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 对于外部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信息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相关信息的,需要将接触报送信息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要求及流程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履行保密义务,必要时与接触报送信息的单位及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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