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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 年 10 月28 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漕溪北路 331 号中金国际广场 A楼 8层大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46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543,261,90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1.992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胡明华先生、副董事长李翔先生和王晓东先生因公务不能出席本次会议,经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刘航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参加了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发表了见证意见。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4人,公司董事刘航先生、独立董事周钧明先生、独立董事钱翊樑先生和独立董事袁华刚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长胡明华先生、副董事长李翔先生和王晓东先生、董事戴寅女士和戴丽女士均因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拟任独立董事吴家寅先生和陈雷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秘书唐莉娜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顾庆忠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副总裁岳昕女士、副总裁陈榕先生、副总裁李鹏程先生和副总裁高路先生因公务未能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42,863,40199.9266352,1000.064846,4000.0086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关于选举第十一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2.01选举胡明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542,368,54599.8355是
2.02选举李翔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541,408,06599.6587是
2.03选举王晓东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541,512,65199.6780是
2.04选举戴寅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541,347,13199.6475是
2.05选举戴丽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541,352,04299.6484是
2.06选举刘航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541,373,31199.6523是

3、关于选举第十一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3.01选举周钧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541,962,74699.7608是
3.02选举吴家寅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541,358,68299.6496是
3.03选举陈雷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541,355,11199.6490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4,843,40192.3977352,1006.717046,4000.8853

2、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选举第十一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2.01选举胡明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4,348,54582.9574是
2.02选举李翔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3,388,06564.6342是
2.03选举王晓东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3,492,65166.6294是
2.04选举戴寅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3,327,13163.4718是
2.05选举戴丽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3,332,04263.5655是
2.06选举刘航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3,353,31163.9712是

(2)、关于选举第十一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3.01选举周钧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3,942,74675.2159是
3.02选举吴家寅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3,338,68263.6921是
3.03选举陈雷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3,335,11163.6240是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龙、游广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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