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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 10月修订,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以实现本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本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本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管理工作中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本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互动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和报纸公布。

第十条 股东会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做好股东会的组织安排工作,为中小股东参会创造便利条件,在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充分兼顾股东参会的便捷性。股东会期间,如向现场参会股东开展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及时通过公司官网或其他可行渠道对外披露相关内容,预留必要时间保障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交流。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十一条 上证 e 互动

公司应当加强上证 e 互动平台管理,密切关注平台信息,积极开展投资者互动交流,指定授权专人及时查阅并回复投资者咨询、投诉及建议。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须审慎客观、以事实为基础,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不得使用夸大、宣传或误导性表述,充分提示相关事项的重大不确定性与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媒体发布内容为准,不得通过该平台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平台发布内容不得与已依法披露信息存在冲突。针对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相关提问,公司答复同样应审慎客观、有据可依,不得借助平台迎合热点、不当绑定热点概念,不得刻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及发展的影响,避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价格。

第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于定期报告披露后、融资计划实施阶段或其他必要时点举办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活动尽量采用公开形式,具备条件的可开展网上直播。如采用网上直播,公司可提前公开告知投资者会议时间、登录网址及访问方式。公司可预先通过电子邮箱、网络论坛、电话、信函等渠道收集中小投资者问题,并在活动中通过网络予以答复。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可设置线上互动环节,支持投资者线上直接提问、公司实时作答。活动无法进行网上公开直播的,公司可邀请媒体记者参会并由其客观报道。公司可将活动影像资料上传至官网,供投资者点播查阅,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官网刊载活动文字资料供投资者浏览。

第十三条 电话咨询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供投资者咨询相关问题。咨询电话须指定专人负责,保障工作时间有人接听、线路畅通,发生重大事件或确有必要时,可增开多条咨询线路。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咨询电话号码,号码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在官网公示,并通过正式公告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现场参观或调研

公司接待证券分析、咨询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个人、证券投资机构及个人现场调研时,应当规范做好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会议记录义务,完整留存调研沟通记录,保障沟通内容有据可查。公司应合理安排调研流程,在向调研方介绍业务及经营情况的同时,严防调研过程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借调研活动实施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提出的咨询、投诉与建议等诉求,定期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反馈。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统筹组织、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事务。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下属子(分)公司有义务为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价格及衍生品种等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包括歧视、怠慢等情形),或者实施导致信息披露不公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恪守职业道德,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二)具备完备的专业知识储备,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及证券市场运行机制。

(三)具备良好的沟通表达与组织协调能力。

(四)全面掌握公司经营状况,熟悉公司业务及所属行业发展情况。

(五)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知悉信息披露相关合规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可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系统性培训,并鼓励其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提升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认知水平。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如实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以及发生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的处置过程与责任追究情况(如有)。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活动类型分类管理,以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并将其归档并妥善保存。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三年。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面向全体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保障机构、专业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享有同等信息获取条件,防范选择性信息披露。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事项开展自愿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投资判断与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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