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23
证券简称:辰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1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198 号)同意,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9,791,291股,发行价格为20.3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18,856,946.03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2,675,210.03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06,181,736.00 元。扣除承销费(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余款已于 2026年9月 1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6]38180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6年9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和子公司开立或确认相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全权办理与开立或确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关的全部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近日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大立安”)与开户银行及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前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6 年10 月 27 日,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名称 | 账号 | 存储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 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银行合肥徽州路支行 | 185695050516 | 0.00 | 公共安全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注:中国银行合肥徽州路支行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科大立安(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科大立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85695050516,截至 2026 年 10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科大立安的公共安全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单增建、周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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