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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规定(2026年修订)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规定(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本规定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业绩快报及更正公告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等情况,或者出现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单位)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违反《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年报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报造成重大偏差或者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其他对年报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报造成重大偏差或者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七)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更正

第七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当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并责令改正及作检讨、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的处理。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

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公司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6年10月28日起施行。原《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海汽发〔2016〕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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