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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徕木股份”、“公司”或“发行人”)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8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4,814,81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0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790.7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22〕2-23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以及《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及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等文件,公司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1新能源汽车连接器项目24,953.10
2新能源汽车连接器研发中心项目46.90
3补充流动资金18,790.78
4绿色智造基地项目18,000.00
5企业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3,500.00
6新能源汽车连接器项目补充流动资金3,500.00
合计68,790.78

三、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25年10 月2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拟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授权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1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

截至 2026年10月19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0月20 日披露的《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归还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不超8,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进度及需求情况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投资建设需要使用该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将及时归还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金,以确保项目进展,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 2026年 10月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上述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监管要求。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系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

——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洪伟

记拉

张捷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图1

2026年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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