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G) GRANDALL LAW FIRM (GUA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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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释 义
九丰能源、公司 指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指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草 指《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案)》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 指本激励计划中获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与核心业务骨干。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 指本所经办律师李彩霞、李莎莎。
元 指人民币的货币单位,本法律意见除特别指明外,均同。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及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接受九丰能源的委托,作为九丰能源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李彩霞、李莎莎律师为九丰能源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称“本次调整”)出具法律意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九丰能源相关会议文件、《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九丰能源的文件引述。
(五)本法律意见仅供九丰能源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年6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4年6月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4年6月17日,公司披露了《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四)2024年6月21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五)2024年6月21日,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六)2024年6月2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七)2024年12月31日,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八)2024年12月3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九)2025年7月18日,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十)2025年7月18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十一)2025年9月26日,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十二)2025年9月26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十三)2026年7月13日,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十四)2026年7月16日,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十五)2026年10月23日,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十六)2026年10月27日,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公司于2026年9月29日披露了《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20元(含税)。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如下:
1、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情形,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其中,发生派息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 mathrm P _ 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根据以上调整规则,本次限制性股票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为11.32元/股(不含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11.12元/股(不含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若激励对象在行权前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发生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 mathrm P _ 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根据以上调整规则,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前的行权价格为19.22元/股,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为19.02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盖章以及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两份。
(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李彩霞
负责人:
程 秉
签字律师:
李莎莎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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