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翔股份”)分别于2026年4月23日、2026年5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相关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孙)公司向租赁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总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18,500万元(含本数,下同);向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03,500万元;为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 451,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协议为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不超过审议总额度的情况下,各融资机构之间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所列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已设立的及将来新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内部可进行额度调剂。同时公司与子(孙)公司、子(孙)公司之间根据实际情况互相担保。担保额度期限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2026年 5月 15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恩电子”)、江西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翔”)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300BY26001092、07300BY26001090、07300BY26001091),为全资子公司赣州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科翔”)在宁波银行的相关授信业务提供保证。上述担保最高限额合计10,000.00万元,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的额度范围内。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 债权人 | 宁波银行 |
| 债务人 | 赣州科翔 |
| 保证人 | 科翔股份、智恩电子、江西科翔 |
| 担保最高限额(万元) | 10,000.00 |
| 保证方式 | 连带责任保证 |
| 保证范围 |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保证期间 |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
注:主合同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限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6年信中银信保字136号),公司为赣州科翔在中国银行的相关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最高限额合计5,000.00万元,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的额度范围内。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 债权人 | 中国银行 |
| 债务人 | 赣州科翔 |
| 保证人 | 科翔股份 |
| 担保最高限额(万元) | 5,000.00 |
| 保证方式 | 连带责任保证 |
| 保证范围 |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伍仟万元整。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
| 保证期间 |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三)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编号:791XY261019T000006),公司为江西科翔在招商银行的相关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最高限额合计21,000.00万元,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的额度范围内。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 债权人 | 招商银行 |
| 债务人 | 江西科翔 |
| 保证人 | 科翔股份 |
| 担保最高限额(万元) | 21,000.00 |
| 保证方式 | 连带责任保证 |
| 保证范围 | 1.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壹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1.招商银行(或招商银行下属机构)和授信申请人原签协议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1.2.招商银行因履行《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含招商银行应授信申请人申请开立的以第三方为被担保人的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以及为授信申请人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所形成的授信申请人对招商银行的债务;1.3.保理业务项下,招商银行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债权(或基于授信申请人签发的债权凭证/无条件付款承诺而享有的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及/或招商银行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的应收账款融资收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1.4.招商银行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1.5.招商银行在《授信协议》项下为授信申请人办理委托开证、委托境外融资或跨境贸易直通车等跨境联动贸易融资业务时,依据具体业务文本约定为归还联动平台融资而做出的押汇或垫款(无论是否发生在授信期间内)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1.6.招商银行应授信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招商银行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1.7.授信申请人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租赁业务等项下对招商银行所负的全部债务;1.8.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本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1.9.招商银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招商银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招商银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招商银行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以第1.1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招商银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4.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
| 保证期间 |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
(四)公司及江西科翔、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华源”)、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湾科翔”)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6)穗银惠州最高保03564号、(2026)穗银惠州最高保 03567号、(2026)穗银惠州最高保 03566号、(2026)穗银惠州最高保 03565号),为智恩电子在中信银行的相关授信业务提供保证。上述担保最高限额合计 35,000.00万元,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的额度范围内。
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将公司为赣州科翔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人民币2亿元调剂至本次为智恩电子担保。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 债权人 | 中信银行 |
| 债务人 | 智恩电子 |
| 保证人 | 科翔股份、江西科翔、华宇华源、大亚湾科翔 |
| 担保最高限额(万元) | 35,000.00 |
| 保证方式 | 连带责任保证 |
| 保证范围 |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
| 保证期间 |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有追索权保理)或保理融资到期日(无追索权保理)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
注:主合同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
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 366,587.07万元人民币(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孙)公司授信、融资租赁提供的担保),占公司 2025 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29.23%。公司不存在为全资子(孙)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科翔股份、智恩电子、江西科翔分别与宁波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科翔股份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科翔股份与招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4.科翔股份、江西科翔、华宇华源、大亚湾科翔分别与中信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子公司同意担保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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