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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金额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生物”)5,000.00万元12.50亿元是否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不适用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亿元)22.68
对外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14.55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不适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 年10月27日,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鸿高科”)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债务人长鸿生物自 2026年10 月 27日起至 2029 年 10 月 26日期间办理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 5,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

(二)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6 年5月20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11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4月30 日、2026 年5 月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 2026 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8)。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全资子公司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法定代表人滕明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MA2JQLT1X1
成立时间2020年10月29日
注册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明心岭路618号
注册资本117,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热力生产和供应;炼焦(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项目2026年6月30日/2026年1-6月(未经审计)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336,233.29304,448.46
负债总额198,651.83166,976.58
资产净额137,581.46137,471.88
营业收入105,404.61242,692.17
净利润-10.531,003.45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债务人:长鸿生物

(二)保证人:长鸿高科

(三)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六)保证期间: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1.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的债务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因生产经营活动存在融资需求,故开展本次担保。债务人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22.68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4.55%,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2.50亿元,公司对全资孙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7.09 亿元,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3.09 亿元。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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