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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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0 月
致: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友阿股份”)的委托,担任友阿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尚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阳通”“公司”或“标的资产”)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友阿股份本次交易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年7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130012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就《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数字的合计数与分项有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内容不一致,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3、关于标的资产技术水平....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6、关于标的资产历史沿革与股东....11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8、关于整合管控及交易安排....56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9、关于股份锁定期与股东人数....60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11、关于上市公司股权....70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标的资产技术水平
申请文件显示:(1)标的资产采用 Fabless 经营模式,主要从事高性能半导体功率器件的研发、设计和销售,将晶圆制造和封装测试等环节委外进行。
(2)标的资产已完成第四代(7微米 Pitch)超级结 MOSFET 产品量产,相关性能指标国际先进,正在布局的第五代超级结 MOSFET 产品预计可实现 5微米Pitch;已应用第二代 IGBT 技术完成 2.4 微米 Pitch 产品量产,正基于第三代IGBT 技术布局业内目前最先进的 1.6 微米 Pitch 产品,已通过可靠性验证,预计将在 2025 年间开始批量生产,更新一代的 1.2 微米 Pitch 产品的设计和验证基本完成,正在着力于批量验证;标的资产预计 2025 年下半年将推出系列 6寸工艺的 SiC 量产产品,基于 8 寸平面 SiC 工艺开发的新产品已进入工程样品的可靠性评估阶段,有望成为国内第一批实现量产 8 寸 SiC 产品的公司。标的资产IPO 问询回复曾披露,第五代超级结 MOSFET 产品预计 2023 年下半年达到量产标准,第三代 IGBT 产品预计 2023 年下半年实现量产。(3)标的资产核心技术人员包括肖胜安、曾大杰、罗才卿、刘新峰和王彬 5 人,报告期末在职研发人员共计 72 人,占总人数的比重为 53.73%;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标的资产研发费用分别为 6513.09 万元和 6696.11 万元。报告期各期末,标的资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2383.66 万元和 3249.56 万元,以专用设备和研发设备为主,2024 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增长主要系外购研发设备所致。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标的资产拥有境内外专利共计 108 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 75 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28 项、国际专利 5项,并拥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68 项。(4)功率半导体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及应用领域客户需求迭代速度相对较快。标的资产不同应用领域客户尤其是车规级和工业级客户对产品性能指标、可靠和稳定性有较为严苛的要求,整体验证周期较长,客户认证壁垒较高。(5)标的资产不完全依赖晶圆代工厂商的一般标准工艺,通过设计工艺制程和工艺方案,设定技术指标,利用晶圆代工厂的工艺开发能力,运用于标的资产产品的研发、设计和制造,形成相应技术门槛和工艺技术代际差异。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结合标的资产业务发展过程、核心技术人员相关履历,补充说明标的资产核心技术的来源及形成过程,与第三方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2)区分不同产品类别、产品代际说明标的资产主要产品的开发历程、量产上市时间、主要性能指标、性能先进性体现及与国内外竞争对手的比较情况,认定部分产品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具体依据,第五代超级结 MOSFET 产品、第三代 IGBT 产品、6寸和 8寸工艺 SiC产品的开发历程,包括开发启动时间、取得实质性进展的节点及时间、目前具体开发进度、预计量产时间、客户验证情况及已取得的客户订单或意向性合同(如有)、量产时间不及预期的具体原因,标的资产的新产品研发及量产周期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存在研发失败、停滞等情况,第五代超级结 MOSFET 产品及第三代 IGBT 产品至今仍未量产的原因及合理性,产品与国际最先进技术水平的具体差距,是否存在技术路线或产品迭代升级风险。
(3)标的资产报告期内的研发支出及构成、研发人员的数量、变化及其专业背景、研发项目数量、内容及研发进展、新增发明专利数量及内容、主要产品性能指标、产品良率和稳定性等情况,并结合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说明标的资产在核心技术水平及主要产品量产成本方面是否具有明显竞争优势。
(4)标的资产核心技术、工艺技术在实现不同类型产品性能先进性上的具体作用及体现,产品技术水平是否对晶圆制造、封装测试等环节存在较大依赖,未来是否拓展晶圆制造和封装测试产能。(5)在 Fabless 模式下,标的资产对产品质量管控、工艺协同优化、核心技术安全、产品供应稳定性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有效性,标的资产产品在技术水平、产品迭代、成本管控等方面相对于 IDM模式下同类产品是否存在明显劣势以及标的资产的应对措施,在实现国产替代方面是否具备竞争力。(6)维持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稳定性以及防止核心技术泄密的具体措施及有效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1)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标的资产业务发展过程、核心技术人员相关履历,补充说明标的资产核心技术的来源及形成过程,与第三方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1、尚阳通核心技术均系在业务发展过程中自主研发形成
尚阳通自成立以来,紧跟半导体功率器件产业的发展趋势,主要聚焦高性能半导体功率器件研发、设计和销售,并组建了专业的研发团队,持续进行研发投入,核心技术均来源于尚阳通业务发展过程中自主研发与技术积累,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主要核心技术名称 | 技术来源 | 业务发展过程和核心技术形成过程 |
| 1 | 超级结MOSFET的设计和制作技术 | 自主研发 | 2015年-2017年,尚阳通完成研发团队组建,陆续进行8英寸超级结第一代和第二代技术更新,并推出首款导通电阻值和FOM值较优产品;2017年,尚阳通完成8英寸大功率超级结产品研发,重点布局工业级领域市场;2018年-2021年,尚阳通加快了8英寸超级结技术迭代,实现第三代超级结技术量产,降低器件Pitch尺寸,进行客户系统优化、提升器件效率和可靠性,并成功进入充电桩、通讯电源、算力等应用领域。尚阳通持续对产品设计工艺、封装方案和测试筛选等多个维度进行探索改进,以满足客户对产品品质和可靠性的更高要求,并在2020年-2021年期间,实现了第二代和第三代超级结MOSFET在12英寸平台上批量生产;2022年-2024年,尚阳通在12英寸上拓展了第三代超级结MOSFET的产品系列和电压平台,在2022年实现了8英寸第四代超级结技术量产,2024年实现了12英寸第四代超级结技术的首款产品量产,成功拓展器件电流范围、显著降低器件导通电阻,并持续优化器件良率和可靠性;尚阳通正在稳步推进第五代超级结产品优化方案和良率改善方案。2024年至今,开发成功改善了二极管反向恢复特性和高温特性的系列产品,进入量产阶段;开发成功基于沟槽栅的增强型第四代超级结MOSFET技术和产品,产品已经进入量产阶段。尚阳通第五代超级MOSFET产品通过了可靠性验证。 |
| 2 | 车规级功率MOSFET的设计和制作技术 | 自主研发 | 通过不断创新器件结构,晶圆制造工艺、封装技术和测试技术,搭建车规体系流程等工作,尚阳通成功开发了8英寸和12英寸的车规MOSFET产品并实现量产;2020年-2022年,尚阳通研发了超级结MOSFET车规级产品的技术并实现了8英寸和12英寸600V产品的量产;2022年-2024年,尚阳通成功开发了8英寸650V系列车规产品并实现量产;2023年-2025年,尚阳通研发了12英寸650V系列中具有更高体二极管和温度稳定性的车规产品,首款产品已经实现量产,现正在持续推进12英寸650V车规产品的系列化。 |
| 3 | IGBT器件的设计和制作技术 | 自主研发 | 2017-2019年,尚阳通着手布局IGBT产品,于2019年实现了8英寸Pitch为11微米的产品的量产,产品适用于大电流功率模块;2020-2021年,完成了8英寸第二代IGBT技术更新,并针对开发过程中面临应力所带来的晶圆翘曲问题,不断尝试对工艺的关键步骤进行优化和调整,应用第二代IGBT技术完成2.4微米Pitch产品量产;2021年-2022年,完成了12英寸1200V IGBT产品的开发并实现量产。2022年-2025年,完成8英寸650V第三代Pitch为1.6微米的IGBT产品技术开发,并通过了可靠性验证,该技术产品相较第二代而言,电流密度可提升20%,尚阳通持续打磨产品工艺参数调节技术和设计技术,开发成功适合于不同应用场景的三个产品系列,并扩充晶圆制造合作公司,产品已经进入量产阶段;2023年至今,在12英寸工艺平台持续开发1200V第三代Pitch为1.6微米的IGBT产品,首款产品进入客户评价阶段。2024年至今,基于8英寸第二代IGBT技术,已经开发完成多颗650V车规级IGBT产品的开发,实现量产。 |
| 4 | 低应力功率器件制作工艺和器件设计技术 | 自主研发 | 低应力技术已经广泛应用在第二代Pitch为2.4微米的IGBT产品的研发和量产中,提升了产品性能参数的一致性和产品良率。该技术同样应用于第三代Pitch为1.6微米的IGBT产品的设计和制作工艺中。 |
| 5 | 屏蔽栅MOSFET的设计和制作技术 | 自主研发 | 2017-2018年,尚阳通第一代SGT技术主要聚焦8英寸100V和150V平台进行研发并成功实现量产;后续再进行多平台产品拓展研发;2019-2022年,尚阳通进行了8英寸第二代SGT技术的更新迭代,并实现了覆盖30V-150V的屏蔽栅MOSFET产品的量产;2021-2022年,尚阳通实现了12英寸40V系列产品的研发和量产;2022年至今,尚阳通开发了8英寸25V/30V/40V第三代SGTMOSFET平台,25V和40V产品已经实现量产,30V产品处于客户评价阶段;8英寸200V产品已经实现量产,基于第二代SGT技术的40V和100V产品通过车规级可靠性测试。12英寸100VSGT产品进入小批量,60V产品通过可靠性评测,进入客户评价阶段。2024年至今,开发成功新一代150VSGT技术和具有优良体二极管反向恢复特性的产品,产品已经进入客户评价阶段。 |
2、尚阳通针对核心技术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
尚阳通已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标准化的专利申请过程,保证技术研发成果可以及时、有效地转化为知识产权,截至报告期末,尚阳通已就核心技术形成了多项授权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截至报告期末,尚阳通核心技术及其对应的知识产权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主要核心技术名称 | 应用产品 | 技术特征 | 技术来源 | 专利情况 | 技术所处阶段 |
| 1 | 超级结MOSFET的设计和制作技术 | 超级结MOSFET | 在原胞设计、终端设计和工艺集成技术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开发了双层和多层外延结构,改善了电荷平衡,降低了导通电阻,提高击穿电压;提出了叠加PN柱的独特设计,减少了光刻层数;提出了新的器件结构、改善了器件应用的EMI性能;通过对输入电容和米勒电容的调节,降低了开关能耗、改善了开关软度;开发了新的少子寿命控制技术,改善了器件体二极管的反向恢复特性和高温特性。 | 自主研发 | 52项授权发明专利、42项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批量生产:已实现8英寸和12英寸产线同时量产 |
| 2 | 车规级功率MOSFET的设计和制作技术 | 针对高可靠性、一致性和零缺陷车规要求,在原胞设计和晶圆制造方面创新运用了击穿电压提升技术、器件耐冲击能力提升技术和工艺窗口增大的版图设计方案;在终端设计方面创新应用导电材料终端覆盖技术、多层钝化层结构技术和扩大终端尺寸的版图技术。通过器件结构和掺杂浓度的优化,调节发生碰撞电离时产生的电子、空穴对的位置和抽取的路径,实现更高的雪崩能力。 | 自主研发 | 14项授权发明专利、5项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
| 3 | IGBT器件的设计和制作技术 | IGBT | 创新提出输入电容/输出电容/反向传输电容调节技术,高一致性沟槽栅FSIGBT的原胞设计和制作技术,降低了器件的导通和开关损耗,改善开关软度、提升了产品一致性。开发了提高产品可靠性的技术,开发了超高速IGBT的设计和生产技术。 | 自主研发 | 3项已授权专利、12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批量生产:已实现8英寸和12英寸产线同时量产 |
| 4 | 低应力功率器件制作工艺和器件设计技术 | 在器件原胞设计、终端的设计和自对准技术等方面进行了多个创新,调整工艺步骤和降低热过程,减小应力。 | 自主研发 | 2项已授权专利、1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
| 5 | 屏蔽栅MOSFET的设计和制作技术 | SGTMOSFET | 运用了源极多晶硅和栅极多晶硅通用接触孔设计和制造技术、米勒电容/输入电容调整设计技术和屏蔽栅器件的原胞结构和制造方法等专利技术简化了制造工艺,减少制造成本,提升了产品易用性。开发了多层金属技术,改善器件的开关特性并为产品设计提供了便利。 | 自主研发 | 26项已授权发明专利、11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批量生产:已实现8英寸和12英寸产线同时量产 |
3、尚阳通的知识产权不存在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知识产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尚阳通的核心技术及对应知识产权均形成于尚阳通经营发展过程中,由自有研发团队利用尚阳通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相关权属清晰完整。尚阳通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经历与尚阳通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知识产权的申请过程相匹配,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任职经历如下:
| 序号 | 姓名 | 任职经历 |
| 1 | 肖胜安 | 1997年4月至1997年7月,任上海华虹微电子有限公司工程师;1997年7月至2006年4月,任上海华虹NEC电子有限公司工程师、主任、科长;2006年4月至2008年4月,任美国Sipex公司总监;2008年4月至2013年10月,任上海华虹NEC电子有限公司研发总监、技术负责人;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任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总监;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任武汉新芯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资深总监;2015年5月至2022年12月,历任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CTO和监事、董事;2022年12月至今,任深圳尚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CTO。 |
| 2 | 曾大杰 | 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任昆山华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CTO;2014年3月至2023年6月,任苏州矗峰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7月至今,任公司首席科学家、高级研发总监、研发总经理。 |
| 3 | 刘新峰 | 2003年4月至2014年6月,任BCDSemiconductorCo.,Ltd产品经理;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任DIODESINCORPORATED中国大陆区产品经理,2015年4月至2022年12月,历任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市场部副总经理、监事、董事;2022年12月至今,任深圳尚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低压事业部总经理、产品中心总经理。 |
| 4 | 罗才卿 | 1998年1月至2006年7月,担任英特尔(上海)质量部工程师、主管、部门经理;2006年7月至2007年3月,任迅达(中国)流程经理;2007年3月至2013年7月,任BCDSemiconductorCo.,Ltd质量部总监;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任阿特斯集团质量总监;2015年2月至2019年3月,任AmkorAssembly&Test(shanghai)Co.,Ltd高级质量总监;2019年3月至2022年12月,任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12月至今,任深圳尚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副总经理。 |
| 5 | 王彬 | 2006年4月至2016年8月,任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工程师、经理;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任泛亚电子工业(无锡)有限公司经理;2017年8月至2022年12月,任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高压事业部总经理;2019年2月至2021年8月,任上海利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2年12月至2026年6月,任深圳尚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事业部总经理;2026年6月,因个人原因从尚阳通离职。 |
如前所述,尚阳通的核心技术均系自主研发形成,不存在依赖或侵犯其他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同时,尚阳通已就自身的技术申请了专利保护,或按非专利技术的形式严格保密。此外,根据尚阳通的确认,并经检索裁判文书网进行核查,报告期内尚阳通及其核心技术人员均未发生过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仲裁纠纷。
据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阳通的知识产权不存在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尚阳通与第三方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了核心技术人员的调查表;
2、获取并查阅了尚阳通授权和在审的专利清单及授权专利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清单及证书;
3、访谈尚阳通核心技术人员并取得尚阳通出具的说明,了解尚阳通核心技术形成过程及核心技术对应的知识产权;
4、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尚阳通及其境内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过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纠纷。
5、取得尚阳通出具的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知识产权相关诉讼、仲裁纠纷的情况说明。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阳通核心技术均系在业务发展过程中自主研发形成,尚阳通针对核心技术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尚阳通知识产权不存在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知识产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标的资产历史沿革与股东
申请文件显示:(1)标的资产成立于 2014 年6月,2014 年11 月第一次增资引入无锡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赛新),出资比例为 68.20%,无锡赛新实际系为南通华达微代持,后续改由无锡馥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馥海)代持,前述代持于 2018 年7月解除,截至 2021 年 8月,南通华达微的全资子公司南通华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华泓)一直为标的资产第一大股东。(2)标的资产历史沿革中存在无锡馥海、南通华泓向标的资产员工及员工持股平台低价转让股份、南通华泓向自身员工持股平台低价转让标的资产股份等情形。(3)标的资产管理层股东姜峰于 2015 年 9月至2022 年2月担任南通华达微控股子公司通富微电的副总裁,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同时为标的资产主要供应商。(4)标的资产股东中存在较多外部财务投资人,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对交易对方所持尚阳通股权采取差异化定价。(5)申请文件未完整披露历次增资的验资情况。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历次增资的验资情况。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标的资产自设立以来的控制权变动过程、变动原因,南通华达微增资及转让标的资产股权的背景及原因,目前是否参与标的资产经营管理决策。(2)无锡馥海、南通华泓向标的资产员工及员工持股平台低价转让股份,南通华泓向自身员工持股平台低价转让标的资产股份的原因,标的资产是否存在业务、技术、核心人员等来源于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的情形,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与标的资产及其他股东、核心经营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标的资产是否曾存在或当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3)标的资产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是否存在客户(含主要终端客户)或供应商及其关联方入股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估值或转让对价的确定依据,股东实际持股情况与其出资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股权代持,标的资产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标的资产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签署的各类特殊股东权利约定的具体条款,相关条款生效条件的触发情况,相关方是否签署补充协议对相关安排予以约定,截至目前各类特殊股东权利的生效及解除情况,是否对标的资产股权清晰存在不利影响。(5)结合各交易对方转让价格对应具体估值、交易对方内部协商情况、特殊股东权利中对于收益保障的具体约定等,补充说明各交易对方转让价格对应估值差异较大的合理性,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管理层股东是否仍需承担补偿责任,会否对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稳定运营产生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尚阳通历次增资的验资情况
经核查,尚阳通自设立以来,历次增资的验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时间 | 事项 | 验资时间 | 验资机构 | 验资报告文号 |
| 1 | 2014.06 | 尚阳通有限设立,注册资本600.00万元 | 2018.032021.022021.112022.07 | 深圳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深圳万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长江验字[2018]第026号、深万轩验字[2021]第3006号、大华验字[2021]000762号、大华验字[2022]000467号(注) |
| 2 | 2014.11 | 尚阳通有限注册资本增至2,200万元 | |||
| 3 | 2018.03 | 尚阳通有限注册资本增至2,688.125万元 | 2018.03 | 深圳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长江验字[2018]第027号 |
| 4 | 2018.08 | 尚阳通有限注册资本增至2,975.692万元 | 2018.08 | 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深皇嘉所验字[2018]173号 |
| 5 | 2020.06 | 尚阳通有限注册资本增至3,380.716万元 | 2020.06 | 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深皇嘉所验字[2020]079号 |
| 6 | 2020.10 | 尚阳通有限注册资本增至3,430.311万元 | 2021.02 | 深圳万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深万轩验字[2021]第3006号 |
| 7 | 2020.12 | 尚阳通有限注册资本增至3,704.736万元 | |||
| 8 | 2021.01 | 尚阳通有限注册资本增至3,927.02万元 | |||
| 9 | 2021.08 | 尚阳通有限注册资本增至4,177.681万元 | 2021.11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大华验字[2021]000762号 |
| 10 | 2021.10 | 尚阳通有限注册资本增至4,394.3517万元 | |||
| 11 | 2022.04 | 尚阳通有限注册资本增至4,724.3517万元 | 2022.07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大华验字[2022]000467号 |
| 12 | 2022.10 | 尚阳通有限注册资本增至5,107.3257万元 | 2022.11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大华验字[2022]000820号 |
| 13 | 2022.12 |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 2022.12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大华验字[2022]000904号 |
注:2018 年 3 月,深圳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长江验字[2018]第 026 号),确认截至 2016 年 5 月 4 日,尚阳通有限全体股东已缴纳全部注册资本,其中股东肖胜安以经评估的知识产权出资 100 万元,其他股东以货币出资 2,100 万元;名义股东无锡馥海应实缴 1,500.4000 万元,已实缴 1,500 万元,因此尚有 0.4 万元出资尚未实缴。
2021 年 2 月 1 日,深圳万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深万轩验字[2021]第 3006号”《验资报告》,验证南通华泓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向尚阳通有限实缴出资 0.4 万元,确认截至 2020 年 4 月 26 日,尚阳通有限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
2022 年 7 月 14 日,基于谨慎性原则,尚阳通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并确认肖胜安原以经评估知识产权出资的部分,由肖胜安以货币资金 100 万元对尚阳通有限注册资本补充投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结合肖胜安实际补充出资情况,分别于 2021 年11 月 9 日、2022 年 7 月 13 日出具大华验字[2021]000762 号《验资报告》(肖胜安货币出资20 万元)、大华验字[2022]000467 号《验资报告》(肖胜安货币出资 80 万元),验证肖胜安已足额以货币资金 100 万元对原知识产权出资部分完成了补充投入。
(二)标的资产自设立以来的控制权变动过程、变动原因,南通华达微增资及转让标的资产股权的背景及原因,目前是否参与标的资产经营管理决策
1、尚阳通自设立以来的控制权变动过程、变动原因
(1)尚阳通控制权变动过程
尚阳通自设立以来的控制权变动过程如下所示:
| 序号 | 期间 | 实际控制人 |
| 1 | 2014年6月-2014年11月 | 蒋容 |
| 2 | 2014年11月-2020年12月 | 石明达 |
| 3 | 2020年12月至今 | 蒋容 |
(2)尚阳通控制权变动原因
①2014 年6月设立,尚阳通有限的实际控制人为蒋容
2014 年 6 月,尚阳通前身尚阳通有限设立时,蒋容作为创始人,持有尚阳通有限5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尚阳通有限的经营管理,另一股东林少安仅作为财务投资人,未参与尚阳通有限的实际经营管理。因此,尚阳通有限2014 年6月成立时,蒋容为实际控制人。
②2014 年11 月,尚阳通有限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石明达
2014 年11 月,南通华达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华达微”)认为尚阳通有限的经营管理团队具备丰富的集成电路经营、管理、业务经验且看好集成电路市场前景,同时南通华达微在半导体行业有相应的渠道和资源。但鉴于南通华达微及其控股子公司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富微电”)主要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业务,南通华达微认为直接持有尚阳通有限股权不利于其及通富微电拓展与尚阳通有限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客户,因此南通华达微委托无锡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赛新”)以增资的方式取得尚阳通有限 68.20%股权。增资完成后,南通华达微成为尚阳通有限的实际控股股东,而石明达为南通华达微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尚阳通有限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石明达。
南通华达微本次投资初衷并非谋求尚阳通的长期控股权,本次控制权变更的原因系尚阳通有限发展初期有迫切的资金需求,考虑到创始人股东资金实力有限,且当时半导体行业整体融资环境较差,尚阳通有限寻找外部投资人较为困难,为吸引南通华达微并增强其投资信心,蒋容同意其按平价入股,南通华达微结合尚阳通有限实际资金需求最终确定的投资金额较大。
2014 年11 月至2020 年12 月期间,南通华达微或南通华泓除向尚阳通有限委派董事长及董事(该等董事未同时担任其他管理职务,未参与尚阳通的日常经营管理)外,未委派其他人员担任尚阳通有限的其他职务且未实际参与尚阳通有限的具体经营管理,上述期间内尚阳通有限的日常经营管理均由蒋容实际负责。南通华达微或南通华泓委派董事的情况及尚阳通有限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如下:
A)董事委派情况
| 序号 | 期间 | 董事委派情况 |
| 1 | 2014年11月-2018年3月 | 尚阳通有限共5名董事,南通华达微委派3名董事(赵霞、黄建新、戴玉峰,其中赵霞担任董事长) |
| 2 | 2018年3月-2020年12月 | 尚阳通有限共5名董事,南通华达微委派2名董事(姜峰、黄建新,其中姜峰担任董事长) |
根据尚阳通有限 2018 年 3 月之前的公司章程约定,南通华泓有权提名 3名董事,其他股东合计提名两名董事;2018 年3月,尚阳通有限注册资本由2,200万元增加至 2,688.125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创维产投、深圳鼎青、叶桑和马友杰认缴,根据前述投资人与尚阳通有限及当时的现有股东共同签订的《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第6.1 条,以及该次增资后尚阳通有限的公司章程约定,尚阳通有限董事会共5名董事,南通华泓有权委派两名董事(含董事长),管理层股东(蒋容、肖胜安)有权委派两名董事,创维产投有权委派1名董事。
基于上述情况,南通华泓拟调整其委派的董事,考虑到姜峰深耕半导体集成电路领域超过 20 年,具有丰富的行业知识和经验,同时姜峰与蒋容相识,工作配合度更高,是当时尚阳通有限董事长的适合人选,因此南通华泓于 2018 年 3月委派姜峰担任尚阳通有限的董事并提名姜峰担任董事长,直至2020 年12 月尚阳通有限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蒋容,董事长也同步变更为蒋容,姜峰因此卸任尚阳通有限的董事长和董事职务。在前述接受南通华泓及其关联方的委派担任尚阳通有限董事长的期间,姜峰未担任其他具体管理职务,未参与尚阳通有限的日常经营管理,除通过董事会共同决策重大事项外,未单独决策、审批尚阳通有限的日常经营事务。
B)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根据尚阳通公司章程的规定,尚阳通的决策机制分为三个层级,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经营决策机构,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各决策机构的主要权限如下:
| 决策层级 | 2014年11月-2018年3月 | 2018年3月-2020年12月 |
| 股东会 | 股东会决定公司的下列事项:(1)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非职工监事,决定其报酬;(3)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监事的报告;(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7)发行债券;(8)股东转让股权;(9)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10)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11)关联交易;(12)对外担保。 | 在左侧的基础上增加以下事项:(1)增加或减少股权激励总份额;(2)相关股东以公司股权进行担保、抵押、质押的事项;(3)相关股东转让股权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4)相关股东转让股权;(5)发行任何证券包括认股权证、期权、可转换债券等。 |
| 董事会 |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7)拟订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审议批准总经理提交的公司薪酬方案,并决定其薪酬;(10)催缴股东未按时缴纳的出资;(11)借款事项;(12)批准预算外支出;(13)对外提供担保;(14)关联交易。 | 在左侧的基础上增加以下事项:(1)公司主营业务(功率器件设计)的变更,或投资非主营业务;(2)除公司正常经营以外的任何有关买卖、授权或其他有关公司商标或专利等有关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处置;(3)任何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资产处置;(4)成立任何子公司、合资企业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对外投资,子公司股权处置,及对任何其他企业的股份收购、增资或资产的收购。 |
| 总经理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根据甲方提名提请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③2020 年12 月,尚阳通有限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蒋容
根据尚阳通有限、南通华泓、原股东及投资者于2018 年 2月、2018 年6月签署的A轮增资协议、A+轮增资协议第三条约定:“南通华泓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前述协议签署之日起两年内(2020 年2月26 日前),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股权激励等方式),南通华泓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给管理层股东(蒋容、肖胜安),完成管理团队(指管理层股东及其控制的主体)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管理层股东、南通华泓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主体的股权比例均需合并计算)的股权比例调整事宜(以完成工商变更为准)。”
根据前述约定,自2018 年3 月起,尚阳通经过 5次增资及1 次股权转让,至 2020 年 12 月:
A)股东会层面,蒋容直接持有尚阳通有限12.15%的股权,同时,蒋容作为子鼠咨询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子鼠咨询控制尚阳通有限 19.81%股权的表决权;此外,根据蒋容与肖胜安于 2018 年2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肖胜安为蒋容的一致行动人,其持有尚阳通有限 5.94%股权,因此,蒋容实际可以控制尚阳通有限37.90%的表决权,而南通华泓持有尚阳通有限28.89%股权,蒋容控制的表决权比例超过了南通华泓,且持股比例差异较大,能够对尚阳通有限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自2018 年 3月起至 2022 年 10 月,蒋容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控制的主体与南通华泓在尚阳通有限的持股比例差异情况如下:
| 时间 | 尚阳通历史沿革情况 | 尚阳通注册资本总额(万元) | 南通华泓持股比例 | 蒋容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主体的持股比例 | 持股比例差异 |
| 2018.03 | 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 2,688.1250 | 42.03% | 39.81% | -2.22% |
| 2018.08 | 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 | 2,975.6920 | 37.97% | 35.96% | -2.01% |
| 2019.12 | 第八次股权转让 | 2,975.6920 | 35.97% | 37.96% | 1.99% |
| 2020.06 | 第四次增加注册资本 | 3,380.7160 | 31.66% | 33.41% | 1.75% |
| 2020.10 | 第五次增加注册资本 | 3,430.3110 | 31.20% | 32.93% | 1.73% |
| 2020.12 | 第六次增加注册资本 | 3,704.7360 | 28.89% | 37.90% | 9.01% |
| 2021.01 | 第七次增加注册资本 | 3,927.0200 | 27.26% | 38.58% | 11.32% |
| 2021.08 | 第九次股权转让 | 3,927.0200 | 21.25% | 38.58% | 17.33% |
| 2021.08 | 第八次增加注册资本 | 4,177.6810 | 19.97% | 42.27% | 22.30% |
| 2021.10 | 第九次增加注册资本 | 4,394.3517 | 18.99% | 40.18% | 21.19% |
| 2022.04 | 第十次增加注册资本 | 4,724.3517 | 17.66% | 44.36% | 26.70% |
| 2022.10 | 第十次股权转让及第十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 5,107.3257 | 18.64% | 40.57% | 21.93% |
如上表所示,2019 年12 月,蒋容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前述主体控制的主体合计持股比例首次超过南通华泓,但两者相差非常小,直至2020 年12 月持股比例差距才扩大到9.01%;同时,尚阳通有限的董事会成员为 5人,2020 年12 月之前南通华泓和蒋容分别提名两名董事,但董事长一直由南通华泓委派的董事担任,直至2020 年 12 月,尚阳通有限股东会选举蒋容、黄建新、刘新峰、肖胜安、马友杰为董事,其中蒋容为董事长,刘新峰、肖胜安为蒋容提名的董事,即蒋容担任及提名董事占据董事会过半数席位。据此,自2020 年12 月起,蒋容控制的表决权比例远高于南通华泓,并提名过半数董事,因此全体股东共同认定 2020年12 月起尚阳通有限的实际控制人才变更为蒋容。
B)董事会层面,尚阳通有限董事会由蒋容、黄建新、肖胜安、马友杰、刘新峰 5人组成,其中蒋容为董事长。根据刘新峰于 2020 年11 月25 日出具的《一致行动承诺函》,其作为尚阳通的董事期间,与蒋容、肖胜安在尚阳通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业务运营等公司重要决策事项上保持一致行动,因此,肖胜安、刘新峰均与蒋容保持一致行动。据此,蒋容可以对尚阳通有限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C)经营管理层面,蒋容为尚阳通有限的总经理,全面负责尚阳通有限的经营管理。
据此,2020 年12 月尚阳通有限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蒋容。
2、南通华达微增资及转让尚阳通股权的背景及原因
经核查,南通华达微增资及转让尚阳通股权的背景及原因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事项 | 背景及原因 | 具体定价和依据 |
| 1 | 2014年11月,尚阳通有限第一次增资,南通华达微委托无锡赛新认缴1,500.40万元 | 南通华达微认为尚阳通有限的经营管理团队具备丰富的集成电路经营、管理、业务经验,同时也看好集成电路市场前景。同时南通华达微在半导体行业有相应的渠道和资源,为了自身的发展前景,尚阳通有限同意南通华达微以增资的方式入股。但鉴于南通华达微及其子公司通富微电主要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业务,南通华达微认为直接持有尚阳通有限的股权不利于其及通富微电拓展与尚阳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客户,因此决定委托无锡赛新代其持有尚阳通有限的股权 | 尚阳通成立初期,按1元/注册资本增资 |
| 2 | 2016年1月,尚阳通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无锡赛新将其持有的尚阳通有限68.2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500.40万元)转让给无锡馥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馥海”) | 由于无锡赛新拟进行注销,因此南通华达微决定由其合作伙伴无锡馥海代为继续持有尚阳通有限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系代持主体的更换 | 南通华达微更换股权代持主体,未支付对价 |
| 3 | 2016年7月,尚阳通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无锡馥海将其持有的尚阳通有限6.84%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50.48万元)转让给子鼠技术 | 尚阳通成立初期,南通华达微与蒋容达成口头约定,全体股东转让股权的10%给尚阳通有限的管理团队作为股权激励。本次股权转让系南通华达微履行前述约定义务 | 无偿转让,未支付对价 |
| 4 | 2017年9月,尚阳通有限第五次股权转让,无锡馥海将其持有的尚阳通有限61.36%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349.92万元)转让给南通华泓 | 本次转让系南通华达微拟解除股权代持,由其全资子公司南通华泓作为持股主体 | 南通华达微解除代持关系,由全资子公司南通华泓受让和持有尚阳通股权,未支付对价 |
| 5 | 2018年1月,尚阳通有限第七次股权转让,南通华泓分别将其持有的尚阳通有限1.8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40.04万元)、8.18%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79.96万元)转让给肖胜安、子鼠咨询 | 尚阳通有限成立初期,南通华达微与蒋容等经营管理团队达成的口头约定,在尚阳通有限发展有一定的起色时将对经营管理团队进行股权激励。2017年,尚阳通有限实现营业收入增长,在市场开拓、客户导入等方面进一步提高,研发实力增强,考虑到肖胜安和经营管理团队对于研发的贡献,南通华达微与蒋容等经营管理团队进一步协商确定,南通华泓作为大股东无偿转让自身持有的10%股权对经营管理团队及肖胜安进行股权激励 | 无偿转让,未支付对价 |
| 6 | 2019年12月,尚阳通有限第八次股权转让,南通华泓将其持有的尚阳通有限2%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59.51万元)转让给子鼠咨询 | 2018年2月及2018年6月,尚阳通有限、南通华泓、其他股东与新增投资者签署《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南通华泓于协议签署之日起两年内,采取相关措施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给管理层股东,完成管理团队成为尚阳通有限第一大股东的股权比例调整事宜。本次股权转让系南通华泓履行前述约定义务 | 转让价格6.72元/注册资本,南通华泓与授予对象协商确定按2亿元估值转让股权进行股权激励 |
| 7 | 2021年8月,尚阳通有限第九次股权转让,南通华泓将其持有的尚阳通有限6.01%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36万元)转让给南通富耀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通富耀”) | 南通富耀系南通华达微体系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含尚阳通的员工),本次股权转让系南通华达微在尚阳通有限对其重要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 转让价格3.9元/注册资本,转让双方在尚阳通2020年期末净资产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
| 8 | 2022年10月,尚阳通有限第十一次增资,南通华泓认缴117.6062万元注册资本 | 南通华泓看好行业和尚阳通有限的发展前景,以自有资金进行增资 | 增资价格99.48元/注册资本,全体股东协商确定尚阳通有限的投前估值为47亿元 |
3、目前是否参与尚阳通经营管理决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提名黄建新担任尚阳通董事(不参与尚阳通日常经营管理)外,南通华达微及南通华泓未委派其他人员在尚阳通任职或参与尚阳通的具体经营管理;同时,根据尚阳通办公系统内部事项审批流程,尚阳通的合同审批、付款申请、制度审批等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审批权限时,最终审批人均为蒋容,研发立项及合作研发事项的最终审批人为姜峰,前述两人均不属于南通华达微及南通华泓的委派人员。
(三)无锡馥海、南通华泓向标的资产员工及员工持股平台低价转让股份,南通华泓向自身员工持股平台低价转让标的资产股份的原因,标的资产是否存在业务、技术、核心人员等来源于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的情形,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与标的资产及其他股东、核心经营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标的资产是否曾存在或当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1、无锡馥海、南通华泓向尚阳通员工及员工持股平台低价转让股份,南通华泓向自身员工持股平台低价转让尚阳通股份的原因
经核查,无锡馥海、南通华泓向尚阳通员工及员工持股平台低价转让股份,系出于履行股东之间的约定以及股权激励的目的,南通华泓向南通华达微的员工持股平台低价转让尚阳通股份系出于对南通华达微体系的重要员工(不含尚阳通的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目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一致,具有合理性并经尚阳通当时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具体情况如下:
| 时间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出资(比例) | 转让对价 | 对应的尚阳通估值 | 转让原因 |
| 2016.07 | 无锡馥海 | 子鼠技术 | 150.48万元(6.84%) | 1元 | - | 南通华达微根据股东之间的约定,向预留的员工持股平台转让股权,作为预留激励股权,无锡馥海作为代持人,根据南通华达微的要求转让股权 |
| 2018.01 | 南通华泓 | 肖胜安 | 40.04万元(1.82%) | 1元 | - | 南通华泓作为控股股东,根据股东之间的约定,对核心技术人员、研发负责人肖胜安进行股权激励 |
| 子鼠咨询 | 179.96万元(8.18%) | 1元 | - | 子鼠咨询替代子鼠技术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南通华泓作为控股股东,根据股东之间的约定,向其转让股权作为预留激励股权 | ||
| 2019.12 | 南通华泓 | 子鼠咨询 | 59.51万元(2%股权) | 400万元 | 本次估值2亿元;尚阳通2018年8月融资投前估值2.15亿元 | 根据股东、尚阳通有限于2018年2月、2018年6月签订的《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南通华泓应转让部分股权给管理层股东,使其成为尚阳通有限第一大股东,本次股权转让系履行前述约定,具有股权激励性质 |
| 2021.08 | 南通华泓 | 南通富耀 | 236万元(6.01%) | 920.40万元 | 本次估值1.53亿元;尚阳通2021年1月融资投前估值5亿元 | 考虑到尚阳通发展前景,南通华达微决定以尚阳通股权对其体系内的重要员工(不含尚阳通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据此,南通华泓执行南通华达微的决策,向激励对象组成的持股平台南通富耀转让股权 |
2、尚阳通是否存在业务、技术、核心人员等来源于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的情形,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与尚阳通及其他股东、核心经营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
(1)尚阳通是否存在业务、技术、核心人员等来源于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①尚阳通的业务系自主取得
经核查,尚阳通设置了销售部门,组建了专门的销售团队,多年来与客户建立了持续良好的业务关系,可以稳定获取业务,同时,销售团队积极通过现有客户发掘新的业务需求(包括新项目或者降本替换等方案),并通过行业相关资讯、同行推荐、经销商推荐等方式,自主开拓新客户、获取新业务。报告期内,尚阳通的业务均系自主开发形成,除与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通富微电、通富通科(南通)微电子有限公司发生采购业务和关联担保外,不存在南通华达微或其关联方取得业务后转让给尚阳通,或尚阳通其他业务来源于南通华达微或其关联方的情形。
此外,经核查,2014 年11 月南通华达微入股尚阳通后,除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为尚阳通有限提供担保外,尚阳通与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之间存在采购和销售的业务,其中采购业务持续发生,销售业务金额较小且于 2021 年终止,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年度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采购业务 | - | 32.01 | 247.94 | 440.93 | 608.82 | 1,292.39 |
| 销售业务 | - | 3.97 | 3.66 | 2.69 | - | 191.25 |
| 年度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1-6月 |
| 采购业务 | 3,517.96 | 6,416.17 | 6,749.00 | 7,665.58 | 5,975.10 | 3,296.02 |
| 销售业务 | - | - | - | - | - | - |
注:采购业务系尚阳通有限向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采购设备、封测服务和设备维护服务;销售业务系尚阳通有限向南通华达微的子公司南通金茂电子科技公司销售产品。
②尚阳通的核心技术系自主研发获得
尚阳通的核心技术均应用于半导体功率器件研发设计,而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主要为集成电路封装测试服务提供商,为全球客户提供设计仿真和封装测试一站式服务,据此,尚阳通的主营业务与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主营业务存在较大差异。此外,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3、关于标的公司技术水平/(一)结合标的公司业务发展过程、核心技术人员相关履历,补充说明标的资产核心技术的来源及形成过程,与第三方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1、尚阳通核心技术均系在业务发展过程中自主研发形成”所述,尚阳通自成立以来,紧跟半导体功率器件产业的发展趋势,主要聚焦高性能半导体功率器件研发、设计和销售,其核心技术均来源于自身业务发展过程中自主研发与技术积累,不存在技术来源于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③尚阳通核心人员与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的关系
除董事、董事会秘书兼执行总裁姜峰曾在南通华达微的关联方通富微电、深圳智通达微电子物联网有限公司任职,董事黄建新系由南通华达微的关联方南通华泓提名并在南通华达微的关联方任职外,尚阳通的其他核心人员(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曾在南通华达微或其关联方任职的情形,该等人员的简历情况如下:
| 名称 | 在尚阳通的职务 | 主要工作经历 |
| 蒋容 | 董事长、总经理 | 2000年5月至2006年12月,任安富利(中国)有限公司市场经理、资深市场经理;2007年1月至2013年6月,任BCD Semiconductor Co.,Ltd中国大陆区资深销售经理、销售总监、高级销售总监;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任DIODES INCORPORATED中国大陆区高级销售总监;2014年6月至2022年12月,任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历任执行董事、董事、董事长;2015年7月至2019年4月,任深圳市金信谷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5年7月至今,任深圳市子鼠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2年12月至今,任尚阳通董事长、总经理。 |
| 姜峰 | 董事、董事会秘书、执行总裁 | 1989年6月至1993年7月,任HK UDC RESERCH Co. Ltd资深研发工程师;1995年7月至1996年3月,任奥美(香港)实业有限公司高级系统工程师;1997年5月至2006年1月,任WINBONDELECTERNIC(H.K)LTD区域经理;2006年1月至2013年6月,任BCD Semiconductor Co.,Ltd副总经理;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任DIODES INCORPORATED中国大陆区销售总经理;2015年9月至2022年2月,任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8年3月至2020年12月,任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6月至2023年1月,任深圳智通达微电子物联网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11月至2022年7月,任南通智通达微电子物联网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任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总裁;2022年12月至今,任尚阳通董事、董事会秘书、执行总裁。 |
| 肖胜安 | 董事、CTO | 1997年4月至1997年7月,任上海华虹微电子有限公司工程师;1997年7月至2006年4月,任上海华虹NEC电子有限公司工程师、主任、科长;2006年4月至2008年4月,任美国Sipex公司总监;2008年4月至2013年10月,任上海华虹NEC电子有限公司研发总监、技术负责人;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任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总监;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任武汉新芯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资深总监;2015年5月至2022年12月,历任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CTO和监事、董事;2022年12月至今,任尚阳通董事、CTO。 |
| 刘新峰 | 董事、产品中心总经理 | 2003年4月至2014年6月,任BCDSemiconductorCo.,Ltd产品经理;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任DIODESINCORPORATED中国大陆区产品经理,2015年4月至2022年12月,历任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市场部副总经理、监事、董事;2022年12月至今,任尚阳通董事、中低压事业部总经理、产品中心总经理。 |
| 黄建新 | 董事 | 1985年8月至1991年4月,历任南通晶体管厂销售科科员、区域经理、科长;1992年11月至1998年8月,任南通西尔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年1月至2006年9月,任南通华隆微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6年10月至今,任南通华达微总经理助理、总务部长;2009年9月至2022年5月,任南通金茂电子科技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1月至2022年12月,任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6月至2024年4月,任深圳智通达微电子物联网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11月至今,任南通智通达微电子物联网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9年7月至今,任深圳华泓智能有限公司监事;2022年5月至今,任南通金茂电子科技公司总经理;2022年12月至今,任尚阳通董事。 |
| 侯志龙 | 董事 | 2001年8月至2012年6月,任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2012年6月至2017年7月,任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2017年7月至2022年3月,任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软件研究院副院长、院长;2022年4月至今,任深圳创维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总监;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任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12月至今,任尚阳通董事。 |
| 朱荣 | 独立董事 | 1985年7月至1997年5月,任邮电部武汉通信仪表厂高级工程师;1997年6月至2000年9月,任武汉测绘科技大学高级工程师;2000年10月至今,任武汉大学国家多媒体软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2005年12月至今,任武汉精九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9年2月至2012年4月,任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任武汉大学国家多媒体软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2021年4月至今,任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2月至今,任尚阳通独立董事。 |
| 张素华 | 独立董事 | 2004年7月至今,历任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任武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2021年4月至今,任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5月至2025年7月,任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9月至今,任尚阳通独立董事。 |
| 赵瑞锦 | 独立董事 | 2000年7月至2004年7月,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4年8月至2007年1月,任中兴通讯(香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7年1月至2015年2月,任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任深圳市麦斯杰网络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8年3月至2021年9月,任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8年5月至2022年2月,任北京东方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任深圳市楠菲微电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022年8月至2023年9月,任厦门海辰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22年8月至今,任厦门海辰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3年8月至今,任尚阳通独立董事。 |
| 罗才卿 | 副总经理 | 1998年1月至2006年7月,担任英特尔(上海)质量部工程师、主管、部门经理;2006年7月至2007年3月,任迅达(中国)流程经理;2007年3月至2013年7月,任BCDSemiconductorCo.,Ltd质量部总监;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任阿特斯集团质量总监;2015年2月至2019年3月,任AmkorAssembly&Test(shanghai)Co.,Ltd高级质量总监;2019年3月至2022年12月,任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12月至今,任尚阳通监事、副总经理。 |
| 程卫红 | 财务总监 | 2003年7月至2005年1月,任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会计;2005年5月至2017年6月,担任深圳市槟城电子有限公司会计、财务主管、财务经理;2017年6月至2022年12月,担任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22年12月至今,任尚阳通财务总监。 |
| 曾大杰 | 首席科学家、研发总经理 | 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任昆山华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CTO;2014年3月至2023年6月,任苏州矗峰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7月至今,任尚阳通首席科学家、高级研发总监;2024年6月至今,任尚阳通首席科学家、高级研发总监、研发总经理。 |
如上表所示,入职尚阳通有限之前,姜峰曾在南通华达微的关联方处任职,具体任职和职责情况如下:
| 任职单位 | 任职时间 | 岗位 | 主要职责 |
|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2015.09-2022.02 | 副总裁 | 负责封装仿真团队的建立、营销中心管理 |
| 深圳智通达微电子物联网有限公司 | 2018.06-2023.01 | 总经理 | 该公司未实际运行,姜峰未实际履职 |
| 南通智通达微电子物联网有限公司 | 2018.11-2022.07 | 董事、总经理 | 利用SIP封装工艺,设计IOT产品 |
2021 年末,姜峰因个人职业规划原因计划从通富微电离职。考虑到姜峰作为熟悉尚阳通及行业情况的稀缺复合型人才,结合投资人的建议,为进一步提高尚阳通经营管理效率和管理团队的全面性、互补性,加强研发及市场开拓实力,尚阳通与姜峰进行沟通接洽,最终双方协商以不带服务期限制的股权激励作为人才引进条件,吸引姜峰全职加入尚阳通,并成为核心管理团队成员之一。
(2)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与尚阳通及其他股东、核心经营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尚阳通股东的确认,除股东南通华泓系南通华达微的全资子公司、南通华达微的控股子公司通富微电系尚阳通的股东华虹虹芯的有限合伙人外,其他股东与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尚阳通股东的确认,除股东南通华泓系南通华达微的全资子公司外,尚阳通的其他股东与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
此外,如前所述,除董事、董事会秘书兼执行总裁姜峰曾在南通华达微的关联方通富微电、深圳智通达微电子物联网有限公司任职,董事黄建新系由南通华达微的关联方南通华泓提名、并在南通华达微的关联方任职外,尚阳通的其他核心人员(董事、核心经营团队、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曾在南通华达微或其关联方任职的情形,与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
3、尚阳通是否曾存在或当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根据尚阳通的确认并经查阅尚阳通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尚阳通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四)标的资产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是否存在客户(含主要终端客户)或供应商及其关联方入股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估值或转让对价的确定依据,股东实际持股情况与其出资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股权代持,标的资产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尚阳通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估值或转让对价的确定依据以及股东实际持股情况与其出资情况是否相符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尚阳通成立后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估值或转让对价的确定依据以及股东实际持股情况与其出资情况是否相符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事项 | 增资或股权转让背景及原因 | 转让/增资价格 | 定价依据 | 实际持股情况与其出资情况是否相符 |
| 1 | 2014年11月,无锡赛新、蒋容、林少安增资 | 看好公司及行业发展,同时引入具有同行业背景的投资人 | 1元/注册资本 | 尚阳通成立初期,平价增资 | 无锡赛新系为南通华达微代持股权,实缴出资资金由南通华达微提供 |
| 2 | 2015年4月,林少安将持有的130万元出资转让给蒋容 | 不确定公司发展前景,降低持股比例 | 1元/注册资本 | 尚阳通成立初期,按实缴出资平价转让 | 相符 |
| 3 | 2015年9月,林少安将持有的200万元出资转让给蒋容 | 不确定公司发展前景,选择退出 | 0对价 | 本次转让的股权未实缴出资,由受让方承担实缴出资义务 | 相符 |
| 4 | 2016年1月,无锡赛新将持有的1,500.40万股转让给无锡馥海;蒋容将持有的199.98万元、49.94万元出资分别转让给肖胜安、子鼠技术 | 无锡赛新拟注销,南通华达微更换代持平台 | 0对价 | 南通华达微更换股权代持主体,无需支付对价 | 无锡馥海为南通华达微代持股权 |
| 引进研发人员肖胜安 | 1元/注册资本, | 股权激励性质,按实缴出资平价转让 | 相符 | ||
| 拟以子鼠技术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未来用于尚阳通有限的股权激励 | 0对价 | 根据股东间约定无偿转让股权用于未来的股权激励 | 相符 | ||
| 5 | 2016年7月,无锡馥海、肖胜安分别将持有的150.48万元、19.58万元出资转让给子鼠技术;肖胜安将持有的0.44万元出资转让给蒋容 | 无锡馥海、肖胜安转让部分股权给持股平台用于未来股权激励 | 0对价 | 相符 | |
| 系在保证子鼠技术持有尚阳通10%股权的前提下,处理肖胜安和蒋容赠予子鼠技术股权比例的相关尾差 | 0对价 | 处理向子鼠技术无偿转让股权时的股权比例计算差异,无需支付对价 | |||
| 6 | 2017年9月,无锡馥海将持有的1,349.92万元出资让给南通华泓 | 南通华达微解除代持关系,由全资子公司受让和持有尚阳通股权 | 0对价 | 解除股权代持关系,无需支付对价 | 相符 |
| 7 | 2017年11月,子鼠技术将持有的220万元出资转让给子鼠咨询 | 尚阳通更换员工持股平台(注) | 0对价 | 子鼠技术持有尚阳通的股权系无偿获得,无偿转让给新的员工持股平台 | 相符 |
| 8 | 2018年1月,南通华泓将持有的40.04万元、179.96万元出资分别转让给肖胜安、子鼠咨询 | 南通华泓作为大股东转让部分股权给持股平台及核心技术人员肖胜安 | 0对价 | 股权激励 | 相符 |
| 9 | 2018年3月,创维产投、深圳鼎青、叶桑、马友杰以现金增资 | 引进投资人 | 7.27元/注册资本 | 全体股东协商确定尚阳通的投前估值为1.6亿元 | 相符 |
| 10 | 2018年8月,南海成长、深圳鼎青、南京同创以现金增资 | 引进投资人 | 8.00元/注册资本 | 全体股东协商确定尚阳通的投前估值为2.15亿元 | 相符 |
| 11 | 2019年12月,南通华泓将持有的59.51万元出资转让给子鼠咨询 | 大股东转让股份股权用于股权激励 | 6.72元/注册资本 | 股权激励 | 相符 |
| 12 | 2020年6月,创维产投、南海成长、石溪产恒、战新五期以现金增资 | 引进投资人 | 12.10元/注册资本 | 全体股东协商确定尚阳通的投前估值为3.60亿元 | 相符 |
| 13 | 2020年10月,战新五期以现金增资 | 引进投资人 | 12.10元/注册资本 | 战新五期按3.6亿元的投前估值追加投资 | 相符 |
| 14 | 2020年12月,子鼠咨询以现金增资 | 尚阳通进行股权激励 | 2元/注册资本 | 股权激励 | 相符 |
| 15 | 2021年1月,青鼠投资、洪炜以现金增资 | 引进投资人 | 13.50元/注册资本 | 全体股东协商确定尚阳通的投前估值为5亿元 | 相符 |
| 16 | 2021年8月,南通华泓将持有的236万元出资转让给南通富耀 | 南通华达微以南通华泓持有的尚阳通股权进行自身体系重要员工(不含尚阳通员工)的股权激励 | 3.9元/注册资本 | 转让双方在尚阳通有限2020年期末净资产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 相符 |
| 17 | 2021年8月,子鼠咨询以现金增资 | 尚阳通进行股权激励 | 2元/注册资本 | 股权激励 | 相符 |
| 18 | 2021年10月,华虹投资以现金增资 | 引进投资人 | 14.77元/注册资本 | 全体股东协商确定尚阳通的投前估值为6.17亿元 | 相符 |
| 19 | 2022年4月,子鼠咨询、姜峰以现金增资 | 股权激励,同时引入姜峰作为核心管理团队 | 2元/注册资本 | 股权激励 | 相符 |
| 20 | 2022年10月,南通富耀等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尚阳通全部或部分股权 | 尚阳通上市前最后一轮融资,估值较高,部分股东认为收益较好,决定转让股权 | 99.48元/注册资本 | 全体股东协商确定尚阳通的投前估值为47亿元 | 相符 |
| 2022年10月,南通华泓等主体以现金增资 | 引进投资人 |
注:经核查,尚阳通原预留的持股平台子鼠技术成立于 2015 年 7 月,因一直没有最终确定激励对象,未实施激励股权授予,自成立起至 2017 年 11 月更换预留的持股平台期间,子鼠技术的股东一直为蒋容一人;子鼠咨询成立于 2017 年 9 月,自成立起至 2019 年 12 月尚阳通实施股权激励之前,子鼠咨询的合伙人一直为蒋容和陆紫馨两人(因有限合伙企业至少需要两名合伙人,蒋容安排陆紫馨先行协助成立子鼠咨询,其中陆紫馨象征性出资 1 万元)。
如上所述,除南通华达微曾经委托无锡赛新、无锡馥海代其持有尚阳通股权导致尚阳通的股东持股与实际出资情况不一致,且该等股权代持已于 2017 年 9月解除外,尚阳通成立后的其他增资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股东持股与实际出资情况均相符。此外,经核查,南通华达微与股权代持主体之间就股权代持的形成、演变和解除过程均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股权代持,尚阳通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阳通的直接股东所持尚阳通的股权均系真实持有,不存在受托、委托持股的情况,除南通华达微曾经委托其他方代持股权外,尚阳通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的情形,且直接股东持有尚阳通的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子鼠咨询合伙协议的约定,未经普通合伙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额(即激励股权)不得直接间接出售、交换、记账、质押、担保、委托给第三方管理、偿还债务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处置;未经普通合伙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此外,根据尚阳通与激励对象签署的股权授予协议的约定,获得激励股权后,在退出事项(尚阳通成功上市或被并购)发生前,除非激励对象发生过错情形被收回激励股权(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被授予人或被授予人的继承人或财产管理人将被授予人原有的全部激励股权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为授予价格)外,被授予人不得向任何其他方以抵押、质押、转让、赠与、交换、抵债或为该激励股权设置权利负担或为第三方的利益创设与该激励股权有关的任何权益等任何方式处置其持有的相应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激励对象的过错情形包括:(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2)利用职权侵占尚阳通财产或者挪用资金;(3)未经尚阳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尚阳通的商业机会;(4)未经尚阳通股东(大)会同意,在尚阳通任职期间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5)将他人与尚阳通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6)擅自披露或泄露尚阳通的商业秘密;(7)违反与尚阳通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8)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且受到刑事处罚;(9)从事其他损害尚阳通或持股平台利益的行为。
除上述约定之外,股权授予协议还约定,在退出事项(尚阳通成功上市或被并购)发生前,如被授予人从尚阳通离职(包括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主动辞职、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或者其他导致被授予人不在尚阳通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任职的情形),或因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与尚阳通终止劳动关系,则普通合伙人(即蒋容)有权要求被授予人或被授予人的继承人或财产管理人将被授予人原有的全部激励股权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股权激励授予价格\*(1+5%\*N/365),N 指自授予日起至离职日的天数)。
经核查,谭凯归与尚阳通的劳动关系已于2024 年12 月解除,因其拒不配合按照尚阳通激励股权授予协议约定办理子鼠咨询份额的转让手续,子鼠咨询执行事务合伙人蒋容已于 2025 年4 月起诉谭凯归要求收回其持有子鼠咨询的全部出资份额,而后谭凯归基于相同纠纷事项对尚阳通和蒋容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 76.12 万元。前述案件已于 2026 年 8 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谭凯归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谭凯归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子鼠咨询份额的转让手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谭凯归已提起上诉,该案件二审尚未作出判决。谭凯归签署的子鼠咨询合伙协议及股权授予协议,对谭凯归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文件并不因谭凯归从尚阳通离职而失效。基于前述情形,蒋容另外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内容为:“如后续本人受让谭凯归持有的深圳市子鼠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份额,在深圳市子鼠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内,本承诺人不转让前述受让的深圳市子鼠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份额。”
3、是否存在客户(含主要终端客户)或供应商及其关联方入股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或客户(含主要终端客户)或其相关主体持有尚阳通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与尚阳通主要供应商或客户(含主要终端客户)的关系 |
| 南通华泓 | 系尚阳通主要供应商南通华达微的全资子公司,南通华达微通过南通华泓间接持有尚阳通股份 |
| 华虹虹芯 | 尚阳通的主要供应商通富微电为华虹虹芯的有限合伙人,通过华虹虹芯间接持有尚阳通股份,同时通富微电也是主要供应商南通华达微的控股子公司,故南通华达微亦通过华虹虹芯间接持有尚阳通股份;尚阳通主要供应商华虹宏力通过华虹投资持有华虹虹芯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虹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额,华虹虹芯为尚阳通股东,华虹宏力通过华虹虹芯间接持有尚阳通的股份 |
| 华虹投资 | 尚阳通主要供应商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为华虹投资的股东,同时也是尚阳通股东华虹虹芯的间接股东,通过华虹投资和华虹虹芯间接持有尚阳通的股份 |
| 创维产投、战新五期、战新六期、战新八期 | 尚阳通主要终端客户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深圳创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深圳创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通过深圳创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创维产投、战新五期、战新六期、战新八期的合伙份额,因此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尚阳通的股份 |
| 青鼠投资 | 青鼠投资中的下列有限合伙人的亲属持有尚阳通经销商的股权或在公司经销商/供应商有任职,具体如下:1、有限合伙人黄琦的配偶持有尚阳通主要经销商深圳市英能达电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深圳市鹏源电子有限公司6.21%股权并担任经理;2、有限合伙人斜献月的女婿担任尚阳通主要经销商威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产品经理;3、有限合伙人朱锈杰的配偶担任尚阳通主要供应商R持股5%以上股东中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经理;4、有限合伙人刘燃的配偶持有尚阳通的经销商深圳市一诺通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5、有限合伙人张敏的配偶及父亲合计持有尚阳通的经销商上海颉生机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张敏的配偶任执行董事,张敏的父亲任监事 |
| 南海成长 | 尚阳通主要终端客户K的唯一股东广东高斯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深圳南海成长湾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南海成长为同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如上所述,青鼠投资的合伙人黄琦的配偶持有主要经销商深圳市英能达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深圳市鹏源电子有限公司的少量股权(6.21%),并在深圳市鹏源电子有限公司担任经理职务,黄琦及其配偶未在深圳市英能达电子有限公司任职,未直接持有深圳市英能达电子有限公司的股权,无法控制深圳市英能达电子有限公司,对深圳市英能达电子有限公司的影响力较小;合伙人钭献月的女婿仅担任主要经销商威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产品经理,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且未持有股权,其对威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影响力较小;合伙人朱锈杰的配偶仅担任尚阳通主要供应商 R(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中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经理,未在供应商 R 任职,无法控制供应商 R,对供应商 R的影响力较小;合伙人刘燃的配偶持有尚阳通经销商深圳市一诺通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深圳市一诺通科技有限公司自 2024 年开始与尚阳通已无业务往来;合伙人张敏的配偶及父亲合计持有尚阳通的经销商上海颉生机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张敏的配偶任执行董事,张敏的父亲任监事。
同时,深圳市英能达电子有限公司、威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供应商 R、上海颉生机电有限公司分别自 2020 年、2018 年、2018 年、2017 年开始与尚阳通合作,早于黄琦、钭献月、朱锈杰和张敏入股青鼠投资的时间(2021年1月),深圳市一诺通科技有限公司开始与尚阳通的合作时间与刘燃入股青鼠投资的时间相近,但该公司已自 2024 年开始与尚阳通无业务往来。前述人员入股前后,深圳市英能达电子有限公司、威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供应商R、深圳市一诺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颉生机电有限公司与尚阳通之间的业务均系真实、正常的业务往来,具有商业实质,且交易价格不存在异常,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青鼠投资合伙人与主要经销商、供应商的前述关系未对尚阳通的业务产生实质性影响。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报告期内的其他主要客户(含主要终端客户)或供应商及其关联方入股尚阳通,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经核查,如本部分回复“1、尚阳通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估值或转让对价的确定依据以及股东实际持股情况与其出资情况是否相符的具体情况”所述,上述供应商、客户或其相关主体直接入股或通过其他直接股东入股尚阳通的价格合理,除曾经存在特殊权利约定且均已解除外(详见本问题“(五)标的资产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签署的各类特殊股东权利约定的具体条款,相关条款生效条件的触发情况,相关方是否签署补充协议对相关安排予以约定,截至目前各类特殊股东权利的生效及解除情况,是否对尚阳通股权清晰存在不利影响”之回复),该等主体与尚阳通之间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亦不存在正在履行的特殊权利约定。
(五)标的资产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签署的各类特殊股东权利约定的具体条款,相关条款生效条件的触发情况,相关方是否签署补充协议对相关安排予以约定,截至目前各类特殊股东权利的生效及解除情况,是否对标的资产股权清晰存在不利影响
1、标的资产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签署的各类特殊股东权利约定的具体条款,相关条款生效条件的触发情况
经查阅尚阳通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尚阳通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签署的各类特殊股东权利约定的具体条款如下:
(1)创维产投、马友杰、深圳鼎青、叶桑
2018 年2月26 日,各方签署的《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如下:
| 签署主体 | 甲方(投资方):创维产投、马友杰、深圳鼎青、叶桑乙方:南通华泓、蒋容、子鼠咨询、肖胜安丙方:尚阳通有限 | |
| 序号 | 事项 | 具体条款 |
| 1 | 知情权 | 每月度最后一日起30日内,提供月度合并财务报表,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每日历年度结束后120日,提供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在每日历/财务年度结束后90天内,提供公司年度业务计划、年度预算和预测的财务报表;每财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公司应聘请双方协商认可的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
| 2 | 董事委派 |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人,创维产投有权委派1名董事,原股东应投票同意创维产投委派的董事候选人当选董事。 |
| 3 | 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 董事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全体董事的五分之三以上(包含本数),且其中必须包括创维产投委派董事表决赞成通过。如下事项,需以董事会特殊决议事项通过:(1)公司主营业务(功率器件设计)的变更,或投资非主营业务;(2)除公司正常经营以外的任何有关买卖、授权或其他有关公司商标或专利等有关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处置;(3)向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质押或提供借款的;(4)公司向银行之外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借款,单笔超过100万元的;(5)任何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资产处置;(6)成立任何子公司、合资企业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对外投资,子公司股权处置,及对任何其他企业的股权收购、增资或资产的收购。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包含本数),且其中必须包括创维产投和深圳鼎青的赞成票表决赞成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如下:(1)公司的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终止、解散、清算;(2)增加或减少公司股权激励的总份额;(3)公司发行任何证券包括认股权证、期权、可转换债券等;(4)现有股东进行股权转让;(5)现有股东以公司股权进行担保、抵押、质押;(6)管理层股东处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任何股权;(7)关联交易。 |
| 3 | 随同转让与优先转让权 | 如果现有股东拟出售其持有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给第三方,投资方有权优先现有股东以同样的价格及条款和条件出售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给第三方。且现有股东保证第三方应按照与受让现有股东股权同样的价格及条款和条件优先受让投资方拟出让的股权,只有在投资方拟出售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后,现有股东方可根据第三方拟受让的股权总数减去投资方出售的股权数,再向第三方转让相应的股权。 |
| 4 | 反稀释权 | 本次投资完成后,目标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的(包括但不限于对尚阳通进行增资、受让尚阳通的股权等),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折合计算不得低于本合同投资方的投资价格(公司股东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除外)。如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包括债转股协议)导致其投资前估值低于本协议投资方的投后估值,或尚阳通以低于此次交易中投资方所付对价的价格发行任何证券包括认股权证、期权、可转换债券,则现有股东应以无偿方式按照约定的公式对投资方所持公司股权的比例做出相应调整,以使在尚阳通引入新投资者后或发行前述证券后,经调整计算的投资方的投资价格等于新投资者的最终投资价格。调整公式为: $S=I/(C+I')$ ,S是指在下一轮以较低价格融资之后本次投资方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I是指本次投资金额;C是指下一轮以较低价格融资前的公司的估值;I'是指下一轮以较低价格融资时的融资金额。 |
| 5 | 优先清算权 | 在投资方增资完成后,若进入清算程序,则在尚阳通按照法律规定清偿所有对外债务后,在股东分配剩余资产时,投资方股东有权优先获得清算财产。投资方优先获得清算财产的金额为投资方的实际投资额;若投资方作为公司股东依法应分配获得的清算财产金额大于前述之优先获得清算财产金额,投资方仍然依法有权按照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获得相应的清算分配财产。 |
| 6 | 股权调整权 | 若现有股东或其关联公司或其亲属直接或间接成立任何与尚阳通主营业务相关的公司,投资方有权以零对价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进一步获得该公司发行的相应比例股权,或有权要求现有股东或其关联公司或其亲属以零对价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向投资方转让其对该公司持有的股权。 |
| 7 | 优先认购权 | 当尚阳通增资、发行新股、可转债或者任何认购股权和可转债的期权或者优先权利时,投资方有权按照同等条件、按其相对持股比例优先增资或优先认购目标公司新发行的股权、可转债或者任何认购股权和可转债的期权或者优先权利(“优先认购权”)。当原股东拟将其在目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出售时,投资方(“非转让股东”)有权按同等条件、按其相对持股比例优先购买该等拟向第三方出售的目标公司股权(“优先受让权”)。 |
| 8 | 同等优先权 | 投资完成后,投资方的权利应优先于或至少相当于所有其他股东(包括现有股东和随后的各轮融资的投资方)的权利。如果尚阳通任何其他股东(包括现有股东和随后的各轮融资的投资方)拥有任何优于本协议投资方的权利,该等权利应自动适用于本协议投资方。尚阳通及南通华泓、子鼠咨询、肖胜安、蒋容应将后续引入新投资者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告知投资方,并确保如相关条件优于投资方本协议权利时,投资方将自动享有相关更优权利。 |
2、创维产投、马友杰
2018 年2月26 日,各方签署的《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如下:
| 签署主体 | 甲方(投资方):创维产投、马友杰乙方:蒋容、肖胜安丙方:南通华达微 |
| 序号 | 事项 | 具体条款 |
| 1 | 回购权 | 1、创维产投、马友杰对尚阳通的投资完成后,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创维产投、马友杰有权要求尚阳通股东南通华泓的母公司南通华达微、蒋容、肖胜安回购创维产投、马友杰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股份回购”),其中南通华达微、管理层股东(蒋容、肖胜安)按照70%、30%的比例承担回购义务:(1)尚阳通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未能实现IPO发行,或投资方未能以并购、转让方式实现全部退出;(2)尚阳通任何一年的年度审计无法由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3)增资协议签署之日起两年内,尚阳通未完成增资协议所约定的管理团队(指管理层股东及其控制的主体)成为尚阳通第一大股东的股权比例调整事宜;(4)南通华泓投资有限公司或管理层股东或公司未遵守增资协议约定;(5)尚阳通出现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重大经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或重大违法事宜;财务系统不规范运行导致重大损失;公司重大资产不再由尚阳通拥有等;(6)管理层股东未经投资方同意从公司离职,或者不再实际负责公司的管理工作;(7)由于尚阳通提供虚假信息或有意隐瞒信息而误导投资方投资决策。2、投资方有权选择以下股份回购价格两者中任一者为股份回购价格:(1)股份回购价格=投资方要求回购的股份数额所对应的投资金额*(1+6%*持股天数/365)-回购前投资方要求回购的股份数额所对应的已取得公司分红金额(“持股天数”指自本次投资款支付至标的公司银行账户之日起至投资方实际收到股份回购价款之日止的天数);(2)股份回购价格=投资方要求股份回购前公司最近一月经审计的净资产*投资方要求回购的股份比例。股权回购款应以现金形式进行,若管理层股东、南通华达微逾期支付股份回购价款,则每日应按股份回购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罚息。南通华达微、管理层股东在收到投资方按照协议约定行使股份回购权利而发出的股份回购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期限已满时仍未执行股份回购的情况下,如果有第三方投资者有意购买尚阳通的股份,且投资方同意出售,但第三方要求购买的尚阳通的股份比例高于投资方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或第三方要求管理层股东、南通华达微一并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则管理层股东、南通华达微必须无条件同意出售其所持有的尚阳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以达成第三方的收购目的;如果管理层股东、南通华达微不同意按第三方的价格和条件出售,则必须以第三方的同等价格和条件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尚阳通的全部股份。 |
3、南海成长、深圳鼎青、南京同创
2018 年6月26 日,各方签署的《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
的特殊权利条款如下:
| 签署主体 | 甲方(投资方):南海成长、深圳鼎青、南京同创乙方:南通华泓、蒋容、子鼠咨询、肖胜安丙方:创维产投、马友杰、叶桑丁方:尚阳通有限 | |
| 序号 | 事项 | 具体条款 |
| 1 | 知情权 | 每月度最后一日起30日内,提供月度合并财务报表,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每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供未审计的季度正式财务报表;每日历年度结束后120日,提供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在每日历/财务年度结束后90天内,提供公司年度业务计划、年度预算和预测的财务报表;每财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公司应聘请双方协商认可的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
| 2 | 监事委派 | 公司监事会成员为3人,南海成长和深圳鼎青均各有权委派1名监事。 |
| 3 | 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包含本数),且其中必须包括创维产投和深圳鼎青的赞成票表决赞成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如下:(1)公司的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终止、解散、清算;(2)增加或减少公司股权激励的总份额;(3)公司发行任何证券包括认股权证、期权、可转换债券等;(4)现有股东进行股权转让;(5)现有股东以公司股权进行担保、抵押、质押;(6)管理层股东处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任何股权;(7)关联交易。 |
| 3 | 随同转让与优先转让权 | 如果创始股东(即南通华泓、子鼠咨询、肖胜安、蒋容)拟出售其持有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给第三方,投资方有权优先创始股东以同样的价格及条款和条件出售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给第三方。且创始股东保证第三方应按照与受让创始股东股权同样的价格及条款和条件优先受让投资方拟出让的股权,只有在投资方拟出售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后,创始股东方可根据第三方拟受让的股权总数减去投资方出售的股权数,再向第三方转让相应的股权。 |
| 4 | 反稀释权 | 本次投资完成后,目标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的(包括但不限于对尚阳通进行增资、受让尚阳通的股权等),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折合计算不得低于本合同投资方的投资价格(公司股东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除外)。如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包括债转股协议)导致其投资前估值低于本协议投资方的投后估值,或尚阳通以低于此次交易中投资方所付对价的价格发行任何证券包括认股权证、期权、可转换债券,则创始股东应以无偿方式按照约定的公式对投资方所持公司股权的比例做出相应调整,以使在尚阳通引入新投资者后或发行前述证券后,经调整计算的投资方的投资价格等于新投资者的最终投资价格。调整公式为: $S=I/(C+I')$ ,S是指在下一轮以较低价格融资之后本次投资方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I是指本次投资金额;C是指下一轮以较低价格融资前的公司的估值;I'是指下一轮以较低价格融资时的融资金额。 |
| 5 | 优先清算权 | 在投资方增资完成后,若进入清算程序,则在尚阳通按照法律规定清偿所有对外债务后,在股东分配剩余资产时,下述股东有权优先获得清算财产。南海成长、深圳鼎青、南京同创、南通华泓、创维产投、马友杰、叶桑优先获得清算财产的金额为前述各方的实际投资额;若前述股东作为公司股东依法应分配获得的清算财产金额大于前述之优先获得清算财产金额,前述股东仍然依法有权按照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获得相应的清算分配财产。 |
| 6 | 股权调整权 | 若创始股东或其关联公司或其亲属直接或间接成立任何与尚阳通主营业务相关的公司,投资方有权以零对价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进一步获得该公司发行的相应比例股权,或有权要求创始股东或其关联公司或其亲属以零对价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向投资方转让其对该公司持有的股权。 |
| 7 | 优先认购权 | 当尚阳通增资、发行新股、可转债或者任何认购股权和可转债的期权或者优先权利时,投资方有权按照同等条件、按其相对持股比例优先增资或优先认购目标公司新发行的股权、可转债或者任何认购股权和可转债的期权或者优先权利。当创始股东拟将其在目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出售时,投资方(“非转让股东”)有权按同等条件、按其相对持股比例优先购买该等拟向第三方出售的目标公司股权。 |
| 8 | 同等优先权 | 尚阳通及子鼠咨询、肖胜安、蒋容应将后续引入新投资者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告知投资方及南通华泓,并确保如相关条件优于投资方及南通华泓在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时,投资方、南通华泓将自动享有相关更优权利。 |
4、创维产投、南海成长、石溪产恒、战新五期
2020 年3月26 日,各方签署的《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B 轮增资协议》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如下:
| 签署主体 | 甲方(投资方):创维产投、南海成长、石溪产恒、战新五期乙方:南通华泓、蒋容、子鼠咨询、肖胜安丙方:马友杰、叶桑、深圳鼎青、南京同创丁方:尚阳通有限 | |
| 序号 | 事项 | 具体条款 |
| 1 | 知情权 | 每月度最后一日起30日内,提供月度合并财务报表,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每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供未审计的季度正式财务报表;每日历年度结束后120日,提供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在每日历/财务年度结束后90天内,提供公司年度业务计划、年度预算和预测的财务报表;每财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公司应聘请双方协商认可的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
| 2 | 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包含本数),且其中必须包括创维产投、南海成长、石溪产恒和南通华泓的赞成票表决赞成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如下:(1)公司的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终止、解散、清算;(2)增加或减少公司股权激励的总份额;(3)公司发行任何证券包括认股权证、期权、可转换债券等;(4)现有股东进行股权转让;(5)现有股东以公司股权进行担保、抵押、质押;(6)管理层股东(即肖胜安、蒋容)及子鼠咨询处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任何股权;(7)关联交易。 |
| 3 | 随同转让权 | 如果管理层股东拟出售其持有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给第三方,投资方有权以同样的价格及条款和条件按照出售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出售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给第三方。 |
| 4 | 反稀释权 | 本次投资完成后,目标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的(包括但不限于对尚阳通进行增资、受让尚阳通的股权等),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折合计算不得低于本合同投资方的投资价格(公司股东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除外)。如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包括债转股协议)导致其投资前估值低于本协议投资方的投后估值,或尚阳通以低于此次交易中投资方所付对价的价格发行任何证券包括认股权证、期权、可转换债券,则管理层股东应以无偿方式按照约定的公式对投资方所持公司股权的比例做出相应调整,以使在尚阳通引入新投资者后或发行前述证券后,经调整计算的投资方的投资价格等于新投资者的最终投资价格。调整公式为: $S=I/(C+I')$ ,S是指在下一轮以较低价格融资之后本次投资方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I是指本次投资金额;C是指下一轮以较低价格融资前的公司的估值;I'是指下一轮以较低价格融资时的融资金额。 |
| 5 | 优先清算权 | 在投资方增资完成后,若进入清算程序,则在尚阳通按照法律规定清偿所有对外债务后,在股东分配剩余资产时,下述股东有权优先获得清算财产。创维产投、南海成长、石溪产恒、战新五期、南通华泓和马友杰、叶青、南京同创、深圳鼎青优先获得清算财产的金额为其实际投资额;若前述股东作为公司股东依法应分配获得的清算财产金额大于前述之优先获得清算财产金额,前述股东仍然依法有权按照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获得相应的清算分配财产。 |
| 6 | 股权调整权 | 若管理层股东或其关联公司或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成立任何与尚阳通主营业务相关的公司,投资方有权以零对价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进一步获得该公司发行的相应比例股权,或有权要求管理层股东或其关联公司或其近亲属以零对价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向投资方转让其对该公司持有的股权。 |
| 7 | 优先认购权和优先受让权 | 当尚阳通增资、发行新股、可转债或者任何认购股权和可转债的期权或者优先权利时,投资方有权按照同等条件、按其相对持股比例优先增资或优先认购目标公司新发行的股权、可转债或者任何认购股权和可转债的期权或者优先权利(“优先认购权”)。当管理层股东拟将其在目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出售时,投资方(“非转让股东”)有权按同等条件、按其相对持股比例优先购买该等拟向第三方出售的目标公司股权(“优先受让权”)。 |
| 8 | 同等优先权 | 投资完成后,尚阳通及管理层股东应将后续引入新投资者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告知投资方,并确保如相关条件优于投资方在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时,投资方将自动享有相关更优权利。 |
| 9 | 关联方优先受让权 | 投资方有权向其关联方(包括投资人的基金管理人、该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该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以及该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参与投资或管理的其他基金)转让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公司股权,公司其他股东届时有义务出具书面文件声明放弃受让该股权,但投资方需要保证受让公司股权的关联方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且投资人应向公司提供其与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 |
5、创维产投
2020 年3月26 日,各方签署的《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B 轮投资协议》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如下:
| 签署主体 | 甲方(投资方):创维产投乙方:蒋容、肖胜安 | |
| 序号 | 事项 | 具体条款 |
| 1 | 回购权 | 1、创维产投对尚阳通的投资完成后,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创维产投有权要求蒋容、肖胜安中的违约方或责任方回购创维产投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股份回购”):蒋容、肖胜安出现重大诚信或违法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行为:(1)蒋容、肖胜安中的任何一方进行了任何严重侵犯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包括转移公司财产、挪用资金、抽逃出资、违规占用公司资产等;(2)由于蒋容、肖胜安中的任何一方的责任导致尚阳通存在有损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财务造假或发生重大财务不规范或存在经营不可持续的重大违法行为;(3)尚阳通或蒋容、 |
| 肖胜安发生严重违反《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B轮增资协议》或其补充协议约定而造成根本性违约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蒋容、肖胜安中的任何一方或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或从事任何其他与公司业务类型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处于竞争关系的业务;(2)蒋容、肖胜安中任何一方未经投资方同意从公司离职或者不再实际负责公司的管理工作(董事会或67%以上股东同意的除外);(3)蒋容、肖胜安中任何一方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托管)其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4)公司为蒋容、肖胜安中任何一方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5)由于蒋容、肖胜安中任何一方的责任导致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向甲方提供的信息在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其未按《增资协议》及时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等信息且迟延超过四十五(45)日的;或未按《增资协议》如期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且迟延超过四十五(45)日的;(6)由于蒋容、肖胜安中任何一方的责任导致违反《增资协议》中5.2条、5.3条、5.6条、5.7条的约定。2、创维产投有权选择以下股份回购价格两者中任一者为股份回购价格:(1)股份回购价格=投资方要求回购的股份数额所对应的投资金额*(1+10%*持股天数/365)-回购前投资方要求回购的股份数额所对应的已取得公司分红金额(“持股天数”指自本次投资款支付至尚阳通银行账户之日起至投资方实际收到股份回购价款之日止的天数);(2)股份回购价格=投资方要求股份回购前公司最近一月经审计的净资产*投资方要求回购的股份比例。股权回购款应以现金形式进行,若管理层股东逾期支付股份回购价款,则每日应按股份回购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罚息。管理层股东在收到投资方按照协议约定行使股份回购权利而发出的股份回购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期限已满时仍未执行股份回购的情况下,如果有第三方投资者有意购买尚阳通的股份,且投资方同意出售,但第三方要求购买的尚阳通的股份比例高于投资方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或第三方要求管理层股东一并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则管理层股东必须无条件同意出售其所持有的尚阳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以达成第三方的收购目的;如果管理层股东不同意按第三方的价格和条件出售,则必须以第三方的同等价格和条件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尚阳通的全部股份。 | ||
| 2 | 优先转让权 | 本次投资完成后,如果蒋容、肖胜安拟出售其持有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给第三方,创维产投有权优先蒋容、肖胜安以同样的价格及条款和条件出售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给第三方。且蒋容、肖胜安保证第三方应按照与受让蒋容、肖胜安股权同样的价格及条款和条件优先受让创维产投拟出让的股权,只有在创维产投拟出售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后,蒋容、肖胜安可根据第三方拟受让的股权总数减去创维产投出售的股权数,再向第三方转让相应的股权。 |
6、青鼠投资、洪炜
2020 年11 月30 日,各方签署的《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B+轮增资协议》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如下:
| 签署主体 | 甲方(投资方):青鼠投资、洪炜乙方:南通华泓、蒋容、子鼠咨询、肖胜安丙方:马友杰、叶桑、深圳鼎青、南京同创、创维产投、南海成长、石溪产恒、战新五期丁方:尚阳通有限 | |
| 序号 | 事项 | 具体条款 |
| 1 | 知情权 | 每月度最后一日起30日内,提供月度合并财务报表,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每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供未审计的季度正式财务报表;每日历年度结束后120日,提供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在每日历/财务年度结束后90天内,提供公司年度业务计划、年度预算和预测的财务报表;每财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公司应聘请双方协商认可的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
| 2 | 随同转让权 | 如果管理层股东(即肖胜安、蒋容)拟出售其持有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给第三方,投资方有权以同样的价格及条款和条件按照出售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出售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给第三方。 |
| 3 | 反稀释权 | 本次投资完成后,目标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的(包括但不限于对尚阳通进行增资、受让尚阳通的股权等),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折合计算不得低于本合同投资方的投资价格(公司股东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除外)。如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包括债转股协议)导致其投资前估值低于本协议投资方的投后估值,或尚阳通以低于此次交易中投资方所付对价的价格发行任何证券包括认股权证、期权、可转换债券,则管理层股东应以无偿方式按照约定的公式对投资方所持公司股权的比例做出相应调整,以使在尚阳通引入新投资者后或发行前述证券后,经调整计算的投资方的投资价格等于新投资者的最终投资价格。调整公式为: $S=I/(C+I')$ ,S是指在下一轮以较低价格融资之后本次投资方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I是指本次投资金额;C是指下一轮以较低价格融资前的公司的估值;I'是指下一轮以较低价格融资时的融资金额。 |
| 4 | 优先清算权 | 在投资方增资完成后,若进入清算程序,则在尚阳通按照法律规定清偿所有对外债务后,在股东分配剩余资产时,下述股东有权优先获得清算财产。青鼠投资、洪炜、南通华泓和马友杰、叶桑、深圳鼎青、南京同创、创维产投、南海成长、石溪产恒、战新五期优先获得清算财产的金额为其实际投资额;若前述股东作为公司股东依法应分配获得的清算财产金额大于前述之优先获得清算财产金额,前述股东仍然依法有权按照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获得相应的清算分配财产。 |
| 5 | 股权调整权 | 若管理层股东或其关联公司或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成立任何与尚阳通主营业务相关的公司,投资方有权以零对价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进一步获得该公司发行的相应比例股权,或有权要求管理层股东或其关联公司或其近亲属以零对价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向投资方转让其对该公司持有的股权。 |
| 6 | 优先认购权和优先受让权 | 当尚阳通增资、发行新股、可转债或者任何认购股权和可转债的期权或者优先权利时,投资方有权按照同等条件、按其相对持股比例优先增资或优先认购目标公司新发行的股权、可转债或者任何认购股权和可转债的期权或者优先权利(“优先认购权”)。当管理层股东拟将其在目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出售时,投资方(“非转让股东”)有权按同等条件、按其相对持股比例优先购买该等拟向第三方出售的目标公司股权(“优先受让权”)。 |
| 7 | 同等优先权 | 投资完成后,尚阳通及管理层股东应将后续引入新投资者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告知投资方,并确保如相关条件优于投资方在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时,投资方将自动享有相关更优权利。 |
7、华虹投资
2021 年 10 月 20 日,各方签署的《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 B++轮增资协议》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如下:
| 签署主体 | 甲方(投资方):华虹投资乙方:南通华泓、蒋容、子鼠咨询、肖胜安丙方:创维产投、南海成长、马友杰、叶桑、深圳鼎青、南京同创、石溪产恒、战新五期、青鼠投资、洪炜、南通富耀丁方:尚阳通有限 | |
| 序号 | 事项 | 具体条款 |
| 1 | 知情权 | 每月度最后一日起30日内,提供月度合并财务报表,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每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供未审计的季度正式财务报表;每日历年度结束后120日,提供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在每日历/财务年度结束后90天内,提供公司年度业务计划、年度预算和预测的财务报表;每财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公司应聘请双方协商认可的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
| 2 | 随同转让权 | 如果管理层股东(即肖胜安、蒋容)拟出售其持有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给第三方,投资方有权以同样的价格及条款和条件按照出售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出售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给第三方。 |
| 3 | 反稀释权 | 本次投资完成后,目标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的(包括但不限于对尚阳通进行增资、受让尚阳通的股权等),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折合计算不得低于本合同投资方的投资价格(公司股东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除外)。如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包括债转股协议)导致其投资前估值低于本协议投资方的投后估值,或尚阳通以低于此次交易中投资方所付对价的价格发行任何证券包括认股权证、期权、可转换债券,则管理层股东应以无偿方式按照约定的公式对投资方所持公司股权的比例做出相应调整,以使在尚阳通引入新投资者后或发行前述证券后,经调整计算的投资方的投资价格等于新投资者的最终投资价格。调整公式为:S=I/(C+I'),S是指在下一轮以较低价格融资之后本次投资方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I是指本次投资金额;C是指下一轮以较低价格融资前的公司的估值;I'是指下一轮以较低价格融资时的融资金额。 |
| 4 | 优先清算权 | 在投资方增资完成后,若进入清算程序,则在尚阳通按照法律规定清偿所有对外债务后,在股东分配剩余资产时,下述股东有权优先获得清算财产。华虹投资、南通华泓和马友杰、叶桑、深圳鼎青、南京同创、创维产投、南海成长、石溪产恒、战新五期、青鼠投资、洪炜、南通富耀优先获得清算财产的金额为其实际投资额;若前述股东作为公司股东依法应分配获得的清算财产金额大于前述之优先获得清算财产金额,前述股东仍然依法有权按照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获得相应的清算分配财产。 |
| 5 | 股权调整权 | 若管理层股东或其关联公司或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成立任何与尚阳通主营业务相关的公司,投资方有权以零对价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进一步获得该公司发行的相应比例股权,或有权要求管理层股东或其关联公司或其近亲属以零对价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向投资方转让其对该公司持有的股权。 |
| 6 | 优先认购权和优先受让权 | 当尚阳通增资、发行新股、可转债或者任何认购股权和可转债的期权或者优先权利时,投资方有权按照同等条件、按其相对持股比例优先增资或优先认购目标公司新发行的股权、可转债或者任何认购股权和可转债的期权或者优先权利(“优先认购权”)。当管理层股东拟将其在目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出售时,投资方(“非转让股东”)有权按同等条件、按其相对持股比例优先购买该等拟向第三方出售的目标公司股权(“优先受让权”)。 |
| 7 | 同等优先权 | 投资完成后,尚阳通及管理层股东应将后续引入新投资者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告知投资方,并确保如相关条件优于投资方在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时,投资方将自动享有相关更优权利。 |
2021 年 10 月 20 日,各方签署的《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 B++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如下:
| 签署主体 | 甲方(投资方):华虹投资乙方:尚阳通有限 | |
| 序号 | 事项 | 具体条款 |
| 1 | 回购权 | 如果尚阳通在2025年12月31日前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或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则华虹投资可以要求尚阳通按照下述回售价格购买其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权:回售价格=华虹投资缴付的增资价款*(1+8%*T)-H,其中T为自投资款到账之日起至回购款支付之日的自然天数除以365,H为已经支付给华虹投资的业绩补偿或分红的金额和从公司、原股东处获得的其他任何补偿、赔偿等收益) |
8、南通华泓、领汇基石、山东尚颀、嘉兴上汽、郑州同创、扬州同创、中车青岛、石溪二期、青岛融源、烟台山高、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上海联新、重投战略、华虹虹芯、战新八期、重投芯测、重仁聚力、芜湖鼎润、战新六期、鸿山众芯、共青城国谦、苏州聚合
2022 年10 月18 日,各方签署的《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C 轮增资协议》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如下:
| 签署主体 | 甲方(投资方):南通华泓、领汇基石、山东尚颀、嘉兴上汽、郑州同创、扬州同创、中车青岛、石溪二期、青岛融源、烟台山高、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上海联新、重投战略、华虹虹芯、战新八期、重投芯测、重仁聚力、芜湖鼎润、战新六期、鸿山众芯、共青城国谦、苏州聚合乙方:蒋容、子鼠咨询、姜峰、肖胜安丙方:马友杰、叶桑、深圳鼎青、南京同创、创维产投、南海成长、石溪产恒、战新五期、青鼠投资、洪炜、华虹投资丁方:尚阳通有限 | |
| 序号 | 事项 | 具体条款 |
| 1 | 知情权 | 每季度最后一日起30日内,提供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每日历年度结束后120日,提供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在每日历/财务年度结束后90天内,提供公司年度业务计划、年度预算和预测的财务报表;每财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公司应聘请双方协商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
| 2 | 随同转让权 | 如果管理层股东(即肖胜安、蒋容、姜峰)拟出售其持有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给第三方,投资方有权以同样的价格及条款和条件按照出售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出售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给第三方。 |
| 3 | 反稀释权 | 本次投资完成后,目标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的(包括但不限于对尚阳通进行增资、受让尚阳通的股权等),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折合计算不得低于本合同投资方的投资价格(公司股东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除外)。如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包括债转股协议)导致其投资前估值低于本协议投资方的投后估值,或尚阳通以低于此次交易中投资方所付对价的价格发行任何证券包括认股权证、期权、可转换债券,则管理层股东应以无偿方式按照约定的公式对投资方所持公司股权的比例做出相应调整,以使在尚阳通引入新投资者后或发行前述证券后,经调整计算的投资方的投资价格等于新投资者的最终投资价格。调整公式为:S=I/(C+I'),S是指在下一轮以较低价格融资之后本次投资方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I是指本次投资金额;C是指下一轮以较低价格融资前的公司的估值;I'是指下一轮以较低价格融资时的融资金额。 |
| 4 | 优先清算权 | 在投资方增资完成后,若进入清算程序,则在尚阳通按照法律规定清偿所有对外债务后,在股东分配剩余资产时,甲方、丙方有权优先获得清算财产。甲方及丙方优先获得清算财产的金额为其累计实际投资额,为免疑义,实际投资额还包括受让老股所支付的投资金额;若该等股东作为公司股东依法应分配获得的清算财产金额大于前述之优先获得清算财产金额,在取得优先清算额后,该等股东仍然依法有权按照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获得相应的清算分配财产。若可分配的清算财产不足以支付该等股东按照上述约定计算的优先清算额的,则该等股东应当按照可分配的清算财产按其各自依照上述约定计算的优先清算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 |
| 5 | 股权调整权 | 若管理层股东或其关联公司或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成立任何与尚阳通主营业务相关的公司,投资方有权以零对价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进一步获得该公司发行的相应比例股权,或有权要求管理层股东或其关联公司或其近亲属以零对价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向投资方转让其对该公司持有的股权。 |
| 6 | 优先认购权和优先受让权 | 当尚阳通增资、发行新股、可转债或者任何认购股权和可转债的期权或者优先权利时,投资方有权按照同等条件、按其相对持股比例优先增资或优先认购目标公司新发行的股权、可转债或者任何认购股权和可转债的期权或者优先权利。当管理层股东拟将其在目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出售时,投资方(“非转让股东”)有权按同等条件、按其相对持股比例优先购买该等拟向第三方出售的目标公司股权。 |
| 7 | 同等优先权 | 投资完成后,尚阳通及管理层股东应将后续引入新投资者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告知投资方,并确保如相关条件优于投资方在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时,投资方将自动享有相关更优权利。 |
根据上述协议,尚阳通与股东及股东之间的股权回购等收益保障类的特殊约定较少,主要是知情权、反稀释、优先认购等特殊权利约定,享有回购权的包括创维产投、马友杰和华虹投资,其中,华虹投资的回购权未触发,创维产投、马友杰的回购权条款已触发(尚阳通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未能实现 IPO发行,或投资方未能以并购、转让方式实现全部退出),但前述各方已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创维产投、马友杰未实际行使回购权。同时,上述特殊约定均已不可恢复地解除,并经各方确认自始无效,尚阳通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不存在尚未解除的特殊权利约定或抽屉协议,具体情况详见本问题之“2、相关方是否签署补充协议对相关安排予以约定,截至目前各类特殊股东权利的生效及解除情况,是否对尚阳通股权清晰存在不利影响”回复所述。
2、相关方是否签署补充协议对相关安排予以约定,截至目前各类特殊股东权利的生效及解除情况,是否对尚阳通股权清晰存在不利影响
经查阅相关主体签署的终止特殊权利约定的协议,尚阳通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签署的各类特殊股东权利约定均已不可恢复地解除,并经各方确认自始无效,具体情况如下:
(1)2022 年11 月24 日,创维产投、马友杰与蒋容、肖胜安、南通华达微签署了《关于<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的终止协议》,约定各方同意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终止《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且《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协议》自始无效,同时确认截至终止协议签署之日,创维产投、马友杰未因任何事项向蒋容、肖胜安追究过责任,亦未提出任何行使回购权利和优先转让权的要求;
(2)2022 年 11 月 24 日,创维产投与蒋容、肖胜安签署了《关于<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B 轮投资协议>的终止协议》,约定各方同意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终止《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 B 轮投资协议》,且《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 B 轮投资协议》自始无效,同时确认截至终止协议签署之日,创维产投未因任何事项向蒋容、肖胜安追究过责任,亦未提出任何行使回购权利和优先转让权的要求;
(3)2022 年11 月14 日,华虹投资与尚阳通签署了《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 B++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特殊权利条款终止协议》,约定《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B++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股权回售条款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终止,且自始无效;
(4)2022 年11 月25 日,尚阳通与现有所有股东签署了《关于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特殊权利条款终止协议》,约定对于历轮投资中的特殊权利条款自《关于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特殊权利条款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终止,且各方同意并确认特殊权利条款自始无效,即特殊权利条款自始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同时确认截至终止协议签署日,所有投资方均未依据特殊权利条款向尚阳通或蒋容、肖胜安、姜峰主张过任何权利,尚阳通或蒋容、肖胜安、姜峰亦未根据特殊权利条款向投资方承担过任何义务或责任,投资方与尚阳通及蒋容、肖胜安、姜峰、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应履行未履行的义务。
经核查,尚阳通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签署的各类特殊股东权利约定及其解除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的要求,具体如下:
| 序号 | 要求 | 具体情况 |
| 1 | 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应当重点就以下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一是发行人是否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是否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存在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应当审慎论证是否符合股权清晰稳定、会计处理规范等方面的要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对赌协议原则上应在申报前清理。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 对赌协议已解除并经相关方确认自始无效,不会对尚阳通的股权清晰、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
| 2 | 解除对赌协议应关注以下方面:(1)约定“自始无效”,对回售责任“自始无效”相关协议签订日在财务报告出具日之前的,可视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对该笔对赌不存在股份回购义务,发行人收到的相关投资款在报告期内可确认为权益工具;对回售责任“自始无效”相关协议签订日在财务报告出具日之后的,需补充提供协议签订后最新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未约定“自始无效”的,发行人收到的相关投资款在对赌安排终止前应作为金融工具核算。 | 对赌协议已于2022年11月解除并经相关方确认自始无效,时间在尚阳通的审计报告出具日之前,尚阳通的财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
如上所述,尚阳通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签署的各类特殊股东权利约定未实际执行,且均已不可恢复地解除,并经各方确认自始无效,尚阳通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不存在尚未解除的特殊权利约定或抽屉协议;同时,根据尚阳通全体股东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阳通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回购权等特殊权利约定,不会对尚阳通的股权清晰造成不利影响。
(六)结合各交易对方转让价格对应具体估值、交易对方内部协商情况、特殊股东权利中对于收益保障的具体约定等,补充说明各交易对方转让价格对应估值差异较大的合理性,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管理层股东是否仍需承担补偿责任,会否对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稳定运营产生影响
1、各交易对方转让价格对应具体估值、交易对方内部协商情况、特殊股东权利中对于收益保障的具体约定
(1)各交易对方转让价格对应具体估值、交易对方内部协商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整体作价158,000.00 万元,其中 50,632.52 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的交易对价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交易对方 | 拟转让权益比例 | 支付方式 | 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 |||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可转债对价 | 其他 | ||||
| 1 | 子鼠咨询 | 22.51% | 10,389.80 | 19,295.34 | - | - | 29,685.14 |
| 2 | 南通华泓 | 18.64% | 9,700.68 | 14,973.54 | - | - | 24,674.22 |
| 3 | 蒋容 | 8.58% | 5,270.92 | 14,047.59 | - | - | 19,318.52 |
| 4 | 创维产投 | 7.00% | - | 6,865.13 | - | - | 6,865.13 |
| 5 | 南海成长 | 4.91% | - | 4,812.42 | - | - | 4,812.42 |
| 6 | 华虹投资 | 4.24% | 1,455.62 | 2,703.30 | - | - | 4,158.92 |
| 7 | 肖胜安 | 4.08% | 2,128.62 | 4,347.47 | - | - | 6,476.10 |
| 8 | 深圳鼎青 | 3.45% | 1,185.03 | 2,200.78 | - | - | 3,385.81 |
| 9 | 姜峰 | 3.23% | 7,160.82 | - | - | - | 7,160.82 |
| 10 | 领汇基石 | 2.57% | 4,577.43 | 5,100.56 | - | - | 9,677.99 |
| 11 | 石溪产恒 | 2.43% | 832.96 | 1,546.93 | - | - | 2,379.89 |
| 12 | 战新五期 | 2.43% | 832.96 | 1,546.93 | - | - | 2,379.89 |
| 13 | 洪炜 | 2.18% | 746.67 | 1,386.67 | - | - | 2,133.33 |
| 14 | 青鼠投资 | 2.18% | 746.64 | 1,386.62 | - | - | 2,133.27 |
| 15 | 山东尚颀 | 1.38% | - | 4,200.00 | - | - | 4,200.00 |
| 16 | 叶桑 | 1.35% | 461.87 | 857.76 | - | - | 1,319.63 |
| 17 | 扬州同创 | 1.06% | - | 3,240.00 | - | - | 3,240.00 |
| 18 | 嘉兴上汽 | 0.98% | - | 3,000.00 | - | - | 3,000.00 |
| 19 | 上海联新 | 0.89% | - | 2,700.00 | - | - | 2,700.00 |
| 20 | 南京同创 | 0.73% | - | 719.97 | - | - | 719.97 |
| 21 | 石溪二期 | 0.69% | 1,225.00 | 1,365.00 | - | - | 2,590.00 |
| 22 | 中车青岛 | 0.66% | - | 2,016.01 | - | - | 2,016.01 |
| 23 | 重投战略 | 0.63% | 1,120.00 | 1,248.00 | - | - | 2,368.00 |
| 24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 0.59% | 1,050.00 | 1,170.00 | - | - | 2,220.00 |
| 25 | 郑州同创 | 0.49% | - | 1,500.00 | - | - | 1,500.00 |
| 26 | 苏州聚合 | 0.39% | 400.00 | 960.00 | - | - | 1,360.00 |
| 27 | 烟台山高 | 0.39% | - | 1,200.00 | - | - | 1,200.00 |
| 28 | 华虹虹芯 | 0.39% | 700.00 | 780.00 | - | - | 1,480.00 |
| 29 | 共青城国谦 | 0.30% | - | 900.00 | - | - | 900.00 |
| 30 | 重投芯测 | 0.20% | 350.00 | 390.00 | - | - | 740.00 |
| 31 | 马友杰 | 0.13% | - | 131.96 | - | - | 131.96 |
| 32 | 鸿山众芯 | 0.10% | 175.00 | 195.00 | - | - | 370.00 |
| 33 | 战新八期 | 0.06% | - | 180.00 | - | - | 180.00 |
| 34 | 重仁聚力 | 0.06% | 105.00 | 117.00 | - | - | 222.00 |
| 35 | 战新六期 | 0.06% | - | 180.00 | - | - | 180.00 |
| 36 | 青岛融源 | 0.03% | - | 84.00 | - | - | 84.00 |
| 37 | 芜湖鼎润 | 0.01% | 17.50 | 19.50 | - | - | 37.00 |
| 合计 | - | 100.00% | 50,632.52 | 107,367.48 | - | - | 158,000.00 |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对交易对方所持尚阳通股权采取差异化定价,各交易对方转让价格对应具体估值情况如下:
| 序号 | 交易对方 | 合计拟转让权益比例 | 合计交易对价(万元) | 对应尚阳通100%股权作价(万元) |
| 1 | 领汇基石、石溪二期、重投战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华虹虹芯、重投芯测、鸿山众芯、重仁聚力、芜湖鼎润 | 5.24% | 19,704.98 | 375,994.00 |
| 2 | 苏州聚合 | 0.39% | 1,360.00 | 345,508.00 |
| 3 | 山东尚颀、扬州同创、嘉兴上汽、上海联新、中车青岛、郑州同创、烟台山高、共青城国谦、战新六期、战新八期、青岛融源 | 6.30% | 19,200.01 | 304,860.00 |
| 4 | 蒋容 | 8.58% | 19,318.52 | 225,105.88 |
| 5 | 姜峰 | 3.23% | 7,160.82 | 221,652.30 |
| 6 | 肖胜安 | 4.08% | 6,476.10 | 158,872.54 |
| 7 | 南通华泓 | 18.64% | 24,674.22 | 132,370.94 |
| 8 | 子鼠咨询 | 22.51% | 29,685.14 | 131,887.18 |
| 9 | 创维产投、南海成长、华虹投资、深圳鼎青、石溪产恒、战新五期、洪炜、叶桑、南京同创、马友杰 | 28.85% | 28,286.95 | 98,033.40 |
| 10 | 青鼠投资 | 2.18% | 2,133.27 | 98,030.27 |
注:上表“合计交易对价”除以“合计拟转让权益比例”所得数据与对应“尚阳通 100%股权作价”存在差异主要因“拟转让权益比例”保留两位小数所致。
本次交易的差异化定价综合考虑不同交易对方初始投资成本、支付方式选择等因素,由交易各方自主协商确定,差异化定价系交易对方之间基于市场化原则进行商业化谈判的结果。本次交易尚阳通100%股权作价为158,000.00 万元,不超过尚阳通100%股权评估值,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述差异化定价整体按照早期投资人(A、B 轮投资人)及子鼠咨询、青鼠投资向 C 轮投资人和核心管理层(蒋容、姜峰)进行适当的利益让渡,以平衡各轮投资人的初始投资成本及核心管理层对尚阳通贡献的原则进行协商,是交易对方之间基于该原则友好协商、充分博弈的结果。
此外,针对本次差异化定价,尚阳通的实际控制人蒋容及其控制的子鼠咨询、青鼠投资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差异化定价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差异化定价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通过差异化对价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2)尚阳通与其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以及各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尚未解除的特殊股东权利约定或抽屉协议;
(3)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不存在重大遗漏,本承诺人完全了解作出虚假声明承诺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因此,本次交易差异化定价系交易对方之间基于市场化原则进行商业化谈判的结果,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通过差异化对价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2)特殊股东权利中对于收益保障的具体约定
如本问题“(五)标的资产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签署的各类特殊股东权利约定的具体条款,相关条款生效条件的触发情况,相关方是否签署补充协议对相关安排予以约定,截至目前各类特殊股东权利的生效及解除情况,是否对标的资产股权清晰存在不利影响”之回复所述,尚阳通与股东及其股东之间曾经存在股权回购等收益保障的特殊权利约定,但该等特殊权利约定均已经不可恢复地解除并确认自始无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阳通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不存在正在履行的收益保障或其他特殊权利约定。
2、补充说明各交易对方转让价格对应估值差异较大的合理性,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管理层股东是否仍需承担补偿责任,会否对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稳定运营产生影响
截至评估基准日,尚阳通100.00%股权评估值为175,682.11 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尚阳通全部股权的交易作价确定为 158,000.00 万元。根据上市公司与尚阳通的全体股东暨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中各交易对方对差异化定价方案均无异议。
2024 年,尚阳通撤回科创板上市申请,交易对方暂时无法通过尚阳通上市减持方式退出,本次交易系各交易对方退出的一次机会。因本次交易中尚阳通的整体估值与其申请科创板上市前的最后一轮融资(C 轮融资)的估值差距较大,但高于A、B 轮次融资的估值,如按相同估值进行交易难以达成一致,为了平衡各轮投资人的利益,同时兼顾管理团队多年的付出、后续的管理责任及需要遵守更长的股份锁定期,本次交易整体按照早期投资人(A、B轮投资人)及子鼠咨询、青鼠投资向 C 轮投资人和核心管理层(蒋容、姜峰)进行适当的利益让渡的原则,在综合考虑不同交易对方投资尚阳通的时间、初始投资成本、选择的支付方式等因素的基础上,由交易各方之间自主协商确定,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据此,交易对方转让价格对应估值差异较大的原因具有合理性。此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阳通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不存在正在履行的特殊权利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尚阳通及其管理层股东无需向其他股东承担补偿责任,不会对尚阳通的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尚阳通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及验资报告;
2、获取并查阅了蒋容与肖胜安、姜峰分别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刘新峰出具的一致行动承诺;针对尚阳通历次控制权变动以及南通华达微增资及转让尚阳通股权的背景和原因访谈蒋容、南通华达微、南通华泓;访谈姜峰,了解其曾担任尚阳通董事长的原因以及参与尚阳通实际经营管理及负责内容的情况;查阅尚阳通《公司章程》、三会会议制度、内部事项的办公系统决策审批流程资料,核查南通华达微目前是否参与尚阳通经营管理决策;
3、获取并查阅无锡馥海、南通华泓向尚阳通员工及员工持股平台、自身持股平台转让股份的工商资料,并访谈蒋容、南通华达微,核查南通华泓向尚阳通员工及员工持股平台、自身员工持股平台转让尚阳通股份的原因及背景;访谈尚阳通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人员,了解尚阳通主要业务、技术、核心技术的来源;获取尚阳通核心经营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主要股东调查表及股东出具的确认函,访谈尚阳通股东,核查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与尚阳通及其他股东、核心经营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访谈姜峰,了解其在通富微电等南通华达微关联方的任职情况以及自南通华达微关联方处离职后重新加入尚阳通的背景和原因;获取尚阳通报告期内往来款明细、《审计报告》,取得尚阳通说明,核查尚阳通报告期内是否曾存在或当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以及历史发展过程中是否存在业务来源于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4、获取尚阳通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资料、资金支付凭证和验资报告并访谈尚阳通现有股东及历史股东林少安、南通华达微,了解尚阳通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估值或转让对价的确定依据;获取了尚阳通现有股东及子鼠咨询、青鼠投资合伙人的调查表和股权穿透报告、报告期内的前十大客户、供应商及主要终端客户清单,并通过企查查网站获取了前述境内客户、供应商、终端客户的直接及间接对外投资情况、访谈了尚阳通的股东、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供应商、终端客户,核查尚阳通是否存在客户(含主要终端客户)或供应商及其关联方入股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以及与尚阳通的业务合作背景及合作情况;获取并查阅尚阳通历史沿革中代持协议、代持解除协议,访谈南通华达微,核查代持的形成背景、过程及解除情况;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百度搜索等公开渠道对尚阳通的股权是否存在纠纷进行检索,查阅蒋容与谭凯归关于合伙份额转让纠纷的诉讼资料,获取尚阳通股东出具的关于持有尚阳通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说明承诺;获取尚阳通出具的说明,了解与深圳市英能达电子有限公司、威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供应商R、上海颉生机电有限公司、深圳市一诺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情况;
5、获取尚阳通历次股权变动涉及的股东及股东之间增资/股权转让协议,核查相关协议是否存在特殊权利条款,分析相关条款的生效条件和触发情况;获取相关方签署的关于特殊投资条款的解除协议或其他补充协议,访谈尚阳通股东、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百度搜索等公开渠道对尚阳通的股权是否存在纠纷进行检索并获取尚阳通出具的说明,确认目前各类特殊股东权利的生效及解除情况,是否对尚阳通股权清晰存在不利影响;
6、获取并查阅本次重组交易各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尚阳通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差异化定价情况和背景情况的说明及交易各方签署的声明承诺,查阅尚阳通的实际控制人蒋容及其控制的子鼠咨询、青鼠投资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差异化定价的承诺函》,分析本次交易差异化定价的合理性,核查交易完成后尚阳通管理层股东是否仍需承担补偿责任及其对尚阳通运营的
影响。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
1、尚阳通历次增资均已完成验资,上市公司已在相关申请文件中补充披露了尚阳通历次增资的验资情况。
2、尚阳通自设立以来的控制权变动过程、变动原因以及南通华达微增资及转让尚阳通股权的背景及原因具有合理性;除南通华泓正常行使股东权利、南通华泓提名的董事黄建新正常行使董事权利外,目前南通华达微及南通华泓未参与尚阳通的日常经营管理。
3、无锡馥海、南通华泓向尚阳通员工及员工持股平台低价转让股份,南通华泓向南通华达微的员工持股平台低价转让尚阳通股份均具有合理背景,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尚阳通自主开发业务,南通华达微入股尚阳通后,尚阳通向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销售产品的金额较小且已于2021 年终止,尚阳通对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业务方面的依赖;尚阳通的核心技术均系自主研发形成,除董事、执行总裁姜峰曾在南通华达微的关联方任职,以及董事黄建新系由南通华泓提名并在南通华达微的关联方任职外,尚阳通不存在其他核心人员来源于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的情形;除股东南通华泓系南通华达微的全资子公司、南通华达微的控股子公司通富微系尚阳通的股东华虹虹芯的有限合伙人外,其他股东与南通华达微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报告期内尚阳通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4、尚阳通成立后的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真实、有效,转让背景及定价依据合理;除南通华达微曾经委托无锡赛新、无锡馥海代其持有尚阳通股权导致尚阳通的股东持股与实际出资情况不一致外,尚阳通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的情形,且其他增资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股东持股及实际出资情况均相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阳通的直接股东所持尚阳通的股权均系真实持有,不存在受托、委托持股的情况,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尚阳通的股权不存在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主要供应商、客户(含主要终端客户)或其相关主体入股尚阳通的价格合理,除曾经存在特殊权利约定且均已解除外,该等主体与尚阳通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5、尚阳通与股东及其股东之间的特殊权利约定未实际执行,且已经不可恢复地解除并确认自始无效,不存在尚未解除的特殊权利约定或抽屉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阳通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不存在正在履行的特殊权利约定,不会对尚阳通的股权清晰造成不利影响。
6、本次交易采用差异化定价方案系交易对方之间基于市场化原则进行商业化谈判的结果,具有合理性,且已取得全体交易对方的确认,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且各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通过差异化对价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尚阳通及其管理层股东无需向其他股东承担补偿责任,不会对尚阳通的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8、关于整合管控及交易安排
申请文件显示:(1)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百货零售业务,经营业态包括百货商场、奥特莱斯、购物中心、便利店、专业店、网络购物平台等,标的资产主要从事高性能半导体功率器件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涉足半导体功率器件领域,构成跨行业并购。(2)标的资产近年业绩处于下滑趋势,本次交易采用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且未设置业绩承诺。(3)管理层股东蒋容、肖胜安、姜峰承诺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三个会计年度内持续任职,且对避免同业竞争、未来研发费用金额、发明专利申请数量、研发人员数量占比等作出承诺。(4)本次交易设置了业绩奖励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五个会计年度内,如任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超过 6000万元的,将超过部分的 30%作为奖励支付给经营管理团队,但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对价总额的 20%。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在新业务领域中技术、人才、客户等方面的储备情况等,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尚阳通的原因,上市公司是否具备跨行业整合能力,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实施的整合管控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财务、业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的具体整合管控措施及有效性,并充分提示本次交易的整合管控风险。(2)报告期研发费用金额、发明专利申请情况、研发人员数量占比等与承诺内容的对比情况,补充披露在业绩下滑情况下维持研发投入强度是否有利于改善标的资产业绩,相关承诺内容可否充分反映标的资产的研发成效以及管理层履职尽责情况,并结合标的资产业绩变动情况、未来业务发展预期、本次交易安排及承诺的合理性、评估作价公允性、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整合管控以及转型升级的可行性等,补充披露未设置业绩承诺或减值补偿承诺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重组交易目标的可实现性。(3)本次交易业绩奖励安排业绩基准的确定方式,业绩奖励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3)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业绩奖励安排业绩基准的确定方式,业绩奖励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1、本次业绩基准基于历史业绩、发展预期等因素确定
本次交易业绩奖励安排的业绩基准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6,000万元,由交易双方基于尚阳通历史业绩、业务发展预期等因素,经交易双方充分博弈、友好协商确定。
(1)尚阳通历史业绩
本次业绩基准与尚阳通2020-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的平均值6,381.75万元较为接近,略低于2023年度净利润,远高于2024年度净利润,相对尚阳通当前盈利水平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能够充分发挥业绩锚定和激励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平均值 |
| 尚阳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3,582.48 | 7,035.90 | 17,744.23 | 5,031.05 | -1,484.89 | 6,381.75 |
注:上表2023-2024年度数据来自尚阳通的《审计报告》,2020-2022年度财务数据来自尚阳通前次科创板上市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2)业务发展预期
在当前宏观经济增速放缓、行业周期整体下行的背景下,尚阳通仍面临非理性竞争持续与下游需求结构性调整的多重压力。在此复杂经营环境中,其未来业绩的改善将高度依赖于管理层是否具备前瞻的战略布局能力、高效的运营效率以及应对市场变化的敏捷应变能力。本次业绩奖励基准的确定充分考虑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和行业竞争格局下尚阳通的业务发展预期。
2、本次交易业绩奖励安排为交易双方商业谈判结果,有利于调动管理层积极性,带动尚阳通和上市公司业绩提升,回报中小投资者
(1)本次交易业绩奖励安排为交易双方充分博弈后的商业谈判结果
本次交易尚阳通的100%股权评估值为175,682.11万元,最终交易作价为158,000万元,相对评估值175,682.11万元折价10.06%,折让幅度较大,作为交易折价的对等安排,同时为尚阳通预留一定的激励措施,本次交易设置了业绩奖励。该项安排为交易双方经充分博弈,基于市场化原则进行商业化谈判的结果。
(2)本次交易业绩奖励安排有利于调动核心员工积极性,带动尚阳通和上市公司业绩提升,回报中小投资者
本次交易设置业绩奖励,能够充分调动尚阳通管理层、市场、研发等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正向激励引导员工积极开拓市场,进一步加快技术创新和产品迭代步伐,推动尚阳通经营业绩回升,从而回报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
(3)本次交易业绩奖励不涉及“预测数”,本次业绩奖励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监管精神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中“1-2 业绩补偿及奖励”规定,对标的资产交易对方、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设置业绩奖励安排时,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本次交易未设置业绩承诺,因而不涉及“预测数”,业绩奖励基准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虽然本次交易未设置业绩承诺,不涉及“预测数”,但业绩奖励基准基于尚阳通的历史业绩、业务发展预期等因素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相对尚阳通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而言,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该基准的设置能够为尚阳通业务发展提供业绩锚定和正向激励作用,显著提升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本次业绩奖励分享比例合理,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本次业绩奖励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监管精神,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管理层股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将前述业绩奖励条款予以取消。上市公司已于2025年11月27日与蒋容、肖胜安、姜峰、子鼠咨询、青鼠投资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第六条 业绩奖励”部分的全部条款予以终止。
综上,本次交易业绩奖励安排为交易双方商业谈判结果,有利于调动尚阳通管理层积极性,为尚阳通业务发展提供业绩锚定和正向激励作用,带动尚阳通和上市公司业绩提升,回报中小投资者;本次交易业绩奖励不涉及“预测数”,业绩奖励分享比例合理,本次业绩奖励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号》的监管精神,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管理层股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将相关业绩奖励条款予以终止。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检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了解业绩奖励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书面审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说明,了解本次交易的评估情况和定价依据;
3、查阅尚阳通的《审计报告》及尚阳通前次科创板上市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4、对上市公司、尚阳通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本次交易业绩奖励安排业绩基准的确定方式和原因;
5、查阅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管理层股东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
本次交易业绩奖励安排为交易双方商业谈判结果,有利于调动尚阳通管理层积极性,为尚阳通业务发展提供业绩锚定和正向激励作用,带动尚阳通和上市公司业绩提升,回报中小投资者;本次交易业绩奖励不涉及“预测数”,业绩奖励分享比例合理,本次业绩奖励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监管精神,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管理层股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将相关业绩奖励条款予以终止。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9、关于股份锁定期与股东人数
申请文件显示:(1)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共计 37 名,交易对方中子鼠咨询、青鼠投资主要业务为投资并持有尚阳通股权,交易对方众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2)标的资产股东人数穿透后不超过 200 人。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结合交易对方主营业务、除持有标的资产股权外其他对外投资情况,补充披露交易对方及其上层权益持有人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锁定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标的资产股东人数穿透计算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等相关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交易对方主营业务、除持有标的资产股权外其他对外投资情况,补充披露交易对方及其上层权益持有人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锁定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结合交易对方主营业务、除持有标的资产股权外其他对外投资情况,补充披露交易对方及其上层权益持有人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共有 37 名交易对方,其中非自然人交易对方共31 名。经核查,本次交易的31 名非自然人交易对方的设立时间均早于本次交易停牌(2024 年 11 月 27 日)前 6 个月,且不属于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主体,其设立时间、主营业务、除持有尚阳通股权外其他对外投资情况等相关情况如下:
| 交易对方名称 | 设立时间 | 取得尚阳通权益的时间 | 主营业务 | 除尚阳通外,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 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 |
| 子鼠咨询 | 2017.09 | 2017.11、2018.01、2019.12、2020.12、2021.08、2022.04 | 尚阳通员工持股平台 | 否 | 否 |
| 南通华泓 | 2017.06 | 2017.09、2022.10 | 股权投资 | 是,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全德学镂科芯二期创投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德学镂科芯创业投资基金(青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益鑫通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南通敏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 | 否 |
| 创维产投 | 2017.04 | 2018.03 | 股权投资 | 是,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米乐为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申矽凌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 南海成长 | 2017.07 | 2018.08、2020.06 | 股权投资 | 是,上海绣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智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润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西安蓝深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沃镭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否 |
| 华虹投资 | 2020.11 | 2021.10 | 股权投资 | 是,上海华虹虹芯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华虹虹芯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虹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芯展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励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否 |
| 深圳鼎青 | 2016.09 | 2018.03、2018.08 | 股权投资 | 是,埃特曼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广成创新技术有限公司、银河水滴科技(江苏)有限公司、通用微(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 否 |
| 石溪产恒 | 2019.09 | 2020.06 | 股权投资 | 是,南京码灵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通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世禹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芯熠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思远半导体有限公司 | 否 |
| 战新五期 | 2020.03 | 2020.06、2020.10 | 股权投资 | 否 | 否 |
| 青鼠投资 | 2020.11 | 2021.01 | 股权投资 | 否 | 否 |
| 南京同创 | 2014.10 | 2018.08 | 股权投资 | 是,新余同创鹏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恒芯远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赣州共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莞市盛雄激光先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 | 否 |
| 领汇基石 | 2018.06 | 2022.10 | 股权投资 | 是,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星原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鞍山科濠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麦科田生物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鸿天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 否 |
| 山东尚颀 | 2022.06 | 2022.10 | 股权投资 | 是,嘉兴顽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顽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顽宇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顽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得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艾拉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 | 否 |
| 嘉兴上汽 | 2022.06 | 2022.10 | 股权投资 | 是,嘉兴隽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顽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横琴屹隆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紫金矿业上汽紫汽(厦门)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华清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 | 否 |
| 郑州同创 | 2021.07 | 2022.10 | 股权投资 | 是,郑州同创同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瑞城宇航碳材料有限公司、深圳亿韦利科技有限公司等 | 否 |
| 扬州同创 | 2022.07 | 2022.10 | 股权投资 | 否 | 否 |
| 华舆青岛 | 2021.04 | 2022.10 | 股权投资 | 是,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时代华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玺新材料(安徽)有限公司、南京迪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等 | 否 |
| 石溪二期 | 2021.06 | 2022.10 | 股权投资 | 是,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思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环领先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鑫华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否 |
| 青岛融源 | 2021.10 | 2022.10 | 股权投资 | 是,江苏鑫华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瀚源半导体有限公司等 | 否 |
| 烟台山高 | 2016.03 | 2022.10 | 股权投资 | 是,山高宝鼎(烟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高(烟台)乐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枣庄山高畅世领行智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清河电子科技(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等 | 否 |
| 上海联新 | 2020.10 | 2022.10 | 股权投资 | 是,上海联圭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联璨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联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联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微创踪影医疗装备有限公司、南京九州星际新材料有限公司等 | 否 |
| 重投战略 | 2022.04 | 2022.10 | 股权投资 | 是,君原电子科技(海宁)有限公司、深圳芯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辰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睿思芯科(深圳)技术有限公司、阜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至信微电子有限公司 | 否 |
| 华虹虹芯 | 2021.10 | 2022.10 | 股权投资 | 是,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方芯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信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否 |
| 战新八期 | 2022.09 | 2022.10 | 股权投资 | 是,高景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中微光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 否 |
| 重投芯测 | 2022.05 | 2022.10 | 股权投资 | 是,深圳市重投芯耀一号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重投芯耀二号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芯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芸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阜时科技有限公司等 | 否 |
| 重仁聚力 | 2021.12 | 2022.10 | 股权投资 | 是,君原电子科技(海宁)有限公司、深圳芯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辰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芸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至信微电子有限公司 | 否 |
| 战新六期 | 2020.11 | 2022.10 | 股权投资 | 是,无锡硅动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 鸿山众芯 | 2021.08 | 2022.10 | 股权投资 | 是,无锡硅动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 共青城国谦 | 2022.09 | 2022.10 | 股权投资 | 否 | 否 |
| 苏州聚合 | 2021.03 | 2022.10 | 股权投资 | 是,东莞市环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坐标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聆思半导体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等 | 否 |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 2021.05 | 2022.10 | 股权投资 | 是,马鞍山金泽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融煜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鞍山科威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鞍山基石景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康维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 | 否 |
| 芜湖鼎润 | 2022.08 | 2022.10 | 股权投资 | 是,马鞍山盛航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鞍山科威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氢辉能源(深圳)有限公司、森瑞斯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隐冠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 | 否 |
如上所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子鼠咨询、青鼠投资、战新五期、共青城国谦及扬州同创仅持有尚阳通股权外,其他非自然人交易对方均存在除尚阳通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
子鼠咨询、青鼠投资、战新五期、共青城国谦、扬州同创 5名非自然人交易对方经穿透后主体的成立时间以及除尚阳通外的其他投资情况如下:
(1)子鼠咨询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成立时间 | 除该交易对方外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
| 1 | 蒋容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2 | 姜峰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3 | 肖胜安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4 | 刘新峰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5 | 曾大杰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6 | 王剑峰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7 | 罗才卿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8 | 陈文君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9 | 艾静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10 | 刘勤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11 | 葛先超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12 | 程卫红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13 | 谭凯归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14 | 干超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15 | 陶焘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16 | 莫晓晗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17 | 姜源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18 | 蒋越炜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19 | 陆紫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青鼠投资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成立时间 | 除该交易对方外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
| 1 | 刘燃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2 | 蒋容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3 | 黄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4 | 朱锈杰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5 | 张敏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6 | 钭献月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7 | 张震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8 | 张海霞 | 不适用 | 不适用 |
(3)战新五期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成立时间 | 除该交易对方外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
| 1 | 深圳创维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2014.12 | 是,安徽创维启航产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创维天使投资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横琴创维强科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欣南铧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创欣东铧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 |
| 2 | 张友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3 | 刘冬梅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4 | 鲁佳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5 | 姚一灵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6 | 吴菁 | 不适用 | 不适用 |
(4)共青城国谦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成立时间 | 除该交易对方外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
| 1 | 何志怀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2 | 玖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2021.06 | 是,天铖锌铖一期(温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大兴福禄数字经济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玖钺普朗克壹号(温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
(5)扬州同创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成立时间 | 除该交易对方外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
| 1 | 江西省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18.02 | 是,江西省未来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西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 |
| 2 | 上海鼎璋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16.10 | 是,允泰尊享一号股权投资基金(枣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协耀科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扬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 |
| 3 | 厦门国升增长启航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2.03 | 是,厦门国升增长优选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国升增长启航信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国升增长启航蜂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博鲁斯潘精密机床有限公司、齐力半导体(绍兴)有限公司等 |
| 4 | 朱晓璇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5 | 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986.08 | 是,南通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安装集团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南通创新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
| 6 | 杭州同创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13.10 | 是,杭州南海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同创叩问进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叩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同创伟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 |
如上所述,子鼠咨询、青鼠投资、战新五期、共青城国谦及扬州同创经穿透后的上一层非自然人权益持有人除投资该交易对方外,还存在其他对外投资,且成立时间均早于本次交易停牌(2024 年11 月 27 日)前 6个月,不属于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的主体。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上层权益持有人不存在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情形。
2、锁定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重组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重组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第10 点的规定:“交易对方如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的,穿透披露到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对持有交易对方股权或份额的锁定安排”。
如本问题“(一)结合交易对方主营业务、除持有标的资产股权外其他对外投资情况,补充披露交易对方及其上层权益持有人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锁定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之回复所述,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上层权益持有人均不属于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的主体,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安排具体如下:
(1)交易对方蒋容、肖胜安、子鼠咨询、青鼠投资已承诺,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交易对方姜峰已承诺,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
(3)南通华泓、创维产投、南海成长、华虹投资、深圳鼎青、领汇基石、石溪产恒、战新五期、洪炜、山东尚颀、叶桑、扬州同创、嘉兴上汽、上海联新、南京同创、石溪二期、中车青岛、重投战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郑州同创、烟台山高、华虹虹芯、苏州聚合、共青城国谦、重投芯测、马友杰、鸿山众芯、战新八期、重仁聚力、战新六期、青岛融源、芜湖鼎润已承诺,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此外,子鼠咨询、青鼠投资、战新五期、战新八期(战新八期原不存在除尚阳通以外的其他股权投资,其后续投资了高景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微光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其合伙人仍继续履行出具的穿透锁定承诺)、共青城国谦及扬州同创的合伙人已分别、自愿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前述主体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所持前述主体的出资份额,具体内容为:“在子鼠咨询/青鼠投资/战新五期/战新八期/共青城国谦扬州同创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内,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子鼠咨询/青鼠投资/战新五期/战新八期/共青城国谦/扬州同创的出资份额”。同时,蒋容另外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内容为:“如后续本人受让谭凯归持有的深圳市子鼠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份额,在深圳市子鼠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内,本承诺人不转让前述受让的深圳市子鼠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份额。”
经核查,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安排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标的资产股东人数穿透计算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等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暨尚阳通的股东穿透后的最终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公众公司、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备案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穿透计算股东数量(人) | 认定理由 |
| 1 | 子鼠咨询 | 16 | 子鼠咨询为尚阳通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数为19人(其中3人与自然人股东重复),经穿透计数为16人 |
| 2 | 南通华泓 | 28 | 南通华泓为南通华达微的全资子公司,经穿透计算为28人 |
| 3 | 蒋容 | 1 | 自然人 |
| 4 | 创维产投 | 1 |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
| 5 | 姜峰 | 1 | 自然人 |
| 6 | 南海成长 | 1 |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
| 7 | 肖胜安 | 1 | 自然人 |
| 8 | 华虹投资 | 7 | 共有3名股东,穿透至国资监管单位、上市公司、备案私募基金或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经穿透计算为7人 |
| 9 | 深圳鼎青 | 1 |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
| 10 | 石溪产恒 | 1 |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
| 11 | 战新五期 | 1 |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
| 12 | 青鼠投资 | 7 |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数8人(含蒋容),经穿透计数为7人 |
| 13 | 洪炜 | 1 | 自然人 |
| 14 | 叶桑 | 1 | 自然人 |
| 15 | 南京同创 | 4 | 有限合伙企业,经穿透计数为4人 |
| 16 | 马友杰 | 1 | 自然人 |
| 17 | 领汇基石 | 1 |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
| 18 | 山东尚颀 | 1 |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
| 19 | 嘉兴上汽 | 1 |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
| 20 | 郑州同创 | 1 |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
| 21 | 扬州同创 | 1 |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
| 22 | 华舆青岛 | 1 |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
| 23 | 石溪二期 | 1 |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
| 24 | 青岛融源 | 3 | 有限合伙企业,经穿透计数为3人 |
| 25 | 烟台山高 | 1 |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
| 26 | 上海联新 | 1 |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
| 27 | 重投战略 | 1 |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
| 28 | 华虹虹芯 | 1 |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
| 29 | 战新八期 | 1 |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
| 30 | 重投芯测 | 1 |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
| 31 | 重仁聚力 | 9 | 有限合伙企业,经穿透计数为9人 |
| 32 | 战新六期 | 1 |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
| 33 | 鸿山众芯 | 2 | 有限合伙企业,经穿透计数为2人 |
| 34 | 共青城国谦 | 1 |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
| 35 | 苏州聚合 | 1 |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
| 36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 1 |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
| 37 | 芜湖鼎润 | 1 |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
| 合计 | 105 | —— | |
如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暨尚阳通的股东穿透后的最终股东数量未超过200 人,不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规定的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的情形。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重组报告书(草案)》;
2、查阅尚阳通的股东名册;
3、获取并查阅了交易对方的章程或合伙协议、调查表,并通过企查查网站了解了非自然人交易对方的成立时间、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及对外投资情况;
4、通过企查查网站核查了子鼠咨询、青鼠投资、战新五期、共青城国谦及扬州同创上层权益持有人的构成、成立时间及对外投资情况;
5、获取并查阅了尚阳通自设立以来的工商档案,了解交易对方取得尚阳通权益的时间;
6、获取并查阅了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以及不属于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的相关承诺或确认文件;
7、查阅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关于股份锁定的规定;
8、获取并查阅了企查查的股权穿透清单及交易对方的私募基金备案证明。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
1、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上层权益持有人不属于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主体,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以及除尚阳通外不存在其他股权投资的交易对方子鼠咨询、青鼠投资、战新五期、共青城国谦及扬州同创的合伙人已分别出具锁定安排承诺,该等主体在本次交易过程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安排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尚阳通的实际股东穿透后的最终股东人数未超过200 人,不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有关超过200 人公司申报合规性审核的相关规定。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11、关于上市公司股权
申请文件显示:(1)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累计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持股数量的 89.69%,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8.72%;其中已被司法冻结股数占其持股数量的 4.92%,占公司总股本的 1.58%。(2)2024 年 12月 9 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上海勤学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学堂投资)签署《股票转让合同》,约定将其持有上市公司 6984.81 万股股份转让给勤学堂投资。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比例较高以及被司法冻结的原因;并结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情况、债务偿付能力,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的持股情况等,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2)本次交易前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原因、价格确定方式以及资金用途,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一揽子安排。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比例较高以及被司法冻结的原因;并结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情况、债务偿付能力,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的持股情况等,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
1、受收入准则调整、百货零售和地产行业发展下行等因素的影响,为维持当前经营所需的银行贷款规模,友阿控股股份累计质押比例较高;因债务逾期,友阿控股质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的股份曾被司法冻结,现该部分冻结已被解除;因债务逾期,友阿控股质押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长沙分行”)的部分质押股份被司法冻结
因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友阿控股 2020 年度以前即形成了较大规模的银行债务,且主要为信用贷款;2020 年度起,友阿控股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对零售联营收入采用净额法列报,营业收入大幅下降(由2019 年的62.66 亿元降至2020年的 23.29 亿元),导致其在银行的信用评级发生调整、部分银行进行了抽贷并要求友阿控股以上市公司股权作质押担保增信。一方面,部分地产项目前期大额的资金投入暂未取得预期的投资回报,另一方面,受百货零售和地产行业发展下行的影响,友阿控股营业收入进一步下滑,因此为维持当前所需的银行贷款规模,友阿控股质押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逐步上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友阿控股累计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381,668,740 股,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85.49%,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7.38%。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友阿控股累计冻结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27,100,000股,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07%,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4%。本次重组申报以来,友阿控股被冻结的上市公司股份(含已解除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冻结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 | 起始日 | 到期日 | 冻结解除日 | 债权人 | 冻结原因 |
| 友阿控股 | 21,981,500 | 4.92% | 1.58% | 2024-10-25 | 2027-10-24 | 2026-1-30 | 招商银行长沙分行 | 因债务逾期被司法 |
| 17,500,000 | 3.92% | 1.26% | 2025-11-6 | 2028-11-5 | 不适用 | 广发银行长沙分行 | 冻结,具体详见下文 | |
| 9,600,000 | 2.15% | 0.69% | 2026-9-16 | 2029-9-15 | 不适用 | 广发银行长沙分行 |
2020 年8月27 日,友阿控股在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办理了总额1亿元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票据到期后,友阿控股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未能按期兑付上述票据,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向最后一手持票人垫付了1 亿元票据,随后其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友阿控股、票据前手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友阿超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友阿超市分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 民终 8421 号《民事判决书》,友阿控股及友阿超市分公司应偿还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垫付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本金9,853.35 万元,并以欠付的票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相应利息。因友阿控股未能及时偿付前述款项,2024 年 10 月 25 日起,友阿控股质押给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的21,981,500 股上市公司股票被司法冻结。2026 年2 月2日,友阿控股已通过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向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偿还上述本金及1,928.11 万元利息,其质押给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的21,981,500股上市公司股份已于2026年1月30日被解除冻结。
因友阿控股在广发银行长沙分行的借款逾期,债权人基于债权保障需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友阿控股质押给广发银行长沙分行的共计2,710 万股上市公司股票被司法冻结。目前,广发银行长沙分行已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已于 2026 年6月 26 日取得终审判决,根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湘01 民终8075 号】,友阿控股应偿还广发银行长沙分行本金 8,990 万元及截至 2025 年 10 月 16 日的利息 455.04 万元、罚息 217.54 万元、复利 11.01 万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6 年10 月 26 日至 10 月 27 日在淘宝网岳麓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友阿控股所持有的并已司法再冻结的上市公司27,100,000 股股份进行公开拍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司法拍卖股票已全部竞拍成功,后续仍涉及买受人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因此司法拍卖最终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若本次被司法拍卖股份全部成交并过户登记,友阿控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将由446,448,740 股减少至419,348,74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将由 32.02%降至 30.08%;质押股份数量将从 381,668,740 股降至 354,568,740 股,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持股总数的比例将从 85.49%降至84.55%;冻结股份将从27,100,000 股降至0股;若本次司法拍卖股票所得款项已足额清偿友阿控股对广发银行长沙分行的债务,经申请解除剩余超额质押的友阿股份股票后,友阿控股所持上市公司质押股份数量将从 381,668,740 股降至334,022,261股,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持股总数的比例将从85.49%降至79.65%。
除上述情形外,友阿控股与其他友阿股份股票质押的质权人之间不存在因借款逾期导致的未结诉讼、仲裁等情况。
2、友阿控股化债工作持续推进,友阿集团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已表决通过关于化债脱困期(2028 年 4 月前)内各成员单位不冻结拍卖友阿控股质押股权等议案,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银行”)已解除部分股份质押,结合友阿控股融资履约保障比例、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的持股情况,预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能够保持稳定;控股股东短期资金压力较大、短期偿债能力较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上述风险;长沙市国资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国控集团”)已累计向友阿控股提供 1.18 亿元借款,友阿控股短期偿债压力有所下降
(1)友阿控股化债工作持续推进,友阿集团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已表决通过关于化债脱困期(2028 年 4月前)内各成员单位不冻结拍卖友阿控股质押股权等议案,长沙银行已解除部分股份质押
为提高整体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控信用风险扩大,继续有效支持企业合理需求,促进银企合作共赢,2022 年 4月1日,18 家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集团内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友阿集团”)金融机构债权人组建了友阿集团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并于2022 年 4月27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友阿集团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共同行动方案的议案》。
2026 年1月23 日,债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友阿集团化债脱困期续延两年,脱困期至 2028 年4 月》《化债脱困期内,各成员单位不抽贷、不断贷、不诉讼、不冻结拍卖质押股权》《化债脱困期内,各成员单位不对友阿控股持有、目前暂未质押的约4,600 万股友阿股份股票设置质押权利负担,以及后续长沙银行解押的4,328万股友阿股份股权及辣妹子15%股权不得采取司法冻结和补充质押等措施》《各成员单位对友阿控股续贷,原则上采取无还本续贷或借新还旧方式续贷,结息周期为到期还本付息》等议案。2026 年2月10 日,友阿控股质押给长沙银行的4,328 万股上市公司股票已被解除质押。
根据本次债委会表决通过的上述议案,友阿控股被质押和冻结给各债权银行的上市公司股份在 2028 年4月前被司法处置的风险总体可控,结合友阿控股融资履约保障比例、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的持股情况,预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能够保持稳定。
若出现控股股东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恶化、市场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不可控事件,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可能被处置,从而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三、其他风险”之“(一)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冻结及债务风险”中披露相关风险。
(2)友阿控股实际融资履约保障比例相对较高,质押股权被行使质权的风险可控
经核查,截至2026 年9 月30 日,友阿控股质押的友阿股份股票对应的平仓线、警戒线以及履约保障比例等情况如下:
| 质权人 | 协议有关警戒线的约定 | 协议有关平仓线的约定 | 质押股份数量(万股) | 质押股份市值(万元) | 未偿还本金(万元) | 履约保障比例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路支行 | 150% | 130% | 1,000.00 | 4,810.00 | 5,995.59 | 80.23% |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100% | 4,764.65 | 22,917.97 | 8,990.00 | 254.93% |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150% | 140% | 2,000.00 | 9,620.00 | 7,959.00 | 120.87% |
| 其他 | / | / | 30,402.22 | 146,234.70 | 145,683.26 | 100.38% |
| 合计 | / | / | 38,166.87 | 183,582.66 | 168,627.85 | 108.87% |
注:上表“质押股份市值”系依据 2026 年 9 月 30 日友阿股份收盘价测算;履约保障比例=质押股份市值/未偿还本金;上表未包含不涉及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其他融资,未考虑其他抵押物和其他质押股权的价值。
根据相关协议及友阿控股相关负责人访谈,除上表列示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长沙韶山路支行”)、广发银行长沙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外,友阿控股与其他质权人签署的协议均未对警戒线、平仓线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测算结果,由于近期上市公司股价有所下降,存在警戒线、平仓线约定的三家银行中,友阿控股在工商银行长沙韶山路支行、兴业银行长沙分行的融资未偿还本金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在广发银行长沙分行的融资未偿还本金履约保障比例高于平仓线。整体来看,截至2026 年9月30 日,友阿控股质押的上市公司股票对应未偿还本金合计16.86 亿元,对应质押股份当前市值(按 2026 年9月30 日收盘价 4.81 元/股测算)为 18.36 亿元,履约保障比例为 108.87%。此外,友阿控股已向中国银行、长沙银行等债权人抵押了长沙市合计 6.67 万平方米、汨罗市合计1.41 万平方米的房产,并质押了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5.2497%的股权、湖南岳阳友阿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61%的股权,实际履约保障比例进一步提高。
综上所述,友阿控股与大部分质权人签署的协议均未对警戒线、平仓线作出明确约定,实际融资履约保障比例相对较高,质押股权被行使质权的风险可控。
(3)根据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的持股情况,友阿控股已冻结股份被司法处置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控制权发生变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友阿控股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勤学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学堂投资”)转让的69,848,057 股股份尚未完成交割。该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转让人解除拟转让股份的司法冻结、质押,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再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实施以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由于友阿控股持有并被司法冻结的上市公司27,100,000股股票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并已全部竞拍成功(以下简称“本次拍卖”),后续仍涉及买受人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因此司法拍卖最终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但预计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前完成。根据竞拍结果,友阿控股、聚富投资、蒋容、子鼠咨询、青鼠投资、勤学堂投资均未在此次拍卖中取得股份,且单一买受人竞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66%,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本次交易完成时前述协议转让是否完成,下表分两种情形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说明如下:
| 姓名/名称 | 本次交易前(截至2026年9月30日)持股比例 | 本次拍卖过户完成后(假设协议转让未完成) |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持股比例 | |
| 情形1:协议转让未完成 | 情形2:协议转让已完成 | |||
| 友阿控股、聚富投资 | 32.02% | 30.08% | 22.51% | 18.76% |
| 蒋容、子鼠咨询、青鼠投资 | - | - | 8.14% | 8.14% |
| 勤学堂投资 | - | - | - | 3.75% |
| 其他股东 | 67.98% | 69.92% | 69.35% | 69.35% |
本次交易前,截至2026 年9月30 日,友阿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聚富投资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32.02%的股份,其余股东持股比例较低(第二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1%)且持股较为分散。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蒋容及其控制的子鼠咨询、青鼠投资合计持有上市公司8.14%的股份,其他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均不足5%。
由上表可知,本次交易完成时,即使控股股东已冻结股票被司法处置,无论协议转让是否完成,友阿控股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比例都将显著高于包括本次交易对方蒋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内的其他股东。因此,友阿控股已冻结股份被司法处置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控制权发生变更。
(4)友阿控股短期内存在较大的资金压力,短期内的偿债能力相对较弱,将采取多项措施尽快清偿到期债务;实际控制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债务偿付能力,必要时将采取措施帮助友阿控股资金周转;长沙国控集团已累计向友阿控股提供 1.18 亿元借款,友阿控股短期偿债压力有所下降
①友阿控股短期内存在较大的资金压力,短期内的偿债能力相对较弱,将采取多项措施尽快清偿到期债务,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友阿控股为持股型公司,下属子公司除上市公司外,其主营业务主要有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友阿控股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合并口径)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6月30日/2026年1-6月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
| 资产负债简要情况 | |||
| 流动资产 | 625,613.87 | 628,638.11 | 434,825.33 |
| 非流动资产 | 1,203,309.69 | 1,195,294.02 | 1,295,009.07 |
| 总资产 | 1,828,923.55 | 1,823,932.13 | 1,729,834.41 |
| 流动负债 | 930,321.71 | 930,122.38 | 832,843.58 |
| 非流动负债 | 299,117.39 | 298,155.24 | 264,055.18 |
| 总负债 | 1,229,439.09 | 1,228,277.62 | 1,096,898.76 |
| 所有者权益 | 599,484.46 | 595,654.51 | 632,935.65 |
| 利润表简要情况 | |||
| 营业总收入 | 43,659.16 | 116,152.88 | 159,276.92 |
| 营业利润 | -3,696.55 | -56,844.64 | -14,547.43 |
| 净利润 | -3,720.34 | -57,123.55 | -16,439.28 |
| 现金流量表简要情况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502.26 | 15,025.88 | 29,580.99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41.52 | 14,523.45 | 10,073.02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8,415.37 | -35,120.40 | -56,839.40 |
| 财务指标 | |||
| 资产负债率(%) | 67.22 | 67.34 | 63.41 |
| 流动比率(倍) | 0.67 | 0.68 | 0.52 |
| 速动比率(倍) | 0.16 | 0.16 | 0.17 |
注 1:上述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注 2:根据 2025 年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底稿的要求,友阿控股应按照税务主体测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净额列报。因此,友阿控股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了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非流动资产总额、资产总额等相关科目。
受地产行业不景气等因素影响,友阿控股营业收入下滑,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相对较低,友阿控股短期内存在较大的资金压力,短期内的偿债能力相对较弱,但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友阿控股资产规模保持相对稳定,资产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资产负债率相对稳健,具备持续履行偿债义务的能力。
为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友阿控股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融资逾期导致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长沙分行”)债务逾期导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以外,本公司与其他质权人(质物:友阿股份股票)不存在因债务逾期导致的重大未结诉讼、仲裁的情况;
二、本公司将积极与质权人协商释放部分已质押的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资产,便于本公司后续通过融资或资产出售等方式筹集资金偿债,降低本公司所持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比例;
三、本公司将积极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协商,申请对到期债务的期限进行延长或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置换到期债务;
四、本公司将积极与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广发银行长沙分行进行沟通,优先筹措资金偿还其逾期款项,避免已冻结的上市公司股票被司法处置;
五、本公司承诺将通过增资扩股、向现有股东借款、引入其他投资者、争取其他第三方资金等方式,尽快清偿到期债务,确保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率降至合理水平,避免上市公司控制权在本次重组审核期间或本次重组完成后因本公司质押股份被行使质权而发生变更。”
②实际控制人资信情况良好、具备一定的债务偿付能力,必要时将采取措施帮助友阿控股资金周转,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截至 2026 年8月28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子敬先生无信用卡、贷款逾期情况,无尚未结清的信用额度和贷款。根据胡子敬先生出具的《关于个人资金情况、债务偿付能力的说明》:“截至 2026 年9 月30 日,本人名下主要资产为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150 万股股份(对应持股比例 14.375%),为给长沙国控集团向友阿控股提供的不超过 2.20 亿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担保,2026 年1 月28 日,本人与长沙国控集团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将上述资产全部质押给长沙国控集团;同时,截至2026 年9 月30 日,本人无尚未清偿的重大负债、未结诉讼,资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债务偿付能力。”
同时,为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子敬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案件,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资信情况良好;
二、本人承诺必要时将通过抵押个人资产、质押本人持有的友阿控股股份等方式为友阿控股的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或向友阿控股提供短期借款帮助其资金周转,确保友阿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率控制在合理水平,避免上市公司控制权在本次重组审核期间或本次重组完成后因友阿控股质押股份被行使质权而发生变更。”
③长沙国控集团已累计向友阿控股提供 1.18 亿元借款,友阿控股短期偿债压力有所下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长沙国控集团已累计向友阿控股提供 1.18亿元借款,该笔借款扣除法院执行费用后,剩余资金已通过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支付至招商银行长沙分行银行账户,用于支付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垫付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本金及1,928.11 万元利息。在长沙国控集团的纾困资金支持下,友阿控股短期偿债压力有所下降。
(二)本次交易前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原因、价格确定方式以及资金用途,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一揽子安排
1、本次交易前友阿控股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原因系为缓解自身资金压力,价格系基于有关规定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协议转让资金用途为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
为缓解资金压力,友阿控股于 2022 年3月起即尝试引入战略投资者,具体详见上市公司于2022 年 3月22 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筹划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2024 年 2 月 19 日,与微创英特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债式收购框架协议书》约定事项终止后,友阿控股开始新一轮筹划,本次筹划转让股票的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具体如下:
| 时间 | 进程 |
| 前期筹划阶段 | |
| 2024年2月19日 | 友阿控股与友阿股份、主要股东相关负责人商议筹划拟出让友阿股份部分股份事宜 |
| 2024年3月20日 | 友阿控股的国有股东长沙市国资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召开党委会,同意友阿控股协议转让所持友阿股份股票事宜 |
| 2024年3月21日 | 友阿控股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友阿控股对外转让所持友阿股份不超过10%(含10%)的股份,转让价格以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转让交易定价规则为准(原则上不低于3元/股)等事宜 |
| 2024年11月26日 | 友阿控股相关负责人商议加快推进协议转让友阿股份部分股份、缓解资金压力的必要性 |
|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筹划阶段 | |
| 2024年11月29日 | 友阿控股与意向投资人确定投资意向 |
| 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8日 | 友阿控股与意向投资人协商确定协议转让定价、交易数量、支付安排等核心事项 |
| 2024年12月9日 | 友阿控股与受让方勤学堂投资签署股票转让合同 |
| 2024年12月11日 | 友阿股份披露本次协议转让股票的事项 |
2024 年12 月9日,友阿控股与勤学堂投资签署了《股票转让合同》,约定友阿控股以 3.02 元/股的价格向勤学堂投资转让其持有的友阿股份 69,848,057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协议转让”)。2025 年 2月、2025 年12 月、2026 年6 月,友阿控股与勤学堂投资分别签署了《股票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和《股票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二)》和《股票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三)》,上述协议将《股票转让合同》约定的履约时间期限、最晚交割日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本次协议转让资金用途为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转让价格系基于相关规定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股票交易双方签署协议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3.35 元,本次股票协议转让价格为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90.1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特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 11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90%)。因此,本次友阿控股向勤学堂投资转让股份的价格符
合相关规定。
2、本次协议转让与本次交易不构成一揽子安排
友阿控股于2022 年 3月起即尝试引入战略投资者,2024 年6月,勤学堂投资与友阿控股、友阿股份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首次会面,商讨化解友阿控股债务压力的方案。2024 年12 月,基于对友阿股份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勤学堂投资最终同意受让友阿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5.01%(本次重组完成前)的股份。根据勤学堂投资、友阿控股及友阿股份的声明与承诺,勤学堂投资与上市公司未就本次重组签署任何协议,对本次重组的策划、实施和最终的交易成果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本次协议转让与本次重组不互为前提,不存在“抽屉协议”,友阿股份本次重组推进进展、发行审核结果等均不会影响本次协议转让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股票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效力,因此不构成一揽子安排。
为帮助友阿控股偿还银行贷款(含支付利息)和补充流动资金,勤学堂投资同意友阿控股提前使用本次协议转让的保证金 200 万元,并向其另外提供了1,700 万元借款。根据勤学堂投资、友阿控股及友阿股份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检索,查阅上市公司、尚阳通、蒋容及其一致行动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本次协议转让保证金及前述借款以外,勤学堂投资与上市公司、友阿控股、尚阳通、蒋容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特殊安排。相关声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勤学堂投资声明与承诺
“1、本公司基于对友阿股份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与友阿控股签署了《股票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为缓解友阿控股资金压力,维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本公司共计向友阿控股提供1,700 万元借款,并同意友阿控股提前使用本次协议转让保证金200 万元,用于偿还其银行贷款(含支付利息)和补充流动资金。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2、本次协议转让系交易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充分协商的结果,不存在潜在利益输送或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本次协议转让与友阿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不互为前提,不存在“抽屉协议”,友阿股份本次重组推进进展、发行审核结果等均不会影响本次协议转让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股票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效力。
4、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未然及其近亲属将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管理相关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友阿股份股票、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建议他人交易友阿股份股票。本公司将对本公司及本公司关于友阿股份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情况进行自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交易自查报告。若友阿股份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因内幕交易被有关机构立案侦查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及本公司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关赔偿和其他法律责任。
5、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关联方不存在借助友阿股份本次重组以及本次协议转让不当得利的情形,不存在向友阿控股、友阿股份、本次重组标的、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前述单位主要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
6、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关联方与友阿控股、友阿股份、本次重组标的、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前述单位主要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除前述情形以外的其他资金往来。”
(2)友阿控股声明与承诺
“1、本公司为缓解自身资金压力,与上海勤学堂签署了本次协议转让的《股票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并向上海勤学堂共计借款1,700 万元,经其同意,可以提前使用对方支付的本次协议转让200 万元保证金,前述借款和保证金将用于偿还本公司的银行贷款(含支付利息)和补充流动资金。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2、本次协议转让系交易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充分协商的结果,不存在潜在利益输送或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本次协议转让与友阿股份本次重组不互为前提,不存在“抽屉协议”,友阿股份本次重组推进进展、发行审核结果等均不会影响本次协议转让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股票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效力。
4、本公司及本公司关于本次协议转让、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将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管理相关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友阿股份股票、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建议他人交易友阿股份股票。本公司将对本公司及本公司关于友阿股份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情况进行自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交易自查报告。若友阿股份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因内幕交易被有关机构立案侦查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及本公司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关赔偿和其他法律责任。
5、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关联方不存在借助友阿股份本次重组以及本次协议转让不当得利的情形,不存在向上海勤学堂、友阿股份、本次重组标的、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前述单位主要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
6、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关联方与上海勤学堂、友阿股份、本次重组标的、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前述单位主要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前述情形以外的其他资金往来。
7、除已披露的协议和安排外,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关联方与上海勤学堂、友阿股份、本次重组标的、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前述单位主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3)上市公司声明与承诺
“1、本次协议转让与友阿股份本次重组不互为前提,不存在“抽屉协议”。
2、本公司及本公司关于本次协议转让、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将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管理相关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友阿股份股票、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建议他人交易友阿股份股票。本公司将对本公司及本公司关于友阿股份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情况进行自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交易自查报告。若友阿股份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因内幕交易被有关机构立案侦查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及本公司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关赔偿和其他法律责任。
3、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关联方不存在借助友阿股份本次重组以及本次协议转让不当得利的情形,不存在向上海勤学堂、本次重组标的、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前述单位主要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
4、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关联方与上海勤学堂、本次重组标的、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前述单位主要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和资金往来。
5、除已披露的协议和安排外,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关联方与上海勤学堂、本次重组标的、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前述单位主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6、上海勤学堂与本公司未就本次重组签署任何协议,对本次重组的策划、实施和最终的交易成果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对友阿控股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友阿控股质押上市公司股票的原因、累计质押比例较高的原因、部分股票被冻结的原因、融资和资产抵/质押情况、股票质押相关协议关于警戒线和平仓线的约定、资金情况和偿债能力;
2、获取并查阅友阿控股与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相关法院判决材料、有关质押股权被司法冻结的法院文书、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出具关于解除上述股份冻结的《执行裁定书》、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向招商银行长沙分行支付款项的银行回单和电子票据,以及友阿控股关于广发银行长沙分行借款逾期导致的股票冻结情况的《告知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6)湘01 民终8075 号】、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网拍时间告知书》、通过淘宝网岳麓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询友阿控股持有的 27,100,000 股上市公司股票的拍卖情况及竞价结果;
3、获取并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部分解除质押登记)》,核查友阿控股的股票质押和司法冻结情况;
4、查阅友阿控股《企业信用报告》、融资明细表,与债权人签署的借款、授信、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等相关协议,查询友阿股份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核查截至 2026 年9月30 日友阿控股质押股权对应的融资未偿还本金、履约保障比例、质押股份是否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查阅友阿控股2024 年度、2025 年度审计报告及2026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计算分析友阿控股资金情况、偿债能力;
6、查阅实际控制人《个人信用报告》,获取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个人资金情况、债务偿付能力的说明》,以及实际控制人与长沙国控集团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了解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情况、债务偿付能力;
7、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核查友阿控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以及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8、计算本次重组完成后交易对方的持股情况,查阅友阿控股、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函》,分析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控制权稳定性;
9、查阅《友阿集团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纪要》以及债委会成立相关会议纪要,了解债委会成立背景以及表决通过关于化债脱困期(2028年4月前)内不冻结拍卖友阿控股质押股权的议案情况;
10、查阅长沙国控集团与友阿控股签署的《借款合同》;
11、访谈友阿控股、上海勤学堂的相关负责人,了解友阿控股向勤学堂投资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原因、定价依据、是否与本次重组构成一揽子安排;
12、查阅友阿控股 2024 年2 月以来筹划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主要进程的相关资料,友阿控股与勤学堂投资签署的《股票转让合同》《股票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股票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二)》《股票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三)》,以及勤学堂投资、友阿控股、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协议转让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受收入准则调整、百货零售和地产行业发展下行等因素的影响,为维持当前经营所需的银行贷款规模,友阿控股股份累计质押比例较高;因债务逾期,友阿控股质押给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的股份曾被司法冻结,现该部分冻结已被解除;因债务逾期,友阿控股质押给广发银行长沙分行的部分质押股份被司法冻结。友阿控股化债工作持续推进,友阿集团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已表决通过关于化债脱困期(2028 年 4 月前)内各成员单位不冻结拍卖友阿控股质押股权等议案,长沙银行已解除部分股份质押,结合友阿控股截至2026 年9月30日的融资履约保障比例、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的持股情况,预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能够保持稳定;友阿控股短期内存在较大的资金压力,短期内的偿债能力相对较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上述风险;长沙国控集团已累计向友阿控股提供 1.18 亿元借款,友阿控股短期偿债压力有所下降。
2、本次交易前友阿控股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原因系为缓解自身资金压力,价格系基于有关规定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友阿控股本次协议转让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补充流动资金,与本次重组不构成一揽子安排。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陆份,伍份交公司,壹份由本所留存备查,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周琳凯
经办律师: 邹棒
经办律师: 邹 棒
经办律师: 莫 彪达代炎
达代炎张熙子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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