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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新药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修订稿)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图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ZHONGTAI SECURITIES CO.,LTD.

(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 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 3 号楼)

二零二六年十月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接受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拓新药业”)的委托,担任其向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并指定李志斌、徐柏青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特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本项目发行保荐书。

中泰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目录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 1

目录 …… 2

释义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 4

二、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 …… 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介绍 …… 5

四、保荐机构关于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相关情形说明 …… 9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10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2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3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13

二、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合规性的说明 …… 14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7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6

五、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 31

六、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31

七、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 3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34

释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本发行保荐书中的词语应有如下的含义:

本公司、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拓新药业指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指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司章程》指《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会/大会指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
董事会指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中泰证券指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一期、报告期指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及2026年1-6月
报告期末指2026年6月30日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涉简称与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一致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中泰证券指定李志斌、徐柏青为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李志斌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阳谷华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阳谷华泰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日科化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拓新药业 IPO、彩客科技 IPO、阳谷华泰重大资产重组、未名医药控制权收购等项目,并参与多个IPO 项目的改制、辅导工作,完成了多家新三板挂牌项目,具有扎实的财务专业知识和丰富的项目经验。

徐柏青女士,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蔚蓝生物非公开发行、日科化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日科化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乖宝宠物创业板IPO、阳谷华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主板IPO 等项目,具有扎实的财务专业知识和丰富的项目经验。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1、项目协办人

中泰证券指定朱殷欣为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项目协办人。

朱殷欣女士,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高级经理。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阳谷华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彩客科技IPO 等项目,具有一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2、其他项目组成员

本次发行其他项目成员包括:李雪松、孙亮亮、刘浩阳。

二、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为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介绍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Tuoxi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股票简称拓新药业
股票代码301089.SZ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间2012年3月1日
上市时间2021年10月27日
注册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科隆大道515号
法定代表人杨西宁
注册资本12,654.45万元
电话0373-6351918
互联网网址www.tuoxinpharm.com
电子信箱tuoxinyyh@163.com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1329432N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添加剂生产;药品生产;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

截至2026 年6 月30 日,公司总股本为126,544,500 股,股本结构如下:

项目数量(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36,895,18729.16%
无限售条件股份89,649,31370.84%
总股本126,544,500100.00%

(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6 年6 月30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杨西宁34,455,65027.23%
21461565 ONTARIO INC.17,297,40713.67%
3蔡玉瑛5,307,7754.19%
4张明远4,040,2983.19%
5渠桂荣3,974,5003.14%
6董春红2,025,0001.60%
7王秀强1,652,4001.31%
8熊英1,033,8000.82%
9陈蘸木965,0000.76%
10林新365,2000.29%
合计71,117,03056.20%

(四)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额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首发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截至2020年12月31日)9,450.00
历次筹资情况发行时间发行类别筹资净额
2021年10月首次公开发行54,327.41
合计54,327.41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含税)9,463.61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145,832.41

(五)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信永中和对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12月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 报 表 附 注 进 行 了 审 计 , 并 分 别 出 具 了 《 2023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XYZH/2024ZZAA1B0242)、《2024 年度审计报告》(XYZH/2025ZZAA1B0230)和《2025 年度审计报告》(XYZH/2026ZZAA1B0068)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6 年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6年6月30日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163,231.23166,529.64175,824.39183,899.46
负债合计17,398.8218,111.9720,572.3923,572.2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45,832.41148,417.67155,252.01160,327.19
股东权益145,832.41148,417.67155,252.01160,327.19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6 年 1-6 月2025 年度2024 年度2023 年度
营业收入21,130.3737,834.3642,169.4183,551.00
营业利润-2,867.30-7,175.75-2,371.8232,168.39
利润总额-2,867.93-7,238.54-2,773.2531,653.3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796.08-6,966.10-1,988.4924,307.27
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067.64-7,893.81-2,725.5423,197.02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6年1-6月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55.15-2,618.6910,266.872,695.3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249.609,554.06-13,987.61-12,860.7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18-121.00-3,257.29-6,907.23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52.12-28.7982.8811.1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3,747.696,785.58-6,895.15-17,061.52

4、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2026年1-6月/2026.6.302025年度/2025.12.312024年度/2024.12.312023年度/2023.12.31
流动比率(倍)3.974.014.104.23
速动比率(倍)2.502.552.852.9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4.54%5.11%7.28%9.58%
资产负债率(合并)10.66%10.88%11.70%12.82%
利息保障倍数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7.155.523.668.63
存货周转率(次/年)1.761.551.541.58
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2,796.08-6,966.10-1,988.4924,307.27
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3,067.64-7,893.81-2,725.5423,197.02
基本每股收益(元)-0.22-0.55-0.161.93
稀释每股收益(元)-0.22-0.55-0.161.93
毛利率19.45%26.38%29.87%57.8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90%-4.59%-1.26%16.35%

注 1: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预付款项−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 (3)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母公司负债总额/母公司资产总额)×100% (4)资产负债率(合并)=(公司合并负债总额/公司合并资产总额)×100% (5)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6)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7)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8)基本每股收益=P0÷S S=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 为期初股份总数;S1 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 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 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 为报告期缩股数;M0 为报告期月份数;Mi 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9)稀释每股收益=P/(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其中,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注 2:公司无有息负债,无需支付利息,利息保障倍数不适用

5、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报告期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计算列示如下:

报告期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元)
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023年度16.35%1.931.93
2024年度-1.26%-0.16-0.16
2025年度-4.59%-0.55-0.55
2026年1-6月-1.90%-0.22-0.2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023年度15.60%1.841.84
2024年度-1.73%-0.22-0.22
2025年度-5.20%-0.62-0.62
2026年1-6月-2.09%-0.24-0.24

四、保荐机构关于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相关情形说明

(一)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泰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无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无持有中泰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泰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中泰证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泰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无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泰证券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履行了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1、本保荐机构委派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初步尽职调查;2026 年5月14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了立项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2026 年5 月 18 日,参会立项委员对本项目进行了审查并投票表决通过;2026 年5月19 日完成立项通知单签发,同意本项目立项。

2、保荐机构质控部组织质控审核人员对本项目进行了内部审核。质控审核人员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至 6 月 24 日进行了现场核查、底稿核验及申请文件的审核,对本项目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查,并与项目组(包括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进行了充分沟通。

3、项目组根据质控审核意见对工作底稿及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修改完善,质控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全套申报材料,并验收通过项目工作底稿,对项目保荐代表人履行问核程序,履行完成审批程序后,将全套申请文件提交证券发行审核部履行内核流程。

4、证券发行审核部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内核负责人同意后,证券发行审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

5、2026 年7月23 日,本保荐机构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召开2026 年第26 次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参会内核委员对本项目进行了集体审议并投票表决。

6、证券发行审核部汇总内核会议审议情况出具了《关于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内核意见》。项目组回复《关于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内核意见》,并修改申报材料,内核意见回复材料已经参会内核委员确认。

(二)内核意见

经参会内核委员集体审议并表决通过,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同意本项目向监管机构申报材料。

(三)2026 年半年度报告更新与问询函回复审核过程

质控部与证券发行审核部相关审核人员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更新与问询函回复材料进行了审核,项目组根据审核意见对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修改完善。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中泰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泰证券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中泰证券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作为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根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由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拓新药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所规定的发行条件;拓新药业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泰证券同意推荐拓新药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6 年5月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会决策程序

2026年6月25 日,发行人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合规性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00 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新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原料药及健康膳食补充剂生物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的建设,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 名(含35 名)的特定对象,具体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等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采用竞价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未对发行对象做出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规定

(1)《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况,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一点相关规定;

(2)《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或者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上述事项,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点相关规定;

(3)《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发行拟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 18 个月,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点相关规定。

(4)《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原料药及健康膳食补充剂生物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该项目的资本性投入,不存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情况,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 号》第五点的规定。

(七)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核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亦未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失信行为。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原料药、医药中间体以及功能食品原料行业与宏观经济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公司乃至整个行业对宏观经济变化较为敏感,若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国家的财政政策、贸易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调整、国民经济放缓或衰退,会导致行业下游需求增速下降或下滑,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

2、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核苷(酸)类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研发、生产与销售。近年来,国家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与深化,医疗行业政策频出。“三医联动”政策纵深推进,行业面临质量监管趋严、集采常态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多维度政策环境变化,市场格局加速重塑,行业竞争加剧,挤占利润空间。此外,近年来以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类似企业在资金和技术的依托下不断涌入该市场,在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等方面对国内企业构成了竞争压力,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若公司产品未能在技术上持续创新,保证在收率、杂质含量及成本等方面具备竞争优势,则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行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所处化学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行业受到药品监管、环保、安全生产、产业准入、进出口及税收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严格监管。若未来国家及地方层面关于药品注册审批、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环保排放标准、安全生产要求、食品添加剂监管、能耗双控、医保采购、原料药定价及出口管制等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行业监管标准持续趋严,可能导致公司需要增加合规投入、升级改造产线、延长产品注册及认证周期、提高运营成本,甚至出现部分产品无法持续满足最新监管要求的情形。上述情形将可能对公司在研产品推进、在产品种销售、新增产能落地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经营风险

(1)产品风险

①主要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产品包括原料药、医药中间体、功能食品原料三类,其中原料药和医药中间体最终主要用于化学仿制药的生产,功能食品原料主要用于膳食补充剂、营养强化食品等功能食品的生产。公司产品价格主要受到市场竞争、下游客户需求、行业生产技术迭代等影响。随着未来行业竞争的加剧,竞争对手可能采用低价策略抢占市场份额,公司产品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另外,在未来下游客户与公司供需关系发生变化时,公司可能采用降价销售策略以保持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因此,公司面临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②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毛利率分别为 57.88%、29.87%、26.38%和 19.45%,呈下降趋势。2023 年毛利率显著高于2024 年和2025 年,主要系公司高毛利率抗病毒原料药产品阿兹夫定阶段性放量销售,大幅提升了公司整体的毛利率水平;2024年起不再销售高毛利率抗病毒原料药产品阿兹夫定,导致整体毛利率水平较2023年大幅下降;2025 年较2024 年略有下降,主要系部分产品销售价格下降以及高毛利率原料药产品的收入下降,进而拉低了公司整体毛利率水平;2026 年 1-6 月毛利率下降,主要原因系市场竞争加剧导致部分产品销售价格下降,以及前募项目产能爬坡导致的折旧摊销增加和生产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影响。

若后续行业供需格局发生变化、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叠加主要产品价格下行、高毛利产品收入占比回落,以及原材料、人工及制造费用上升等因素,公司毛利率仍存在进一步下滑的可能,或将对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③产品替代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的下游药品应用领域涵盖抗病毒、抗肿瘤和神经系统用药领域,部分主要药品在其应用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但不排除随着时间的推移、用药量的积累,有新的不良反应显现出来,对其应用及销售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相关产品产生不利影响。同时,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以及化学、生物技术的进步,相关疾病的治疗手段、新的替代性药品可能出现并实现重大突破,可能导致对现有药品产生重大冲击。

同时,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原料药或医药中间体的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企业的产品工艺路线不具有竞争力,同时企业无法通过研发投入重新使产品取得竞争优势,则存在产品因技术进步被替代的风险。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基础化工原料,其价格受大宗商品市场周期、能源价格波动、环保监管政策、市场供需关系等多重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周期性波动特征。报告期各期,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61.41%、58.01%、53.61%和 57.79%,占比较高。虽然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但若未来上游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将直接推高公司及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生产成本。若公司无法通过持续优化生产工艺、向下游传导成本压力等方式有效对冲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将面临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3)客户流失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3.58%、27.97%、30.34%和 29.69%。公司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需要具备强大的研发实力、稳定的产品交付能力和优质的客户服务能力。上述能力的保持及提升需要公司在管理、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断优化及改进,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在上述方面持续优化改进从而不断满足客户的需求,则公司面临客户流失的风险。

(4)环保及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生产环节涉及高温、高压等工艺,属于环保与安全生产强监管行业。随着国家“双碳”战略持续推进,环保与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不断加强,若未来相关环保、安全标准进一步提高,公司将面临环保投入、安全生产投入持续增加的压力;同时,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环保违规、安全生产事故,可能面临停产整顿、罚款、吊销相关资质等处罚,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品牌声誉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境外市场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0.04%、22.93%、23.84%和 34.06%,境外销售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欧盟等,公司产品除直接销售至印度市场外,还通过境内外贸易商间接销售至印度市场,印度市场为公司部分产品的主要境外销售市场。印度是世界上最大的仿制药生产和供应国,但由于产业发展基础以及国际分工的影响,印度用于药品生产所需的原料药和医药中间体超过70%来自于向中国进口。

若未来印度等主要境外市场的药品注册政策、进口监管要求、贸易关税政策、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外汇管制、地缘政治及国际关系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当地本土原料药供给能力提升、市场竞争格局加剧,可能导致公司境外订单减少、出口受阻、回款延迟或结算成本上升,进而对公司境外业务开展、营业收入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财务风险

(1)最近一期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6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1,130.3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6.1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67.64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846.88 万元,降幅为38.13%。公司最近一期业绩下滑主要系受下游客户需求及市场竞争加剧影响,主要医药中间体产品毛利率出现一定程度下滑、原料药部分产品收入及毛利率下降以及前次募投项目产能爬坡导致的折旧摊销增加、生产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造成。

针对业绩下滑的不利影响,公司积极进行市场和客户开拓、优化产品结构、拓宽业务渠道、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并拟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实现产业链纵向延伸实现核心原材料自主可控,有效降低采购成本。通过上述措施,公司业绩不利影响预计不会持续,不会形成短期内不可逆转的下滑。

若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发生较大波动、行业竞争加剧、市场开拓不及预期、技术研发受阻落地失败、战略转型进度不及预期以及新业务培育周期过长等因素造成经营业绩波动的不利影响未能得到缓解,可能导致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继续下滑的风险。

(2)收入下滑及最近两年一期连续亏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83,551.00 万元、42,169.41 万元、37,834.36万元和 21,130.37 万元,2023 年度至 2025 年度营业收入呈下滑趋势。主要原因系:(1)2023 年公司抗病毒原料药阿兹夫定及利巴韦林实现阶段性放量销售,相应产品的收入规模自 2023 年一季度后大幅降低;(2)2025 年较 2024 年有所下滑,主要系传统抗病毒原料药产品利巴韦林市场需求下降及部分医药中间体销量或销售价格下降。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4,307.27 万元、-1,988.49 万元、-6,966.10 万元和-2,796.08 万元,最近两年一期连续亏损。主要原因系:(1)营业收入下滑导致公司盈利水平下降;(2)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增加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增加所致;(3)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主要医药中间体产品毛利率出现一定程度下滑、原料药部分产品收入及毛利率下降、前募项目产能爬坡导致的折旧摊销增加和生产成本上升。

公司经营业绩与行业供需格局、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关联度较高。若后续行业市场环境、市场竞争格局等外部因素出现不利变化,公司的经营业绩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3)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0,411.08 万元、17,888.26 万元、18,161.18 万元和 20,484.44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24.83%、26.42%、31.05%和 36.86%,占比较高。公司采用“以销定产+合理库存”的生产模式,根据客户实际订单量和客户预测采购量安排生产、备货。

尽管公司已按照相关会计规定审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原料药及中间体存在市场供需和下游客户需求易出现波动、行业竞争较为充分等特点。若后续市场需求、产品价格及客户采购计划发生较大变化,或出现产品技术更新替代,可能导致部分存货滞销、价格下行,存在存货进一步减值、周转效率下降的风险,从而对公司资产状况、现金流及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4)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部分子公司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和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等。若未来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公司未能继续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公司整体税负将有所上升,进而对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5)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2023 年以来,受终端用药需求下滑影响,公司客户河南真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应付公司阿兹夫定原料药货款未能按期支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按照坏账计提政策对应收河南真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充分计提了坏账准备。2025 年 3 月,公司与河南真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约定剩余货款于其境外母公司Genuine Biotech limited 于港交所上市后 2 个月内完成支付,2025 年以来,河南真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累计回款 700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河南真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4,213.21 万元,累计计提坏账准备2,106.61 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2,106.60万元。河南真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市申请目前仍在审核中,若其上市进程不及预期、上市失败或经营恶化,公司该部分应收账款存在无法足额收回、发生额外坏账损失的风险,将对公司业绩和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3、技术风险

(1)新产品研发不及时的风险

近年来,公司在巩固核苷(酸)类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业务的基础上,稳步拓展功能食品原料、非核苷类特色原料药、中间体CMO/CDMO 三大业务领域。公司的长期竞争力取决于能否在保持现有产品的基础上,不断研发及向市场推出新产品。新产品研发需要公司管理层具备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在是否要进行新产品的研发以及何时进行新产品的研发方面能够及时做出决策并推动相关部门执行,如果公司不能掌握原料药、医药中间体及功能食品原料行业的发展趋势进而及时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新产品研发失败的风险

公司新产品研发需要经过小试、中试、放大生产等多个环节,中间任何环节的失败都可能导致产品研发的失败。同时,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公司需要时刻关注市场同类产品的情况,如市场同类产品较公司正在研发的产品在工艺、成本或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更有优势,可能导致公司相关产品的研发被迫终止。

另外,对于原料药产品,由于其生产和销售需得到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因此其研发过程更加复杂。原料药产品在完成内部研发后需向药品监管部门申请评审备案,评审备案通过后才可以进行生产并向客户销售;同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原料药评审备案周期通常较长,且存在备案不通过的情形,部分产品即使最终通过药品监管部门的评审而被允许生产和销售,但可能因错过合适的市场切入时点从而导致其市场价值大幅下降。

(3)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具有较高的研发壁垒,尤其是原料药研发领域,技术实力雄厚的研发团队和研发实力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领先优势的重要因素。随着国内化学原料药制造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竞争的加剧,同行业公司对技术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可能导致公司人才流失,如公司不能培养或引进上述高素质人才满足其规模扩张需要,也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长远发展产生影响。

(三)其他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系公司经过市场调研和谨慎论证做出,并且从人力、资金等方面做了具体计划和安排,以确保募投项目的建设。但如果在募投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因不可预期因素导致公司在人员、技术、资质办理和资金等方面上无法跟上项目建设要求、项目实施组织管理不力等,将可能导致项目在实施进度、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从而对募投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原料药及健康膳食补充剂生物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发行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及可行性进行了详细分析,预测期内,预计年均实现销售收入 39,871.35 万元,预计年均实现净利润 4,927.53 万元,所得税后内部收益率为 12.98%,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为 9.40 年,本次募投项目市场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良好,但项目的盈利能力仍然面临市场竞争加剧、未来市场不利变化、销售价格下降以及市场拓展不及预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项目出现未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3)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原料药及健康膳食补充剂生物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生产产品包括肌苷、次黄嘌呤、鸟苷、D-核糖、鸟嘌呤、腺苷、腺嘌呤、胞苷酸、胞磷胆碱(钠)系列核苷(酸)产品,合计产能 6,000 吨/年。本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把现有肌苷、鸟苷、腺苷、次黄嘌呤、鸟嘌呤、腺嘌呤及 D-核糖等生物发酵产能从新乡生产基地转移至内蒙古生产基地,同时扩大现有优势产品胞磷胆碱(钠)产能并同步建设其配套原材料胞苷酸产线,实现产能布局优化与规模化升级,以进一步巩固公司在核苷(酸)类产品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若未来行业市场增速低于预期、市场竞争加剧或客户开发不及预期,则公司可能面临产能闲置,相关产能无法及时消化的风险。

(4)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导致利润下滑、亏损进一步扩大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固定资产将有所增加,按照公司目前的折旧、摊销政策测算,每年将新增折旧及摊销费用1,460.83 万元,新增折旧额占最近一年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3.86%,占最近一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 20.97%。随着募投项目建成,公司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有助于提升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若行业环境或市场需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募投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公司存在因新增折旧、摊销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亏损进一步扩大的风险。

(5)前次募投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核苷系列特色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建设项目”已于 2025 年 6 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受部分原料药产品资质审批滞后及行业技术迭代影响,该项目2025 年度和2026 年 1-6 月实际效益未达预期。

该项目部分原料药产品正在申请 CDE 评审备案及欧盟 CEP 认证,鉴于国内外药品监管机构对原料药注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生产工艺的稳定性、产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以及研制与生产现场的规范依从性审查极为严格,若公司相关申报资料、工艺验证或现场核查无法满足 CDE 或境外监管机构的审核标准,或受相关国家药政法规调整、审批节奏变化等客观因素影响,将导致相关产品的审评审批进度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若上述产品的相关资质获批进度滞后,或最终未能通过审查,将延缓相关产品的商业化进程,进而对前次募投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及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3、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本次发行股票为向不超过 35 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者的认购意向以及认购能力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以及市场资金面情况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有可能面临募集资金不足乃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4、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利润暂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本次发行完成当年的公司即期回报将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5、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的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发展战略,还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及其他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的股票价格存在若干不确定性,并可能因上述风险因素而出现波动,股票价格的波动会直接或间接地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在行业竞争格局

公司是集化学合成、生物发酵技术于一体,主要从事核苷(酸)类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研发、生产与销售的科技创新企业,在国内核苷(酸)类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产品的研制、生产等方面具有较强实力。在国内核苷(酸)类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领域,公司具备起步早、规模大、品种全等优势,形成了从基础产品到高端产品阶梯性的较为完整产品链。凭借二十余年的技术积淀与持续研发创新,公司已形成涵盖胞嘧啶、5-氟胞嘧啶、次黄嘌呤等关键医药中间体及胞磷胆碱钠、利巴韦林、阿昔洛韦、环磷腺苷等原料药在内的产品矩阵,形成了从基础化工原

料到终端原料药的纵向一体化产业链。

1、国际原料药行业竞争格局

20 世纪 90 年代以前,欧美地区是全球原料药行业的核心生产区域,凭借成熟的化工产业体系、领先的合成技术水平,在全球原料药产业链中占据主导地位。20 世纪 90 年代之后,受环保监管趋严、生产要素成本上升、跨国药企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欧美国家逐步收缩原料药自产产能,其中美国大部分仿制药企业逐步减少自建原料药生产设施布局,原料药供应对外依存度显著提升。在此背景下,以中国、印度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凭借完善的化工产业链配套、突出的成本控制能力及规模化产能优势快速崛起,逐步发展成为全球主要的原料药生产与出口地区,推动全球原料药产业链格局发生结构性调整。

在特色原料药领域,美国、欧洲等发达经济体凭借领先的研发创新能力、成熟的生产工艺及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高附加值专利药原料药领域仍占据核心市场地位;中国、印度等新兴市场国家则凭借成本优势、规模化生产能力及快速的市场响应能力,在全球仿制药原料药市场占据重要市场份额。近年来,随着中国、印度等国的特色原料药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优化生产工艺、提升全流程质量管控水平并布局专业化生产线,一批具备核心技术优势、稳定质量优势与规模化产能优势的企业,逐步切入全球高端原料药市场竞争,成为国际特色原料药供应链体系中的重要参与者。

2、国内原料药行业竞争格局

我国化学原料药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其中大宗原料药细分领域已形成成熟的产业体系,国内生产工艺成熟、产品品类齐全、产能供给充足,我国已发展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大宗原料药生产与出口国。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统计数据,2024 年全国原料药生产企业共计1,712 家,其中年营业收入突破百亿元的企业数量较少,行业整体呈现“企业数量多、单体规模小、市场集中度低”的格局。

从行业发展水平来看,国内原料药企业的整体研发创新能力、核心生产工艺水平,与美国、欧洲等发达经济体仍存在一定差距,行业竞争呈现显著的分层特征:在技术壁垒较低的大宗原料药、低端仿制药原料药领域,企业布局集中,市场竞争较为激烈;而在高附加值、高技术壁垒的特色原料药、专利期原料药领域,具备核心竞争力的市场参与者数量相对有限。

从产业链盈利水平与发展约束来看,相较于下游制剂生产销售环节,原料药行业整体盈利水平相对偏低,且易受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下游客户需求变化、汇率波动等多重因素影响,存在阶段性盈利波动的风险。与此同时,近年来国内生态环保监管体系持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要求日趋严格,叠加人力成本、能源成本有所上行,行业内中小规模企业的合规运营压力持续加大,倒逼行业企业加快产品结构优化与核心技术升级,逐步向高技术壁垒、高附加值的特色原料药、创新药中间体及制剂一体化方向转型。在此背景下,行业产能与市场份额将逐步向具备核心技术优势、完善的全球合规认证体系、规模化生产能力及全产业链布局的头部企业集中,我国原料药行业市场集中度预计将呈持续提升的长期趋势,行业竞争格局将持续优化。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产品多样化与多业务板块协同发展优势

公司以核苷(酸)类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为基础,稳步拓展功能食品原料、非核苷类特色原料药、中间体 CMO/CDMO 三大业务领域,形成了“核心主业稳固、多板块协同发展”的业务格局,具备显著的产品多元化与全领域布局优势。

在核苷(酸)领域,公司已构建起从胞嘧啶、5-氟胞嘧啶、次黄嘌呤等关键医药中间体,到胞磷胆碱钠、利巴韦林、阿昔洛韦、阿兹夫定等终端原料药的完整产品体系,产品广泛应用于抗病毒、抗肿瘤、神经系统疾病治疗等核心医药领域,形成了从基础产品到高端产品的阶梯化完整产品链,是国内该领域起步早、产业化规模大、产品谱系全的企业之一。在协同业务板块,公司实现了核心技术的多场景复用与业务互补:功能食品原料领域,重点布局运动营养、认知健康、体重管理等细分赛道,掌握了一水肌酸、L-α-甘油磷酸胆碱、辅酶Q10等产品的核心制备工艺,同时紧抓胞磷胆碱(钠)、腺苷、D-核糖等传统核苷(酸)类产品向大健康领域延伸应用的趋势,拓宽了产品应用边界;非核苷类特色原料药领域,构建了“小试储备-工艺开发-注册评审-上市销售”的全周期梯度化产品管线,多个品种已完成备案并实现商业化落地;中间体CMO/CDMO 领域,依托核苷化学领域的核心技术积累与产业化能力,为客户提供合成路线优化、质量研究、定制生产等差异化服务,进一步延伸了产业链价值。

2、纵向一体化产业链优势

公司依托多年产业积淀,构建了“基础原料投入—关键医药中间体生产—终端原料药制备”的纵向一体化产业链,核心产品大多具备从医药中间体到原料药的全流程一体化生产能力,形成了较为突出的产业链协同优势。

在供应链与成本管控层面,纵向一体化布局实现了核心原材料的自主稳定供应,有效降低了综合生产成本,扩大了产品盈利空间,同时减少了上游基础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在质量管控层面,足够的产业链延伸度有利于公司对原材料到成品实施全流程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品质与批次稳定性,契合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持续深化、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趋严的行业发展要求。

3、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转化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将研发创新作为核心发展战略,构建了以自主研发为主、产学研合作为辅的全流程研发体系,形成了支撑公司长期发展的核心技术壁垒。

公司搭建了化学合成、微生物发酵、连续流催化、合成生物学、药物分析五大核心技术平台,建成了“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河南中医药大学—拓新药业创新药物校企联合研发中心”“河南省核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等多个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组建了一支涵盖合成化学、生物工程、分析检测、工艺开发等多学科背景的专业研发团队,子公司药物研究院获得CNAS 实验室认可,为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提供了完备的硬件支撑与体系保障。依托持续的研发投入与深厚的技术积淀,公司先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等重大科技奖项,多项产品入选“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火炬计划项目”;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拥有 25项境内发明专利,37 项产品生产工艺经相关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外首创、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同时,公司核心技术具备成熟的工业化转化能力,能够快速将实验室工艺落地为规模化生产,无论是核心核苷类产品的工艺迭代,还是一水肌酸等新品的规模化量产,均实现了技术成果向经营业绩的有效转化,为公司持续响应市场需求、优化产品结构提供了核心支撑。

4、合规体系与客户渠道优势

经过二十余年的行业深耕,公司构建了覆盖国内外主流市场的全流程合规体系,凭借稳定的产品质量、完善的合规管控与高效的交付能力,与国内外众多知名制药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客户渠道与合规壁垒。

在合规体系建设方面,国内市场上,公司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原料药生产全面实施 GMP管理,核心品种均通过药品 GMP 符合性检查与关联审评审批,满足国内医药行业的监管准入要求;海外市场上,公司积极推进全球主流市场的认证与注册工作,多个原料药品种通过了印度、印度尼西亚、孟加拉国等国认证,多款医药中间体产品通过了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认证,多款功能食品原料产品通过了cGMP、NSF173GMPDI 等认证,具备进入全球规范市场的资质能力。

在客户资源方面,公司已与国药国际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润双鹤利民药业(济南)有限公司、齐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协和发酵生化株式会社、印度 Solara Active Pharma Sciences Limited 等国内外知名制药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进入其合格供应商体系。下游制药企业对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供应商实施极为严格的合格供应商准入审核,认证周期长、标准高,合作关系确立后具备极强的客户粘性。稳定的优质客户群体,不仅为公司带来了持续稳定的营业收入,也助力公司精准把握下游行业技术迭代与需求变化,实现与下游客户的协同发展。

5、柔性化生产制造与规模化交付优势

公司深耕核苷(酸)类产品工业化生产二十余年,围绕质量提升、成本控制与环境保护三大核心目标持续优化生产工艺流程,积累了丰富的规模化生产与工艺控制经验,构建了适配多品类、多模式业务的柔性化生产体系,具备显著的生产制造与交付保障优势。

在生产模式适配性方面,公司建立了差异化的生产管理体系:针对原料药及市场需求量大的成熟医药中间体产品,采用专用车间或共线车间生产,结合在手订单与库存情况制定生产计划,在保障供货及时性的同时实现库存的合理管控;针对市场需求波动大的医药中间体品种,采用多功能车间生产,可灵活完成多品类产品的生产切换,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针对中间体CMO/CDMO业务,采用“以销定产”的定制化生产模式,可快速响应客户的个性化生产需求。在生产能力与成本控制方面,公司熟练掌握数十个反应单元的生产与控制技术,具备高难度特殊化学反应的工业化生产能力,核心产品产能规模位居行业前列,相较行业内中小规模企业具备显著的规模效应。通过持续的工艺优化,公司有效提升了产品反应收率与纯度,降低了原材料单耗,同时通过生产过程废物回收再利用实现循环经济,进一步强化了成本控制优势。

五、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六、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发行人聘请中泰证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前述中介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了本项目相关专业意见或报告。

2、除上述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在本项目中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发行人聘请了尚普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可行性分析服务。

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第三方皆是为发行人提供本次项目发行过程中所需的服务,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七、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拓新药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所规定的发行条件;拓新药业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泰证券同意推荐拓新药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朱殷欣朱殷欣

保荐代表人:

李志斌李志斌

徐青徐柏青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同阎鹏

内核负责人:

图2

保荐业务负责人:

曾花曾丽萍

总经理:

图3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王 洪王洪

图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机构,授权李志斌、徐柏青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 1 号—申请文件受理》,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两位签字保荐代表人的相关情况做如下说明与承诺:

截至本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除本项目外,李志斌无其他在审首发项目、再融资项目;李志斌最近3年已完成的保荐项目包括: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00121.SZ,阳谷华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该项目于2023 年8月完成发行;李志斌最近3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其他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截至本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除本项目外,徐柏青无其他在审首发项目、再融资项目;徐柏青最近3年内未担任过已完成的保荐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徐柏青最近3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其他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综上,截至本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李志斌、徐柏青被授权的相关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 1号——申请文件受理》等有关规定。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志斌李志斌

徐晴徐柏青

法定代表人:

王洪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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