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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锋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满离任、被解除职务或解聘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规范运作指引》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中有职工代表董事的,职工代表董事的解任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具体情形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前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和物品等,相关部门应做好交接记录存档备查。涉及离任审计的,应配合完成审计工作后再办理完毕全部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股东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其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其他责任,亦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活动。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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