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757 号)同意注册,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7,6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760,000,000.00 元,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不含税)人民币 4,008,000.00 元后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755,992,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年10 月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本次发行过程中,公司应支付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用、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4,953,878.36 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5,046,121.64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 年10 月9 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63-54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同意,公司的子公司THAI KUNPTE. LTD.(以下简称“新加坡泰坤”)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和使用,并与相关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301132
证券简称:满坤科技
债券代码:123287
债券简称:满坤转债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存储的募集资金用途 | 账户余额(人民币元) |
| 1 | THAI KUN PTE.LTD. | 招商银行离岸深圳蛇口支行 | OSA755987854632000 | 泰国高端印制电路板生产基地项目 | 0.00 |
注:“招商银行离岸深圳蛇口支行”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监管协议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新加坡泰坤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主体及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THAIKUNPTE.LTD.(甲方一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泰国高端印制电路板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一对甲方二的资金使用行为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惠元、甘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业务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11、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3、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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