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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物股份:《反舞弊工作条例》(2026年10月修订)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降低公司舞弊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主要明确反舞弊工作的宗旨、舞弊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的责任归属;舞弊的预防和控制;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和报告;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三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从业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舞弊,是指本公司内、外人员采用各种违法、违规手段,为本人、其他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本人、其他个人或单位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损害本公司正当经济利益是指本公司内、外人员采用各种违法、违规手段使本公司、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是指本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且自身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各种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或股东利益。

舞弊的主要形式有: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为不当目的支付回扣;

(三)将可以使本公司合法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其他个人或单位,而从中获得不

正当的利益;

(四)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五)利用本公司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六)使本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而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七)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八)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泄露本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十)偷逃税款;

(十一)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滥用职权;

(十二)相关机构或人员相互串通舞弊;

(十三)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的责任归属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八条 本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并进行自我评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主要负责机构,负责指导公司反舞弊工作,对反舞弊工作进行持续监督。

第十条 审计风控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反舞弊日常监督工作的实施;负责反舞弊相关制度的制定与修订;负责受理公司舞弊事件的投诉及举报线索,进行回复并处置;负责组织开展反舞弊调查工作;负责对查处的舞弊事件、行为及相关人员等信息进行跟踪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各级主要领导作为反舞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与对接人,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内部的反舞弊工作;配合并协助反舞弊调查小组开展相关工作;牵头落实本部门腐败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应当遵纪守法,积极配合舞弊事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当向公司审计风控部举报,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四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三条 本公司管理层反舞弊工作主要包括: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建立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进行舞弊举报的接收、调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来自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多种方式:

(一)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相关规定;

(二)本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及有关措施应在本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如员工手册、宣传或局域网等)进行有效沟通或培训,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使其明白行为准则涉及的概念,帮助员工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与非诚信的行为;

(三)对新进员工进行反舞弊培训、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

(四)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抵御不当利益诱惑;将本公司倡导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关系的社会各方;

(五)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本公司制定并实施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处罚政策。

第十五条 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主要通过以下手段:

(一)管理层每年在公司层面、业务部门层面和主要账户层面进行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影响程度和可能性。

(二)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管理层要建立并采取确认、防止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滥用公司资产的措施;本公司各部门应建立反舞弊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不同的形式,如批准、授权、核查、核对、权责分工、工作业绩复核以及保护公司资产安全等。针对发生舞弊行为的高风险区域,如财务报告虚假和管理层越权,以及信息系统和技术领域,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绘制业务流程图和制定管理制度,将业务舞弊和财务舞弊风险与控制措施相联系,从而在舞弊发生的源头建立控制机制并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本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档案中。

第十七条 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应融入日常的控制活动中,包括日常的管理和

监督活动。

第五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建立职业道德问题及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将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加以公布,作为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反映、举报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或检举、揭发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渠道;热线还接收包括对有关会计、内部控制的投诉、举报信息。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应对接收、保留、处理指控以及员工或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的举报留下书面记录。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对于涉及公司管理人员的实名舞弊举报,若被举报对象为中层及以下人员,审计风控部启动调查程序前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若被举报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则须经董事长及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风控部应将调查结果向举报人予以反馈。

第二十条 负责受理举报投诉或参与调查的人员,严禁擅自向任何部门或个人泄露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相关材料的,须事先报请审计风控部负责人批准,并由查阅人登记查阅内容、时间及个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保障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期间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形式的歧视或报复,不得对参与调查人员实施阻挠、干预或打击报复等不当行为。凡违规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或对其进行打击报复者,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撤职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舞弊案件后,应出具评估及改进内部控制的书面报告。审计风控部负责督促整改,对违规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向内部及必要的外部第三方通报。

第二十三条 犯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管理层应当按本公司现行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内部经济和行政纪律处罚;行为触犯相关法律的,移送司法或其他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董事会授权下,本条例由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附件有:

附件 1:举报登记表(适用被举报对象中层及以下人员)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举报登记表(适用被举报对象中层及以下人员)

举报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被举报人单位及个人名称
其他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举报内容摘要
举报材料
审计风控部意见
人力资源部意见
公司总经理意见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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