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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旅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数据与公司定期报告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的划分与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或者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因违法违规、重大过错或重大疏忽,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过错的,公司有权利根据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及或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原《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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