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6 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对于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公司应当依法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知情人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二)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三),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对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审批通过后,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有关规定,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或者视情形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将来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修改后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修改后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一: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 申请部门 | 申请时间 | ||
| 经办人 | 登记事由 | □暂缓 □豁免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是 □否 |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书面保密承诺 | □是 □否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公司董事长审批意见 | |||
| 备注 | |||
附件二: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序号 | 知情人姓名/名称 | 所在单位/部门 | 所在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注1) | 职务/岗位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券账户 | 知悉信息时间 | 知悉信息方式(注2) | 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容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信息;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在单位部门、职务等信息。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三: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