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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大陆地区)及现行《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5、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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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0 月 6日作出的《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2026 年10 月8日公告的《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决定于2026 年10 月27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6年 10 月27 日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澄华工业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俊权先生主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26年10 月19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等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有7名,均为股东代表或自然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4,458,74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310%。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24,26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5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现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以及贵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对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贵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贵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均进行逐项表决,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清点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67,360,25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2%;21,35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1,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于公司董事2026 年度薪酬绩效方案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蔡俊权、蔡俊淞、蔡锦贤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200,4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4%;21,35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88%;1,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
《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蔡俊权先生、李恺先生、吴宏先生、王依娜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该议案分项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蔡俊权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66,139,06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39%。
表决结果:
蔡俊权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李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66,139,0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39%。
表决结果:
李恺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吴宏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66,139,07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39%。
表决结果:
吴宏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王依娜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66,139,08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40%。
表决结果:
王依娜女士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张宪民先生、张富明先生、方吉鑫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该议案分项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张宪民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66,139,05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39%。
表决结果:
张宪民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张富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66,141,06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69%。
表决结果:
张富明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方吉鑫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66,140,37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59%。
表决结果:
方吉鑫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会审议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建伟 律师
签字律师:
魏 伟 律师
王 纯 律师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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