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环 境 、社 会与 治 理( ESG) 管理 制 度
QG/CEVIA-214-03·01-2026
前言
为规范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建立健全 ESG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与工作程序,推动 ESG 工作有序开展、持续改善公司 ESG 绩效。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首次发布。
本制度由 3060 研究院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 3060 研究院起草。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丁佳强 李慧君
本制度审核人:方引青
本制度批准人:
本制度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本制度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QG/CEVIA-214-03·01-2026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明确了公司 ESG 管理的范围与权责分工,系统性规范了ESG 建设全流程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的编制主要依据了以下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六)《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八)《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
—— 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十一)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省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十二)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社会及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人员。
第四章 ESG 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七条 公司坚持党建引领,将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以高质量党建把准 ESG 发展方向、筑牢可持续发展根基。
第八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方发展、社区事务、救灾助困和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十一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员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经营、创新发展、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公司治理风险。
第五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 ESG 工作体系,明确各层级的工作职责,为 ESG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公司的ESG 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为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战略委员会为 ESG 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机构;
(三)3060 研究院为ESG 执行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为ESG 工作具体议题责任部门。
第十七条 ESG 治理架构职责范围:
(一)董事会负责指导制定公司 ESG 方针、战略及目标,并履行《ESG 报告》的审批职责。
(二)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管理 ESG 相关工作,监督检查 ESG 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并履行相关审批职责。
(三)执行部门负责了解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建议;拟定 ESG 工作计划;承担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开展 ESG 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组织开展ESG 报告解读分析以及 ESG 管理相关培训工作。
(四)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ESG 整体编制规划,落实 ESG 工作任务并反馈 ESG所需相关信息。
第六章 股东与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制度,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七章 员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性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对员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与员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性别、年龄等对员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晋升、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应积极开展员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员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员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员工的合理需求。
第八章 供应商、客户与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员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九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三十九条 若各执行单位有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执行申报登记等程序,并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四十条 公司对各执行单位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各执行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依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情形的,应当按照该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章 社会公益事业与公共关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十一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四十六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 ESG 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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