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 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1. 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10 月 27 日
[此页无正,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与会委员签署: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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