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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旅游合规管理办法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有力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市)有关合规管理规定及《池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项目办)及公司各级全资、控股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公司及所属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公司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公司党委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落实到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和全体员工。

(三)坚持权责清晰。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所属企业和总部各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公司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条 公司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公司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职责。

(五)《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四)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五)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六)《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条 公司设立合规委员会,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首席合规官,由公司分管法务工作的负责人兼任,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首席合规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年度报告等合规管理文件。

(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提出合规性审核意见或建议。

(三)组织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四)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业务和职能部门、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价。

(五)向董事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六)《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按照“业务工作谁主管,合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公司各所属企业和总部各部门承担本企业或本部门(以下统称“本单位”)合规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其符合合规管理要求;适时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负责本单位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公司设置合规管理员和合规联络员,其中:所属企业由一名班子成员兼任合规管理员,并安排一名业务骨干担任或兼任合规联络员,具体人员由所属企业确定后报法务部备案;总部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兼任合规管理员和合规联络员。

合规管理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十三条 法务部为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和所属企业提供合规管理支持。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合规管理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二)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的合规审查。

(三)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董事会授权在首席合规官领导下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四)指导、监督、检查总部各部门、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并实施考核评价。

(五)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者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六)组织或者协助总部各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纪检、审计和督察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积极引导、支持公司律师和法律顾问充分参与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强化法律服务保障职能,防范化解公司合规经营风险。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企业和总部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针对反商业贿赂、日常经营、投资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租赁(管理)、融资担保、工程建设、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招标采购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具体合规管理制度或将合规管理要求纳入现有相关制度和管理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以及日常经营管理中发现或暴露的合规管理缺陷,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推动风险防范关口前移,全面梳理和分析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典型性、普遍性或严重风险及时预警。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合规审查和后评估机制。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所属企业和总部各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合规检查机制,将合规检查常态化、制度化。每年由法务部牵头开展合规检查,检查应客观公正并保留相应的证据,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属企业和总部各部门发生合规风险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法务部报告;法务部应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并及时报告公司首席合规官。公司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除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外,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司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法务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务部每年底全面总结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情况,形成公司年度合规管理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及时制定和实施合规整改计划,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违规举报机制,公司违规举报专用邮箱由法务部负责管理。总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违规行为追责问责,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核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公司将合规管理纳入年度考核,建立违规行为记录,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所属企业和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员工个人年度考核、干部任用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逐步建设合规管理信息化系统,结合实际将合规制度、风险预警、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典型案例、合规培训、违规行为记录等纳入信息系统。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的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的监督和管控。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积极培育合规文化。公司将合规管理纳入党委法治专题学习,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通过组织合规培训,增强合规管理员和合规联络员的合规意识,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筑牢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

第二十九条 公司适时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合规管理应当加强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司法监督等机制的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开展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于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合规管理要求履行相应的合规管理职责。合规管理人员举证证明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传达、劝阻和制止等相应职责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合规审查意见表

填表单位(盖章):

日期:

重大决策事项
审查意见(法务部提出合规审查意见)
相关依据(法律条文或相关制度规范)
首席合规官意见(首席合规官提出意见并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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