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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变更信息、重大风险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单位的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报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信息报告的联络人,负有敦促公司、本部各部门或单位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报告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

(二)组织编制并提交重大信息相关报告,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收集和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四)对于在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讨论的关于公司重大信息的议题,应提前做好内部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五)负责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单位内部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基本原则:

(一)及时报告所有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确保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重大信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和单位有义务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做到:

(一)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和单位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公司董事会未进行披露前,应对所报信息严格保密,并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不得向外界透露;

(三)公司本部各部门和单位所提供信息以书面、邮件及公司内部协同等形式,由其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和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一)重大交易;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重大变更;

(四)重大风险;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交易”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及单位拟进行“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及时报告,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其余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履行报告程序后进行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本条规定报告标准的应及时汇总报告,已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关联交易”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同一事项按照累积计算的方式)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不包括在当年度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预计额度范围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若公司及单位发现该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将超出当年度预计上限,应及时报告。

(三)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及时报告,已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报告,且需通过公司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五)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报告。

(六)关联交易管理须同时执行《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述的“重大变更”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

任、被公司解聘;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述的“重大风险”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触发报告标准比照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述的“其他重大事项”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业绩情况

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二)重大诉讼及仲裁

1.公司及单位预计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均须及时上报。

2.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及时报告。已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3.虽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已经引起社会关注,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也应当及时报告。

4.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也应及时报告。

(三)经营环境变化

公司及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新颁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各级公司的市场环境、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公司及单位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合同: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五)战略框架协议签订;

(六)政府补贴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且金额超过100万的;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因其影响的是公司净资产或总资产,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或者净资产10%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七)环境信息

1.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2.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可能对本单位产生较大影响;

3.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的;

4.本单位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5.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八)监管事项

1.司法机关出具的刑事处罚函件;

2.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函件;

3.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出具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函件;

4.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出具措施影响公司分类评级的函件。

(九)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十)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十一)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影响的事项;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十四)公司依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如无特别说明,触发报告标准比照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涉及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的报告事项,由公司根据报告事项类别指定相应的职能部门作为收集汇总报告部门,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涉及累计披露的事项发生时,无论该事项涉及金额大小,均应及时向公司指定收集汇总部门报告,公司指定的收集汇总报告部门应根据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送事项分类编制统计汇总台账,当同类事项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累计金额触发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及第十六条规定的报告标准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如下:

(一)非日常交易类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1)购买或出售土地、房产事项的收集汇总报告部门为公司商业管理部门。

(2)出售汽车服务类设备事项的收集汇总报告部门为公司汽车服务管理部门。

2.对外投资

(1)对外股权投资、对单位股权投资等事项的收集汇总报告

部门为公司投资管理部门。

(2)委托理财事项的收集汇总报告部门为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3.租入或租出资产事项的收集汇总报告部门为公司商业管理部门。

4.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事项收集汇总报告部门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5.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事项收集汇总报告部门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6.债权、债务重组事项的收集汇总报告部门为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7.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事项收集汇总报告部门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8.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收集汇总报告部门为公司投资管理部门。

(二)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的收集汇总报告部门为公司法务管理部门。

(三)政府补贴事项的收集汇总报告部门为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四)非日常关联交易类收集汇总报告部门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五)日常关联交易类收集汇总报告部门为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条 相关报告义务人在报告重大信息时需填写并亲自签署重大信息报告单。

第二十一条 相关报告义务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关能力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不免除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相关报告义务人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的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并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

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 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需经责任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需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董事知悉的重大信息资料,也应确认送达。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二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工作计划(包括业务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和经营情况信息(包括业务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搜集、整理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单位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或单位重大信息的搜集、整理,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单位、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本办法要求的重大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任何单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和/或说明。

第三十条 报告义务人负责本部门或单位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办公室复核后,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的流转、审核与披露的全程中,应尽量缩小知情人范围,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并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前款所述的重大信息知情人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信息泄密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或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开除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或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开除的处分;或要求赔偿;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第一时间”“及时”是指报告义务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公司参股的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的各项要求履行信

息报告义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报告义务人的报告、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28日起施行。原《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海汽发〔2022〕2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单

(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

报告部门:

重大信息主题
重大信息内容(摘要)
联络人签字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1.重大事项内容较多,可只填摘要,并另附内容。2.联络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重大信息报告单时应同时报送相关材料,并附上报送材料清单。3.公司指定的收集汇总报告部门应根据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送数据分类编制统计汇总台账,当同类事项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累计金额触发报告标准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附上报送材料清单。

联络人电话:

附件2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单(适用于各单位及参股公司)

报告单位:

重大信息主题
重大信息内容(摘要)
联络人签字签字: 年 月 日
直接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审核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第一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审核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1.重大事项内容较多,可只填摘要,并另附内容。2.单项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信息报告标准的,联络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重大信息报告单时应同时报送相关材料,并附上报送材料清单。3.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涉及累计披露的事项发生时,无论该事项涉及金额大小,均应及时向公司指定收集汇总部门报告,联络人向公司汇总报告部门提交重大信息报告单时应同时报送相关材料,并附上报送材料清单。

联络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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