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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

图1

德恆上海津師事務所

DEHENG SHANGHAI LAW OFFICE

上海市东大名路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楼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华荣股份/公司指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指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指《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在该等股票上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指《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指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在本《法律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30535-00006 号

致: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华荣股份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华荣股份的委托担任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现就华荣股份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华荣股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华荣股份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承办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承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华荣股份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向本所承办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5.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承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仅就与华荣股份本激励计划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承办律师作为会计、审计等非专业人士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在本《法律意见》中引用有关报表、财务审计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7.本《法律意见》仅供华荣股份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华荣股份实施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年10月 1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解除限售。

(二)2026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三)2026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根据公司披露的《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3 年 11 月 30 日,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6 年 11月29日届满。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激励对象申请对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已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针对第一类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 公司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亿元”;针对第二类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 年安工智能业务西南片区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0 万元”。前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前述“安工智能业务西南片区(累计)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全资子公司四川省寰宇众恒科技有限公司核心团队创造的营业收入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财务情况说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情况说明》及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情况说明》,公司经审计的 2023 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 45,652.08 万元,经审计的2024 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 46,880.48 万元,经审计的 2025 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36,172.30 万元,2023-2025 年公司累计净利润为 128,704.86 万元,超过 12.26 亿元,因此第一类激励对象业绩考核条件已达到目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度安工智能业务西南片区营业收入为 1,646.01 万元,经审计的2024 年安工智能业务西南片区营业收入为 11,610.81万元,经审计的 2025年安工智能业务西南片区营业收入为 2,887.87 万元,2023-2025 年安工智能业务西南片区累计营业收入为16,144.69万元,超过 10,000万元,因此第二类激励对象业绩考核条件已达到目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共 4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60%0%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后,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次解除限售的205名激励对象本期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本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均为 100%,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盖章)

图2

人:\_\_\_\_\_\_\_\_\_\_\_\_\_\_\_\_\_

沈宏山

:\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俞紫伊

2026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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