ | 沪江材料 |
| 301198.SZ | 喜悦智行 |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发生退市、主营业务重大变化或由于收并购、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时,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剔除或更换相关样本,但相应调整需报宜昌市国资委备案。
3.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办法分三次考核个人年度绩效(分别为 2026 年、2027 年、2028 年),根据个人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对应解锁期次的解除限售额度,不同的考核评价结果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
| 考核评价结果 | 优秀、良好 | 基本合格 | 不合格 |
| 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70% | 0 |
公司层面对应考核年度考核合格且当期限售期满,激励对象才具备当期限制性股票在相应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者予以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三、验资情况
公司聘请宜昌长江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 2026 年10 月 1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宜长会司验字[2026]第 092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26 年 9月 22 日止,本次授予人数 68 名,授予股数 932,000 股,公司已收到 68 名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缴纳的认购款合计人民币9,869,880.00 元。由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均系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故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未发生变更。
四、授予权益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分期摊销确认。
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9 月16日,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限制性股票(万股) | 股份支付费用(万元) | 2026年(万元) | 2027年(万元) | 2028年(万元) | 2029年(万元) | 2030年(万元) |
| 93.20 | 449.22 | 47.17 | 161.72 | 140.10 | 73.19 | 27.05 |
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总费用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数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932,000 | 932,000 | 1.15%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81,333,334 | 100.00% | -932,000 | 80,401,334 | 98.85% |
| 总股本 | 81,333,334 | 100.00% | 0 | 81,333,334 | 100.00% |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不变。本次授予登记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数量(股)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确认书》;
2.宜昌长江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宜长会司验字[2026]第092号)。
特此公告。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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