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 年度预计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名称 | 本次担保金额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 黑龙江伊品经贸有限公司 | 24,000万元 | 50,799.80万元 | 是 | 否 |
| 宁夏伊品贸易有限公司 | 10,000万元 | 18,970万元 | 是 | 否 |
注:上表中“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系截至2026 年三季度末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包含本次担保项下的实际担保余额。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 |
| 截至2026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万元) | 211,846.20 |
| 对外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25.77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无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在经公司内部审批有效的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新增签署担保合同金额人民币34,000 万元,截至2026 年第三季度末,前述担保合同项下实际使用担保金额为9,970 万元,具体如下:
| 被担保人 | 担保人 | 签约融资机构 | 担保合同金额(万元) | 实际使用金额(万元) | 担保期限 | 担保方式 | 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截至2026年9月30日) | 是否有反担保 |
| 黑龙江伊品经贸有限公司 | 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 10,000.00 | 0 | 2026年8月11日至2027年8月11日 | 连带责任担保 | 68.62 | 否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 14,000.00 | 0 | 2026年7月21日至2027年6月24日 | |||||
| 宁夏伊品贸易有限公司 | 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 10,000.00 | 9,970.00 | 2026年8月31日至2027年8月31日 | 连带责任担保 | 80.62 | 否 |
| 合计 | 34,000.00 | 9,970.00 | ||||||
注:上表中担保期限指主债务合同期限,保证期间根据各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 年4月 23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并于2026 年6月
17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其中,预计 2026 年度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黑龙江伊品经贸有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 126,000 万元,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宁夏伊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86,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预计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11)。
截至 2026 年第二季度末,对黑龙江伊品经贸有限公司可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26,000 万元,已使用的担保额度为 95,000 万元,尚余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31,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45,230 万元;对宁夏伊品贸易有限公司可提供的担保额度为86,000 万元,已使用的担保额度为26,000 万元,尚余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60,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6,000 万元。
截至 2026 年第三季度末,对黑龙江伊品经贸有限公司可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26,000 万元,已使用的担保额度为 81,000 万元,尚余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45,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50,799.80 万元;对宁夏伊品贸易有限公司可提供的担保额度为86,000 万元,已使用的担保额度为20,000 万元,尚余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66,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8,970 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黑龙江伊品经贸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 被担保人名称 | 黑龙江伊品经贸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控股子公司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黑龙江伊品经贸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股权。 | ||
| 法定代表人 | 刘学茂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24MA19291B93 | ||
| 成立时间 | 2016年11月14日 | ||
| 注册地 | 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 |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农药零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公共铁路运输;一般项目:粮食收购;谷物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饲料原料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化肥销售;肥料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零售;谷物种植;豆类种植;薯类种植;中草药种植;食用菌种植;粮油仓储服务;食品添加剂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农副产品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6年9月30日/2026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179,805.40 | 180,637.87 | |
| 负债总额 | 123,386.54 | 121,436.05 | |
| 资产净额 | 56,418.86 | 59,201.81 | |
| 营业收入 | 426,192.28 | 597,225.79 | |
| 净利润 | 4,217.05 | 17,002.63 | |
2、宁夏伊品贸易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夏伊品贸易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控股子公司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宁夏伊品贸易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股权。 | ||
| 法定代表人 | 杨平子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21MA771TNH64 | ||
| 成立时间 | 2019年3月20日 | ||
| 注册地 | 宁夏永宁县杨和镇红星村红王路南侧综合楼201室 | ||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及配合饲料的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销售;肥料、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玉米副产品、煤炭的销售;农业技术的推广及服务;铁路及公路运输服务;粮食收购及销售;文化用品、办公用品、机械设备、金属材料、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的批发及零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贸易(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6年9月30日/2026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138,383.86 | 109,395.99 | |
| 负债总额 | 111,559.31 | 83,034.09 | |
| 资产净额 | 26,824.55 | 26,361.90 | |
| 营业收入 | 184,556.72 | 253,995.29 | |
| 净利润 | 462.65 | 2,621.18 | |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人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10,000 万元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债务人:黑龙江伊品经贸有限公司
保证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人民币10,000 万元(大写:壹亿元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14,000 万元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债务人:黑龙江伊品经贸有限公司
保证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4,000 万元(大写:壹亿肆仟万元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
部分。
(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10,000 万元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债权人/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债务人:宁夏伊品贸易有限公司
保证人/甲方: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0,000 万元(大写:壹亿元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5、保证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目的在于满足被担保方经营和发展需要,提高公司运作效率,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被担保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整体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带来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在此前审议披露的额度范围内。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是为了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本次担保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对象经营良好,风险可控,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6 年 9 月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211,846.2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25.77%,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担保诉讼。
特此公告。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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