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钶锐锶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钶锐锶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钶锐锶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钶锐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主承销商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为本次发行所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钶锐锶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二、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且仅限于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国泰海通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国泰海通相关人员就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情况的陈述和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文
一、战略配售方案及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
(一) 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广东钶锐锶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如下: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1,712.8600 万股, 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 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6,851.4300 万股。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342.57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其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预计为 85.64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71.28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7,200 万元;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超过 6,300 万元。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2、战略配售对象及参与规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
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
| 1 | 国泰海通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裕投资”) | 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24个月 |
| 2 | 国泰海通君享科创板钶锐锶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钶锐锶1号资管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36个月 |
| 3 |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36个月 |
| 4 | 深圳市前海弘盛创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弘盛”) | 12个月 | |
| 5 |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拓股份”) | 12个月 | |
| 6 |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众精工”) | 12个月 | |
| 7 | 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立创”) | 12个月 |
注:限售期限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上述 7 家投资者合称为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本次发行向7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如下:
1、证裕投资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证裕投资跟投比例和金额将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 若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跟投比例为 5% ,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2) 若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3) 若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跟投比例为 3% ,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4) 若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证裕投资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00%,即 85.6430 万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2、钶锐锶1号资管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钶锐锶1号资管计划, 其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00%, 即 171.2860 万股, 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7,200 万元, 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3、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拟认购金额上限为 6,300 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金额情况如下:
|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机构类型 | 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
| 1 | 长盈精密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2,520 |
| 2 | 前海弘盛 | 945 | |
| 3 | 晋拓股份 | 945 | |
| 4 | 博众精工 | 945 | |
| 5 | 嘉立创 | 945 | |
| 合计 | 6,300 | ||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10 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20%。”。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1,712.8600 万股,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342.57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 T-2 日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
证裕投资系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钶锐锶 1 号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系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以下选取标准:
1)业务合作:具备下游应用场景以及采购协同意愿,业务匹配度高。基于现有业务基础开展深度战略合作,拓展合作的深度及广度。
2)市场与产业资源互通:拥有上下游客户、供应链、产能产线等产业资源,能够导流客户项目资源,互相为对方业务拓展赋能,提升公司行业影响力。
3)技术升级:拥有对应制造工艺能力,具备精密零组件、模具等制造工艺积累,能够输出生产工艺经验;愿意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结合双方业务场景开展联合研发,推动技术迭代升级。
以上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及配售资格
(一) 证裕投资
1、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国泰海通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594731424M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李一峰 |
| 注册资本 | 1,150,000.0000万元整 | 成立日期 | 2012年4月24日 |
| 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774号2幢107N室 | ||
| 营业期限自 | 2012年4月24日 | 营业期限至 | 不约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股东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主要人员 | 李一峰、李保国、赵也君、钱宇清、陈敏 | ||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证裕投资合法有效存续。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证裕投资系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国泰海通持有其100%的股权,国泰海通实际控制证裕投资。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证裕投资作为保荐人国泰海通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国泰海通自2018年起将其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投资业务由证裕投资全面承担,证裕投资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了母公司国泰海通统一体系。
4、关联关系
经核查,证裕投资系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国泰海通持有其100%的股权,国泰海通实际控制证裕投资。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主承销商核查了证裕投资提供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2026年1-6月的财务报表,证裕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证裕投资出具承诺并经核查,证裕投资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证裕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证裕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2)证裕投资参与战略配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3)证裕投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4)证裕投资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5)证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不少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证裕投资对获配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证裕投资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证裕投资及证裕投资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证裕投资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7)证裕投资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证券,并与其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前款规定的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获配证券,不得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8)证裕投资承诺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9)证裕投资承诺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二) 铈锐锶 1 号资管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证裕投资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1、基本情况
钶锐锶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00%,即 171.2860 万股;同时,参与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 7,2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泰海通君享科创板钶锐锶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6年9月7日
备案时间:2026年9月11日
产品编码:SEU790
募集资金规模:7,200 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7,200万元
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资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经核查,钶锐锶 1 号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共计 31 人。钶锐锶 1 号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全部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信息具体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万元人民币) | 资管计划份额比例 | 人员类别 |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
| 1 | 王四海 | 副总经理、董事 | 1,200 | 16.67% | 高级管理人员 | 铼钠克 |
| 2 | 姚丹 | 董事、铼钠克董事长 | 1,200 | 16.67% | 核心员工 | 铼钠克 |
| 3 | 李彩 | 董事、采购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 1,200 | 16.67% | 核心员工 | 钶锐锶 |
| 4 | 洪苑波 | 财务总监 | 200 | 2.78% | 高级管理人员 | 钶锐锶 |
| 5 | 刘海丰 | 技术总监 | 200 | 2.78% | 核心员工 | 铼钠克 |
| 6 | 袁再松 | 平台开发部部长、硬件及配套控制部部长 | 200 | 2.78% | 核心员工 | 铼钠克 |
| 7 | 蔡开柳 | 董事、铼钠克总经理 | 200 | 2.78% | 核心员工 | 铼钠克 |
| 8 | 胡可俊 | 销售部副总 | 200 | 2.78% | 核心员工 | 钶锐锶 |
| 9 | 陈英仕 | 销售部副总 | 200 | 2.78% | 核心员工 | 钶锐锶 |
| 10 | 娄磊磊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150 | 2.08% | 高级管理人员 | 钶锐锶 |
| 11 | 蒙清玲 | 采购部主管 | 150 | 2.08% | 核心员工 | 钶锐锶 |
| 12 | 蒙永勇 | 计划部主管 | 150 | 2.08% | 核心员工 | 钶锐锶 |
| 13 | 何承祥 | 销售部副总 | 150 | 2.08% | 核心员工 | 钶锐锶 |
| 14 | 李洪亮 | 战略市场部部长 | 100 | 1.39% | 核心员工 | 铼钠克 |
| 15 | 徐玉彪 | 应用开发部部长 | 100 | 1.39% | 核心员工 | 铼钠克 |
| 16 | 刘浩 | 工程部部长 | 100 | 1.39% | 核心员工 | 铼钠克 |
| 17 | 刘文雄 | 事业部部长 | 100 | 1.39% | 核心员工 | 铼钠克 |
| 18 | 曾一莹 | 品牌建设部部长 | 100 | 1.39% | 核心员工 | 铼钠克 |
| 19 | 张明 | 董事长助理 | 100 | 1.39% | 核心员工 | 钶锐锶 |
| 20 | 幸晓虎 | 生产中心经理 | 100 | 1.39% | 核心员工 | 钶锐锶 |
| 21 | 陈广成 | 设计部经理 | 100 | 1.39% | 核心员工 | 钶锐锶 |
| 22 | 韩新 | 应用开发部经理 | 100 | 1.39% | 核心员工 | 东莞钶锐锶深圳分公司 |
| 23 | 杨龙峰 | 售后服务部经理 | 100 | 1.39% | 核心员工 | 钶锐锶 |
| 24 | 唐荣 | 工程部经理 | 100 | 1.39% | 核心员工 | 钶锐锶 |
| 25 | 兰洋 | 工程部主管 | 100 | 1.39% | 核心员工 | 钶锐锶 |
| 26 | 唐建立 | 销售部业务经理 | 100 | 1.39% | 核心员工 | 钶锐锶 |
| 27 | 贺旭山 | 销售总监助理 | 100 | 1.39% | 核心员工 | 东莞钶锐锶 |
| 28 | 胡珍霞 | 财务部副经理 | 100 | 1.39% | 核心员工 | 钶锐锶 |
| 29 | 姜赫 | 证券事务代表 | 100 | 1.39% | 核心员工 | 钶锐锶 |
| 30 | 管祝斌 | 销售部副总 | 100 | 1.39% | 核心员工 | 钶锐锶 |
| 31 | 刘德禄 | 华南区销售经理 | 100 | 1.39% | 核心员工 | 铼钠克 |
| 合计 | 7,200 | 100.00% | - |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钶锐锶1号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100% 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胡珍霞、蒙永勇、姚丹为退休返聘人员,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签署劳务合同,其他人员均与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或发行人子公司的分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
注 5:铼钠克指上海铼钠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东莞钶锐锶指东莞钶锐锶数控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东莞钶锐锶深圳分公司指东莞钶锐锶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
符合如下条件:1)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其中,公司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公司创始团队骨干、核心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团队三者之一,且考虑其在公司日常经营所发挥作用的重要性。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钶锐锶1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满足前述参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2、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26 年 9 月 2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
3、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国泰海通君享科创板钶锐锶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钶锐锶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对集合计划的投资决策安排、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权利行使安排、对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实施安排、集合计划的独立运营,均有实际支配权。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国泰海通君享科创板钶锐锶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钶锐锶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026 年 9 月 11 日,钶锐锶 1 号资管计划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产品编码:SEU790)。
经核查,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 并均与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或发行人子公司的分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钶锐锶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钶锐锶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经核查, 铈锐锶 1 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 除前述情形外, 铈锐锶 1 号资管计划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本次资管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2026 年 9 月 2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2026 年 9 月 11 日,钶锐锶 1 号资管计划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产品编码:SEU790)。
7、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钶锐锶1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国泰海通资管出具的承诺函和认购钶锐锶1号资管计划份额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出具的承诺函、资产或收入证明等资料并经核查,钶锐锶1号资管计划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源于各投资者的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各投资者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8、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钶锐锶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国泰海通资管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钶锐锶1号资管计划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2)国泰海通资管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委托设立并管理资管计划,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3)钶锐锶1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承诺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4)钶锐锶1号资管计划系依法设立的资管计划,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5)参与钶锐锶1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者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且均为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投资者;(6)国泰海通资管承诺钶锐锶1号资管计划的募集资金仅投资于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钶锐锶1号资管计划主要投资于发行人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股票,以及闲置资金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逆回购等现金管理资产;(7)国泰海通资管通过钶锐锶1号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限售期间不会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票。国泰海通资管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通过钶锐锶1号资管计划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国泰海通资管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8)钶锐锶1号资管计划投资者已向国泰海通资管承诺参与本资管计划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资管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非自有资金投资,不存在杠杆、分级、嵌套等情况;(9)国泰海通资管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10)国泰海通资管承诺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钶锐锶1号资管计划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三) 长盈精密
1、基本情况
根据长盈精密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长盈精密的确认,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长盈精密的基本信息如下:
| 公司名称 |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类型 |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2988519X9 |
| 法定代表人 | 陈奇星 |
| 注册资本 | 136,135.0101 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01 年 7 月 17 日 |
| 营业期限 | 2001 年 7 月 17 日至无固定期限 |
| 住所 |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罗昌路 88 号厂房 101 至 1501 (一照多址企业) |
| 经营范围 | 研发、生产、销售:精密模具;精密电子连接器件、精密五金件和零组件;新能源汽车零组件;射频天线模组;机器人、机电设备和智能制造系统;消费类电子产品;医疗器械及配件、工业防护用品。自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展活动)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盈精密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长盈精密为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300115.SZ。根据长盈精密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长盈精密的前十大股东如下所示: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宁波长盈粤富投资有限公司 | 444,188,111 | 32.63% |
| 2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26,081,577 | 1.92% |
| 3 | 杨振宇 | 9,520,000 | 0.70% |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华碳中和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7,440,918 | 0.55% |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5,776,459 | 0.42% |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3,805,947 | 0.28% |
| 7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四组合 | 3,545,708 | 0.26% |
| 8 | 陈奇星 | 3,388,800 | 0.25% |
| 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3,087,021 | 0.23% |
| 10 |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 | 2,918,000 | 0.21% |
| 合计 | 509,752,541 | 37.45% | |
3、战略配售资格
长盈精密的控股股东为宁波长盈粤富投资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为 32.63%;实际控制人为陈奇星,直接持有公司 0.25% 的股份;通过宁波长盈粤富投资有限公控制公司 32.63% 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32.88% 的股份。
长盈精密成立于 2001 年 7 月 17 日,2010 年 9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300115.SZ)。长盈精密主要经营活动为开发、生产、销售智能终端及电子产品精密零组件、新能源关键结构件及连接组件、具身智能与新兴科技硬件等。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资料,2025 年长盈精密按收入计为全球第五大智能终端及电子产品精密零组件制造商、全球第二大新能源电池精密零组件制造商,按产品价值计为全球第四大人形机器人精密零组件制造商。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长盈精密资产总额为 273.07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83.15 亿元;2026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107.29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0.18 亿元。因此,长盈精密属于大型企业。
2023 至 2025 年,长盈精密均为发行人的前五大销售客户。根据发行人(甲方)与长盈精密(乙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长盈精密的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1. 采购与供应链协同
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采购合作关系, 乙方及子公司持续向甲方采购数控机床、配件及相关服务, 用于乙方消费电子、机器人、新能源等业务的产线建设与产能扩充。甲方优先保障乙方的设备供货需求, 乙方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优先选择甲方的产品与服务, 双方共同维护供应链稳定性。
2. 技术与工艺联合开发
结合乙方在精密零组件制造领域的实际需求, 双方开展定制化设备研发与工艺联合攻关, 共同提升复杂结构件的加工精度、效率与良率, 适配乙方新产品研发与量产需求。双方定期开展技术交流, 共享行业技术发展趋势与制造工艺创新成果, 共同推进高端数控机床在精密制造领域的应用。
3. 客户与市场协同
双方依托各自产业链资源,互相拓展客户与市场覆盖范围。乙方协助甲方拓展高端精密制造领域的机床市场,甲方协助乙方优化供应链体系。双方可联合参与行业活动,共同展示产业链协同解决方案,提升双方在精密制造领域的行业影响力。”
因此, 长盈精密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其可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 具有发行人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的重要资源, 与发行人存在经营业务往来, 能够增强发行人市场竞争力、促进发行人提升盈利能力。长盈精密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长盈精密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长盈精密的实际控制人陈奇星及其女儿陈曦通过深圳市长盈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鑫投资”)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2.88%的股权,长盈鑫投资为发行人第八大股东;其中,陈奇星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为1.728%,陈曦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为1.152%。长盈鑫投资系陈奇星、陈曦个人控制的企业,并非长盈精密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长盈精密本身不直接或间接持有长盈鑫投资股权,亦不持有发行人股份。陈奇星不属于钶锐锶的持股5%以上的关联方。
除上述情形外,长盈精密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长盈精密的承诺函及决策文件, 长盈精密本次参与钶锐锶战略配售事宜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决策流程符合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 出于谨慎性原则, 陈奇星对本次决策进行了回避表决。长盈精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 不存在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长盈精密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 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长盈精密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及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其确认,长盈精密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长盈精密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长盈精密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
(2) 长盈精密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 长盈精密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 长盈精密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 长盈精密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 3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长盈精密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长盈精密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 长盈精密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长盈精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四) 前海弘盛
1、基本情况
根据前海弘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前海弘盛的确认,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前海弘盛的基本信息如下:
| 公司名称 | 深圳市前海弘盛创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088456626K |
| 法定代表人 | 曾均 |
| 注册资本 | 140,000.00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4年2月7日 |
| 营业期限 | 2014年2月7日至无固定期限 |
| 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109号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8号楼1802E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海弘盛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前海弘盛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 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前海弘盛股权结构如下: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直接持有前海弘盛100%的股权,为前海弘盛的控股股东。欣旺达(300207.SZ)为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截至2026年6月30日,王明旺持有欣旺达19.58%的股份,王威持有欣旺达7.17%的股份,两人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为一致行动人,二人合计持有欣旺达26.75%的股份,为欣旺达的实际控制人。因此,王明旺和王威为前海弘盛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欣旺达前十大股东明细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王明旺 | 361,779,557 | 19.58% |
| 2 | 王威 | 132,446,600 | 7.17% |
| 3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43,549,479 | 2.36% |
| 4 | 王宇 | 19,203,910 | 1.04% |
| 5 |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五组合 | 12,526,900 | 0.68% |
| 6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四二零组合 | 12,298,300 | 0.67% |
| 7 | 蔡帝娥 | 12,029,060 | 0.65% |
| 8 |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11,708,351 | 0.63% |
| 9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五组合 | 9,857,387 | 0.53% |
| 10 | 钟书原 | 9,168,800 | 0.50% |
| 合计 | 624,568,344 | 33.81% | |
3、战略配售资格
欣旺达是全球锂离子电池领军厂商、国内锂电行业头部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业务覆盖消费类电池、动力电池、储能电池、智能硬件、能源服务五大板块。欣旺达消费锂电池业务位居全球第一梯队;动力电池全球装机量排名前十,为全球一级动力电池制造商;储能电芯、储能系统出货量亦居全球前列。欣旺达在海内外多地布局生产基地,下游覆盖消费电子头部客户、主流车企及大型储能项目,具备电芯、BMS、PACK的全流程研发制造能力,并通过旗下产业投资平台开展锂电产业链上下游的投资布局。截至2026年6月30日,欣旺达资产总计1,252.8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241.63亿元;2026年1-6月实现营业总收入381.7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3亿元。因此,欣旺达属于大型企业。
前海弘盛是欣旺达集团内部产业投资平台,系大型企业欣旺达的下属企业,定位为产业 CVC(企业风险投资),投资资金全部来自母公司,不对外募集 LP 资金;投资方向聚焦新能源、电池产业链、PCB、智能制造、储能上下游,围绕欣旺达主业做产业链补强、早期股权投资及 IPO 战略配售。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海弘盛资产总额为 35.8564 亿元,2026 年 1-6 月实现净利润 3.5515 亿元。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前海弘盛曾参与高特电子(301669.SZ)、尚水智能(301513.SZ)、红板科技(603459.SH)、宏工科技(301662.SZ)、嘉立创(001232.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欣旺达及其关联公司系公司客户。根据发行人、前海弘盛与欣旺达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前海弘盛、欣旺达的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1.业务合作
钶锐锶为欣旺达供应高端全直驱数控机床及数控系统装备,服务欣旺达电池结构件、精密模具加工生产,属于设备供需商业合作;欣旺达、前海弘盛及关联方其主营3C与新能源电池精密结构件,核心工艺包含模具、CNC加工,大量使用数控机床,是钶锐锶机床的直接使用场景方。欣旺达通过旗下前海弘盛参与钶锐锶IPO战略配售,以产业投资者身份进行股权绑定。
1)直接采购协同:欣旺达、前海弘盛及关联方兰溪、海外生产基地,模具开发、金属/塑胶精密结构件加工,优先采购钶锐锶五轴、立式全直驱加工中心,提升模具精度、提升良率,降低外购设备采购成本。
2)制造场景反馈输出:欣旺达、前海弘盛及关联方把消费电子、新能源结构件加工中的痛点直接反馈钶锐锶,反向推动机床软硬件迭代,开发适配3C、新能源结构件的定制化机型。
3)海外产能配套:欣旺达、前海弘盛及关联方全球基地布局,可协同钶锐锶探索海外设备交付、本地化维保,支撑欣旺达、前海弘盛及关联方海外制造扩张。
2、产业链协同
1)钶锐锶的 700 + 制造客户,可导入欣旺达电池、储能业务;欣旺达及其关联方的车企、储能客户,反向输出给钶锐锶带来机床装备订单。
2)钶锐锶的国产工业母机装备可助力欣旺达锂电产线设备国产化替代、优化精密零部件加工能力;欣旺达作为下游制造龙头,可为钶锐锶提供锂电制造场景的工艺验证、产品迭代反馈,推动机床设备适配新能源制造工况。
3、资源对接
1)技术交流机制:双方设立联合工作组,钶锐锶输出机床、数控系统技术;欣旺达及其关联方输出锂电、精密结构件制造工艺,定期开展技术研讨会。
2)人才协同:高端制造、数控算法、模具工艺人才交流,联合申报省市级智能制造、工业母机专项科研项目,申报政府产业补贴。
3)供应链资源对接:与钶锐锶进行供应链共享,钶锐锶的电机、驱动器方面在欣旺达供应链体系可以评估复用;欣旺达、前海弘盛及其关联方的供应链管理、成本管控经验输出给钶锐锶。
4)产能资源对接:钶锐锶 IPO 募投扩产,欣旺达体系可以提供制造场景、测试产线,用于设备测试验证,减少钶锐锶样机测试周期。
综上,欣旺达、前海弘盛及关联方其输出新能源产业应用场景、产业链资源,钶锐锶输出高端数控装备技术能力;双方依托股权纽带深化产业信息互通,探索装备定制、供应链协同等后续合作,强化锂电制造上游工业装备环节的产业链安全。
因此, 前海弘盛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其可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 具有发行人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的重要资源, 与发行人存在经营业务往来, 能够增强发行人市场竞争力、促进发行人提升盈利能力。前海弘盛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前海弘盛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海弘盛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前海弘盛的承诺函及决策文件, 前海弘盛本次参与钶锐锶战略配售事宜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且为内部独立决策。前海弘盛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 不存在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前海弘盛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 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前海弘盛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及 2026 年 1-6 月财务报表并经其确认,前海弘盛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前海弘盛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前海弘盛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
(2) 前海弘盛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前海弘盛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前海弘盛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前海弘盛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前海弘盛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前海弘盛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前海弘盛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前海弘盛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五) 晋拓股份
1、基本情况
根据晋拓股份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晋拓股份的确认,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晋拓股份的基本信息如下:
| 公司名称 |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7764295662P |
| 法定代表人 | 张东 |
| 注册资本 | 27,180.80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04年7月1日 |
| 营业期限 | 2004年7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 |
| 住所 | 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业园区胡角路368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汽车科技、新材料科技、新能源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汽摩配件、灯具配件、电动工具、马达配件、五金配件、防爆电器生产加工;注塑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模具设计制造,电子元件生产及组装,通讯器材及配件、通讯设备及零部件,电子产品及配件,液晶显示器及配件,导航设备及配件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晋拓股份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晋拓股份合法有效存续。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晋拓股份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晋拓股份属于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代码603211.SH,截至2026年6月30日,晋拓股份前十大股东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江苏智拓投资有限公司 | 129,046,000 | 47.48% |
| 2 | 张东 | 37,686,000 | 13.86% |
| 3 | 何文英 | 25,124,000 | 9.24% |
| 4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客户资金 | 2,408,879 | 0.89% |
| 5 | 高盛国际-自有资金 | 1,788,450 | 0.66% |
| 6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1,291,368 | 0.48% |
| 7 | BARCLAYS BANK PLC | 787,600 | 0.29% |
| 8 | 卓静华 | 754,100 | 0.28% |
| 9 | J. P. Morgan Securities PLC-自有资金 | 722,625 | 0.27% |
| 10 | 杨清燕 | 707,700 | 0.26% |
| 合计 | 200,316,722 | 73.71% | |
根据晋拓股份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 晋拓股份的控股股东为江苏智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拓投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持有晋拓股份 47.48% 的股份。张东直接持有晋拓股份 13.86% 的股份,何文英直接持有晋拓股份 9.24% 的股份;张东和何文英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智拓投资控制晋拓股份 47.48% 股份,合计控制晋拓股份 70.59% 的股份。张东和何文英夫妇之子女张天宇和张心怡分别通过智拓投资间接持有晋拓股份 2.37% 和 2.37% 的股份,为张东、何文英夫妇的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张东、何文英,二人系夫妻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晋拓股份成立于2004年7月,于2022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3211.SH),主要从事模具设计与制造、精密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形成了以汽车零部件和机器人零部件为主的多元化产品结构,是国内主要的铝合金精密压铸件生产企业之一。晋拓股份在压铸、模具设计、机加工领域拥有先进的技术和制造工艺,整体水平处于中国压铸行业前列,2015年被中国铸造协会评为"中国压铸件企业20强",2019年、2021年两度获评“中国铸造行业压铸件生产企业综合实力50强”,多次斩获行业“优质压铸件金奖”,系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建有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上海特种铸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获批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根据晋拓股份提供的资料,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晋拓股份总资产达 22.76 亿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2.59 亿元; 2026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7.16 亿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29.92 万元。因此, 晋拓股份属于大型企业。
2025 年,晋拓股份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认购友升股份 (603418.SH)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晋拓股份及其关联公司系公司客户, 双方存在实际业务往来。根据发行人(甲方)与晋拓股份(乙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晋拓股份的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1)精密零部件加工工艺联合验证与技术协同
甲方依托自身全直驱数控机床、自研 PWM 型及总线型数控系统及运动控制算法技术优势,结合乙方铝合金精密压铸件的业务特点,针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协作及人形机器人关节、壳体等结构件压铸后高速高精机加工场景开展工艺联合开发与工况验证。双方围绕复杂曲面铝合金零部件加工需求,共同开展设备适配、工艺参数调试、加工方案迭代,沉淀压铸精密机加工一体化工艺方案,提升零部件加工精度、表面轮廓质量与量产良率,助力实现关键制造环节国产替代。
(2) 双向供应链业务协同
同等商务条件下,乙方优先评估导入甲方全直驱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配套技术服务,用于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精密零部件的生产加工;甲方在自身整机装备生产环节,对乙方铝合金精密压铸件、结构件开展供应商评估与产品测试。双方互为战略备选供应商,具体采购规格、价格、交付、验收等权利义务,由双方另行签署专项商务合同予以约定。
(3) 下游应用市场协同拓展与产业资源共享
双方围绕新能源汽车、协作及人形机器人应用场景开展协同合作,结合甲方高端工业母机装备技术能力、乙方零部件制造能力及下游整机客户资源,共同开展行业技术趋势研判,共享产业项目信息。双方可探索联合工艺方案输出、技术交流推介等合作模式,共同提升双方在新能源汽车、机器人高端制造领域的市场竞争力。”
因此, 晋拓股份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其可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 具有发行人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的重要资源, 与发行人存在经营业务往来, 能够增强发行人市场竞争力、促进发行人提升盈利能力。晋拓股份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晋拓股份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晋拓股份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晋拓股份的承诺函及决策文件, 晋拓股份本次参与钶锐锶战略配售事宜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且为内部独立决策。晋拓股份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 不存在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晋拓股份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 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晋拓股份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及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其确认,晋拓股份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晋拓股份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晋拓股份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
(2) 晋拓股份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 晋拓股份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 晋拓股份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 晋拓股份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晋拓股份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晋拓股份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 晋拓股份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晋拓股份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六) 博众精工
1、基本情况
根据博众精工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博众精工的确认,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博众精工的基本信息如下:
| 公司名称 |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93313356E |
| 法定代表人 | 吕绍林 |
| 注册资本 | 44,722.56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06年9月22日 |
| 营业期限 | 2006年9月22日至无固定期限 |
| 住所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心西路666号 |
| 经营范围 | 工业数字化、智能化车间集成设备、生产线、立体仓库及软件、工业自动化集成设备、工装夹具、新能源充放电设备、激光设备、激光设备周边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研发、生产、系统集成、工程安装、销售、售后服务;数字化工厂、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的咨询服务;新能源汽车产品、机械电子设备、工业移动小车、工业移动搬运设备和相关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信息技术与网络系统、大数据产品、物联网产品的设计开发、技术咨询、云平台服务、销售;自有房产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包装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博众精工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博众精工合法有效存续。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博众精工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博众精工属于科创板上市公司,代码
688097.SH,截至2026年6月30日,博众精工前十大股东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江苏博众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125,205,523 | 28.03% |
| 2 | 苏州众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苏州众二”) | 111,397,579 | 24.94% |
| 3 | 天津信科弘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768,696 | 4.43% |
| 4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17,225,572 | 3.86% |
| 5 | 苏州众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苏州众一”) | 10,800,000 | 2.42% |
| 6 | 苏州众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苏州众十”) | 6,809,400 | 1.52% |
| 7 | 苏州众之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苏州众之八”) | 6,090,001 | 1.36% |
| 8 | 苏州众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苏州众六”) | 5,107,501 | 1.14% |
| 9 | 苏州众之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苏州众之七”) | 4,990,000 | 1.12% |
| 10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 4,495,715 | 1.01% |
| 合计 | 311,889,987 | 69.83% |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博众精工的控股股东为江苏博众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众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吕绍林、程彩霞。其中,博众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8.00%股份;吕绍林直接持有公司0.08%股份;博众集团、苏州众一、苏州众二为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55.36%。
3、战略配售资格
博众精工成立于 2006 年 9 月, 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制造装备供应商、国内智能制造行业领军企业之一, 于 2021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证券代码: 688097), 主要从事工业自动化集成设备、自动化柔性生产线、自动化关键零部件及工装夹 (治) 具等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 产品广泛应用于消费电子、新能源、半导体等领域。博众精工已获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 (3C 电子产品整机装配生产设备)、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智能制造服务机构领军企业等荣誉;截至2026年6月30日,博众精工共获得专利3,652项。
根据博众精工提供的资料,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博众精工总资产达 159.75 亿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50.78 亿元; 2026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32.36 亿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57 亿元。因此, 博众精工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甲方)与博众精工(乙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博众精工的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1)业务合作
博众精工承诺将加强钶锐锶数控机床供应商的战略地位,逐年加强各方战略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钶锐锶产品。钶锐锶依托在直驱数控机床、自主数控系统领域的技术积淀,博众精工结合自身在自动化整机、精密零部件应用端的产业实践,共同研判高端制造领域的技术痛点与产品落地路径,探讨工艺适配、方案联合打磨、产品场景试用等多元潜在合作方向。双方将基于未来实际技术成熟度、商务条件,持续挖掘业务协同可能性,探索构建互利的产业协作模式。
博众精工承诺将优先采购钶锐锶三轴/五轴全直驱数控机床,采购价格遵循公平、公允原则,参考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水平,具体合作内容按照双方后续签署设备购置合同为准。
(2) 产业链协同
双方围绕博众精工在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半导体装备、汽车自动化四大业务领域的精密制造需求,推动钶锐锶数控机床在上述场景的工程化适配。针对复杂精密结构件与模具加工需求,双方联合开展工艺验证、加工参数调试,依托实测结果迭代优化设备加工性能,保障钶锐锶设备匹配博众精工的高精度生产要求,落地工艺与技术层面的双向融合。
(3) 技术交流与资源对接
双方建立常态化供需对接机制,博众精工向钶锐锶开放部分精密模具、工装夹具的加工测试场景,协助验证设备在消费电子、新能源、半导体装备、汽车自动化四大领域加工工况下的运行稳定性。双方交流行业工艺瓶颈、研发实践经验,共同探索高端装备零部件国产化替代方案,夯实供应链安全,构建长期互利的产业协作体系。”
因此, 博众精工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其可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 具有发行人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的重要资源, 与发行人存在经营业务往来, 能够增强发行人市场竞争力、促进发行人提升盈利能力。博众精工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博众精工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博众精工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博众精工的承诺函及决策文件, 博众精工本次参与钶锐锶战略配售事宜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且为内部独立决策。博众精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 不存在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博众精工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 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博众精工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及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其确认,博众精工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博众精工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博众精工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
(2) 博众精工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 博众精工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 博众精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 博众精工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博众精工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博众精工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 博众精工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博众精工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七) 嘉立创
1、基本情况
根据嘉立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嘉立创的确认,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嘉立创的基本信息如下:
| 公司名称 | 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类型 |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95432869Y |
| 法定代表人 | 袁江涛 |
| 注册资本 | 55,556.00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06年11月15日 |
| 营业期限 | 2006年11月15日至无固定期限 |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华社区商报路2号奥林匹克大厦27层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电路板的设计研发及购销;软件技术开发及销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钢网的销售;电路板表面贴装技术服务;技术或货物进出口;仓储服务;从事网上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的设计与购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3D打印服务;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纸和纸板容器制造;纸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进出口;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电信业务;电力供应与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嘉立创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立创合法有效存续。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1) 股权结构
根据嘉立创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嘉立创属于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代码001232.SZ,截至2026年8月4日,嘉立创前十大股东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深圳中信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190,252,378 | 34.25% |
| 2 | 袁江涛 | 165,934,196 | 29.87% |
| 3 | 丁会 | 35,490,909 | 6.39% |
| 4 | 丁会响 | 35,490,909 | 6.39% |
| 5 | 深圳市瀚辰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872,727 | 1.60% |
| 6 | 深圳昇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8,221,936 | 1.48% |
| 7 | 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合伙) | 8,000,000 | 1.44% |
| 8 | 杨林杰 | 6,522,799 | 1.17% |
| 9 | 太仓市钟鼎六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820,509 | 1.05% |
| 10 | 宁波红杉宜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436,364 | 0.80% |
| 合计 | 469,042,727 | 84.44% | |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无控股股东,由丁会、袁江涛、丁会响三人共同控制,丁会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23.63%股份,袁江涛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31.50%的股份,丁会响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23.63%股份。
3、战略配售资格
嘉立创成立于 2006 年 11 月,2026 年 8 月 4 日登陆深交所主板,聚焦于硬件创新场景,围绕样品、小批量等长尾需求提供一站式服务,业务涵盖工业软件、PCB 智造、电子元器件商城、电子装联、CNC 智造、3D 打印以及 FA 机械电气零部件商城等多个板块,在样板及小批量细分市场中具备领先竞争力。根据嘉立创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嘉立创总资产达 129.76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82.35 亿元;2026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71.73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30 亿元。因此,嘉立创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甲方)与嘉立创(乙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嘉立创的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1.业务合作
嘉立创优先采购钶锐锶的高端全直驱数控机床和数控系统, 提升精密模具和精密零件的加工能力。结合乙方的经营情况, 甲方针对乙方各应用场景开展工艺联合开发与产品测试, 双方围绕下游的客户需求, 共同开展加工方案研究, 提升零部件加工精度、加工效率、表面加工质量及量产良率等, 助力双方实现合作共赢的局面。嘉立创承诺的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嘉立创承诺将优先采购钶锐锶三轴/五轴全直驱数控机床,采购价格遵循公平、公允原则,参考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水平,具体合作内容按照双方后续签署设备购置合同为准。
2.双方业务协同
乙方优先导入甲方全直驱数控机床和数控系统用于高精密零部件和精密模具的加工及 CNC 的生产。双方在各自领域进行技术评估和产品测试,共同提升双方工艺开发能力和加工效率。
(1) 嘉立创在国内的五大生产基地的采购协同,嘉立创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张,对精密模具加工、金属精密结构件加工需求逐步提升,并且还在新建珠海的生产基地,基于钶锐锶全直驱设备高性能优势,嘉立创将优先采购钶锐锶五轴、立式全直驱加工中心,提升模具加工精度、提升加工效率,提升供应链效率,并降低外购设备采购成本和产品生产成本。
(2) 嘉立创在 2026 年 CNC 加工板块业务增长迅速,对三轴五轴机床的需求量大增,CNC 加工业务板块是嘉立创近年来培育的重点发展方向,对钶锐锶设备三轴高速高精数控机床(K-540i 和 K-540iH 等)和五轴高速立式加工中心(K535i-5X 等)有较大需求;目前嘉立创与钶锐锶已签订全直驱数控机床借测合同,在嘉立创对钶锐锶全直驱数控机床完成测试验证后,将按照各生产基地的需求确定具体采购数量。
3.应用市场协同拓展
双方围绕数控系统、高端数控机床等产品的应用场景开展协同合作,结合甲乙双方在装备开发技术能力、乙方零部件制造能力及下游整机客户资源进行协同发展,定期开展技术交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更新、测试导入以及产品改进。通过引入钶锐锶国产高端设备,乙方的供应链体系和安全性将得到全面优化。”
因此, 嘉立创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其可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 具有发行人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的重要资源, 与发行人存在经营业务往来, 能够增强发行人市场竞争力、促进发行人提升盈利能力。嘉立创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符合《实施
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嘉立创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国泰海通不存在直接持有嘉立创股份的情形,国泰海通间接持有嘉立创股东深圳市瀚辰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合伙)、太仓市钟鼎六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主体的出资份额,合计间接持股嘉立创比例低于 0.02% ,除上述情形外,嘉立创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嘉立创的承诺函及决策文件, 嘉立创本次参与钶锐锶战略配售事宜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且为内部独立决策。嘉立创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不存在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嘉立创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 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嘉立创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及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其确认,嘉立创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嘉立创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嘉立创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2)嘉立创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嘉立创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嘉立创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嘉立创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嘉立创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嘉立创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嘉立创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嘉立创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根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 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数量及其拟认购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钶锐锶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沈同友
沈国权
经办律师:XXX
张天龙
经办律师:于波
于凌
2026年10月20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