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标的:工程款及利息暂合计人民币18,153,154.26 元。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系统”)于近日收到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2026)新0402 民初3692 号《传票》。英飞拓系统因与新疆中科丝路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丝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已被立案受理,将于2026 年1月5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新疆中科丝路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新疆中科超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超智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国投国证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安信乾宏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吐鲁番市中科智安科技有限公司
(二)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 年,被告一新疆中科丝路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新疆中科超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超智”)、被告三国投国证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以下简称“国投私募”)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吐鲁番市公共安全防控(平安吐鲁番)PPP 项目(以下简称“平安吐鲁番项目”)。
2020 年10 月,中科丝路与原告就平安吐鲁番项目项下的吐鲁番市公共安全防控网络及信息化系统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签订了编号为TL-CG-20201019 的《TL 市公共安全防控网络及信息化系统改造项目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接受中科丝路委托承担该工程项目项下的施工任务,中科丝路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含税价格为4,100 万元;中科丝路应在全部设备材料到场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之日起4个月后支付合同总价款60%;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通过中科丝路、监理及审计单位验收合格后 2个月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经业方使用无质量问题,原告履行质保义务满36 个月后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质保金。
2023 年12 月12 日,中科丝路出具《TL 市公共安全防控网络及信息化系统改造项目还款计划》,确认业主已于2022年8月对涉案项目进行最终验收并通过,但其仅支付2,870 万元,已到期应付款项暂定1,025 万元尚未支付,质保金暂定205 万元尚未支付。同时,中科丝路承诺将在2024 年6 月30 日前完成项目结算,并于 2024 年7月30 日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质保金于2025 年8月到期支付。
然而,直至起诉之日,中科丝路均未对涉案项目进行结算。2025 年 5 月,原告出具项目结算书并提交给中科丝路,确认合同内造价调减为40,266,662 元,签证部分和签证外工程造价为4,809,410.5 元,共计45,076,072.5 元。此后,原告多次函告中科丝路并要求其支付项目款,但中科丝路均未支付。因此,原告认为,中科丝路迟延支付工程款项,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原告有权请求中科丝路支付欠付工程款并赔偿原告损失。同时,由于平安吐鲁番项目中标单位为中科丝路、中科超智及国投私募,根据联合体的相关规定,上述主体应当对工程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由于国投私募系一人有限公司,其唯一股东为被告四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若国投证券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国投私募的,应当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五作为平安吐鲁番及涉案项目参与者,亦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中科丝路应对欠付工程款及损失承担支付责任,中科超智、国投私募作为联合体成员应承担连带责任,国投证券作为国投私募的唯一股东亦应依法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中科丝路支付工程款16,376,072.5 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中科丝路支付利息 1,777,081.76 元(以 14,122,268.87 元为基数,以 LPR 为利率,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支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6 年 6 月 25 日为 1,721,112.3 元;以 2,253,803.63 元为基数,以 LPR为利率,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支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6 年 6月 25 日为 55,969.46 元)。
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 18,153,154.26 元。
3.请求判决被告二中科超智、被告三国投私募、被告四国投证券、被告五吐鲁番市中科智安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一中科丝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新增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共计约为人民币 1,638.1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14.53%。其中,公司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673.79 万元,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941.70 万元,子公司作为第三人涉及的诉讼案件金额约为人民币22.60 万元。
(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 年 4月28 日、2023 年7 月22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2023-066),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2024年 4 月 16 日、2024 年 8 月 30 日、2025 年 3 月 15 日、2025 年 4 月 30 日、2025年 6 月 10 日、2025 年 8 月 15 日、2026 年 1 月 9 日、2026 年 3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2024-020、2024-073、2025-006、2025-027、2025-035、2025-041、2026-001、2026-011),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分别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2026 年 5 月 28 日、2026 年 7 月 24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及《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42、2026-059),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0),于2026 年5月28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暨公司部分资产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1),于2026年8月15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1)。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如下: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涉案时间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案件最新进展 |
| 公司子公司 | 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3年3月3日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51.36 | 破产重整中 |
| 公司子公司 | 某网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年8月15日 | 容城县人民法院 | 3,581.55 | 800万已判决生效,剩余部分已发回重审 |
| 公司子公司 | 山西某新媒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合同纠纷 | 2023年11月10日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1,167.91 | 发回重审中 |
| 安阳市某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子公司、公司等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4年1月12日 |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1,869.00 | 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已结案 |
|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子公司、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4年4月28日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875.95 | 一审判决已生效 |
| 公司子公司 | 某信息系统开发(北京)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2024年5月29日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1,494.68 | 二审判决已生效,待申请执行 |
| 公司子公司 | 某旅游文化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4年4月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1,242.66 | 执行中 |
| 公司子公司 | 北京某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 2024年11月27日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46.30 | 已判决拟执行 |
| 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公司子公司 | 合同纠纷 | 2025年3月3日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1,000.00 | 已调解,执行中 |
| 广东联塑班皓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公司子公司、公司等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5年7月23日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1,099.85 | 二审判决已生效 |
| 贵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子公司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5年4月10日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1,034.94 | 二审中 |
| 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司子公司、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5年10月22日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5,601.02 | 一审已开庭进行证据交换 |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公司、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6年3月23日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4,781.62 | 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已生效,对方已申请强制执行;涉子公司案件一审审理中 |
| 怀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公司子公司等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6年5月11日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10,991.99 | 待开庭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 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6年5月26日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17,599.43 | 待开庭 |
| 476名投资者 | 公司/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部分现任及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部分现任及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部分现任及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2024年11月-2025年12月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363.28 | 注2 |
| 吴某某 | 未知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2025年10月11日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未知 | 未开庭 |
| 新普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掌酷软件有限公司、刘肇怀先生 | 应退还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逾期还款违约金等 | 2026年8月13日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11,417.92(注3) | 一审调解结案 |
注:1.本表仅列示前期已披露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进展情况。
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涉及 477 名投资者,涉案金额 2,363.28 万元(其中1名投资者诉请金额未知)。其中,164 名投资者诉讼案件二审或一审判决已生效,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付金额 742.24 万元;15 名投资者经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付金额 41.61 万元,公司已上诉,目前二审审理中;210 名投资者已与公司达成调解,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赔偿金额 609.54 万元;5 名投资者已撤诉,涉案金额 356.80 万元,法院已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剩余 83 名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涉案金额 215.65 万元(其中 1 名投资者诉请金额未知)。判决已生效及已调解案件中 29 名投资者已申请执行,涉及赔付金额 149.77 万元。
3.新普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刘肇怀先生质押担保的债权剩余 86,264,253.21 元,新普互联诉讼请求之一为就刘肇怀先生持有的英飞拓(证券代码:002528)7,000 万股股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 86,264,253.21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案号(2026)新0402 民初3692 号《传票》。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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