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俞尧明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为落实《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相关规定,俞尧明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
公司于2026 年10 月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陈涛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 姓名 | 离任职务 | 离任时间 | 原定任期到期日 | 离任原因 | 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 | 具体职务(如适用) | 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
| 俞尧明 | 董事会秘书 | 2026年10月27日 | 2028年10月14日 | 落实《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要求,进行职务调整 | 是 | 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 否,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含增持承诺) |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为落实《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中关于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的相关规定,俞尧明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俞尧明先生的辞任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及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其已按照公司规定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并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副总裁以及财务负责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俞尧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0,000 股,其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俞尧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俞尧明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三、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聘任陈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涛先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任职资格和兼任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具体如下:
(一)具备审计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截至公告披露日,不存在以下情形: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最近 36 个月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3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3.最近36 个月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影响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情形。
(三)陈涛先生不存在兼任公司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裁以及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四、董事会秘书聘任所履行的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建议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陈涛先生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且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委员会认为,陈涛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 年10 月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陈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董事会秘书培训及备案情况
陈涛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完成备案。
陈涛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1-62109966
传真:021-52371633
电子邮箱:securities@rachem.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25 层2501 室
特此公告。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简历
陈涛,男,1979 年11 月出生,中国国籍,加拿大永久居留权,中南民族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本科毕业,理学学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会计专业硕士,于审计、企业风险管理及投融资方面拥有逾20 年经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协会会员、国际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协会会员。曾在湖北省审计厅、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凯德商用房产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rantThornton LLP, Canada、聚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担任相关重要岗位。现任公司内审总监。
截至目前,陈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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