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目 录
释义....2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3
二、本次调整....4
三、本次作废....5
四、本次归属....6
五、结论意见....8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 公司/开立医疗 | 指 |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激励计划 | 指 |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 本次调整 | 指 |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 |
| 本次归属 | 指 |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
| 本次作废 | 指 | 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自律监管指南》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 《公司章程》 | 指 | 开立医疗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
| 《激励计划(草案)》 | 指 |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
| 《考核管理办法》 | 指 |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 本所/中伦 | 指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A座57/58/59层 邮编:5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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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本所接受开立医疗的委托,就开立医疗实施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开立医疗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开立医疗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开立医疗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开立医疗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的规定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8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5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三)公司于 2025 年9 月6日至 2025 年9 月15 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司于2025 年9月16 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5 年3月4日至2025 年9月4 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5 年9 月23 日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六)2025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七)202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八)2026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
公司于2026年5月13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披露了《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424,837,505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 2,390,000 股后的422,447,50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合计派发现金股利76,040,550.90 元(含税),即每股派息额为0.18 元。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之“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调整方法
派息: mathrm P = mathrm P _ 0 mathrm - mathrm V 。其中: mathrm P _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二)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调整公式,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15.93 元/股调整为: mathrm P = 15.93 -0.18 = 15.75 元/股。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之“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应根据各归属期的各营销产品线/部门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作废处理,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99 名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63,000 股不得归属;38 名激励对象因 2025 年度产品线/部门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100%归属比例,其第一个归属期对应不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31,900 股不得归属,前述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4,900 股,由公司作废失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归属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5 年10 月16 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于 2026 年10 月 16 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比例为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5%。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 归属条件 | 达成情况 |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2024年度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净利润13,649.04万元为基数,2025年度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即不低于17,743.75万元)。 |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5年度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净利润为20,038.62万元,较2024年度增长46.81%,高于业绩考核目标30%,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
| 4、各营销产品线/部门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营销产品线年度绩效考核系数(A)≥100%的,归属比例为100%;80%≤A<100%的,归属比例为A;A<80%的,归属比例为0。 | 经考核,2025年公司存在营销产品线或部门归属比例不为100%的情况,公司已对相关产品线或部门激励对象的整体归属比例进行调整。 |
|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营销人员个人业绩完成度(B)≥100%的,归属比例为100%;80%≤B<100%的,归属比例为B;B<80%的,归属比例为0。营销人员以外员工考核评级为S、A+、A的,归属比例为100%;B+的归属比例为80%;B的归属比例为60%;B-、C的归属比例为0%。 | 经考核,2025年公司存在部分激励对象个人业绩完成度未达到100%或者个人绩效考核低于A的情况,公司已对该部分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进行调整。 |
| 6、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 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任职期限均符合归属条件。 |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可归属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能归属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1.归属批次:第一个归属期。
2.归属价格(调整后):15.75 元/股。
3.可归属人数:95 人。
4.可归属数量:430,85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424,837,505 股的 0.10%。按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914,000 股的25%测算,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上限为478,500 股;扣除激励对象离职、产品线/部门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得归属的部分后,本次实际可归属数量为430,850 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归属安排:公司将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避开相关窗口期,择机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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