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业绩异常或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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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XI'AN·长沙CHANGSHA·武汉WUHA致: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业绩异常或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2026)-02-1023
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能铁汉”、“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节能铁汉重大资产出售及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之“1-11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相关规定,本所对于节能铁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该等事项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节能铁汉及相关方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节能铁汉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重组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重组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节能铁汉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不对未经本所同意的人士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使用或将本专项核查意见用于其他目的使用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节能铁汉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曾用名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于2011年3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交易;2021年2月,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节能集团”)通过协议受让公司原控股股东刘水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并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方式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更名为“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节能铁汉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节能铁汉控股股东变更为中国节能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之日起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节能铁汉及其控股股东中国节能集团等相关承诺方作出的主要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如下:
|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作出时间 | 履行情况 |
| 2020年4月,中国节能集团协议受让节能铁汉股份,同时中国节能集团认购节能铁汉非公开发行股票 | |||||
| 中国节能集团 |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 1、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附属公司”)从事业务的过程中,涉及争议解决等对业务存在重大影响的情形时,本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应当保持中立地位,保证各附属公司能够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参与市场竞争;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将积极避免与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业务,不以全资或控股方式参与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关系的业务或经济活动;3、本公司承诺不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及附属公司与上市公司在部分领域业务存在相似性,本公司承诺积极协调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企业,综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注入、资产重组、委托管理、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与上市公司相关业务的整合,以避免和解决前述业务重合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2020年4月20日 | 正在履行中 | |
| 2 | 中国节能集团 | 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 1、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铁汉生态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 | 2020年4月 | 正在履行中 |
| 房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作出时间 | 履行情况 | |
| 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铁汉生态及其中小股东利益。2、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铁汉生态《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不损害铁汉生态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3、在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铁汉生态期间本承诺函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铁汉生态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日 | |||||
| 3 | 中国节能集团 | 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承诺 | 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及本公司、本公司关联方之间完全独立;(3)保证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独立完整的资产;(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本公司关联方占用的情形;(3)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本公司、本公司关联方。3、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本公司关联方共用银行账户 | 2020年4月 正在履行中20日 | ||
| 厅 | 承诺主 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作 出时间 | 履行情况 | |
|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 本公司关联企业兼职;(4)保证上 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5)保证上 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 公司、本公司关联方不干预上市公 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1) 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 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 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 职权。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1)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 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 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 力;(2)保证本公司除通过行使股 东权利以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 活动进行干预;(3)保证本公司、 本公司关联方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 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4)保证 尽量减少、避免本公司、本公司关 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 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 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 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公司作为铁汉生态控股股东期 间本承诺函有效,如在此期间,出 现因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违反上 述承诺而导致铁汉生态利益受到损 | 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 | |||||
| 4 | 中国节 能集团 | 承接乌鲁 木齐木胜 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的自 | 的赔偿责任。 在中国节能集团受让乌鲁木齐木胜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 持公司股份完成后的36个月内不 进行股份转让。 愿性承诺 | 2021 年1月 29日 | 承诺履行完毕 | |
| 房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作出时间 | 履行情况 |
| 事项 |
| 号 | 体 | 出时间 | |||
| 事项 | |||||
| 2021年2月,中国节能集团认购节能铁汉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 |||||
| 5 | 中国节能集团 | 关于限售期的承诺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中国节能集团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自2021年2月9日起开始计算。 | 2021年2月9日 | 承诺履行完毕 |
| 6 | 中国节能集团 | 关于收购完成后资产注入的承诺 | 自中国节能集团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5年内,在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修复”)符合以下条件后的6个月内依法启动将大地修复股权或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相关程序:(1)大地修复注入上市公司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摊薄即期回报;(2)大地修复的资产或股权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注入上市公司不存在实质性障碍;(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证券监管许可以及市场条件允许。 | 2021年1月29日 | 2024年,中国节能集团与节能铁汉曾推进将大地修复股权注入节能铁汉之交易,因相关交易自筹划以来历时较长,且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该项交易终止。 |
| 2023年,节能铁汉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
| 7 | 节能铁汉 | 关于涉房企业不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承诺 | 1、江苏汉新湾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中铁物流有限公司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2、公司会积极沟通江苏汉新湾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中铁物流有限公司,一旦能够办理工商手续时,及时删除相关房地产经营范围,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向房地产领域的情形。4、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监管要求使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会直接或变相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任何房地产业务。 | 2023年5月15日 | 正在履行中,惠州市中铁物流有限公司已删除相关房地产经营范围 |
| 8 | 节能铁汉 | 关于不追加投资宁夏惠民基金管理有 | 不再参与宁夏惠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续的投资,亦不对宁夏惠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加投资。 | 2023年5月15日 | 正在履行中 |
| 6 | |||||
|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作出时间 | 履行情况 |
| 限公司的承诺 | |||||
| 9 | 节能铁汉 | 关于不追加投资深圳招华城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承诺 | 不再参与深圳招华城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后续的投资,亦不对深圳招华城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追加投资 | 2023年5月15日 | 正在履行中 |
| 10 | 节能铁汉 | 关于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资金投入的承诺 | 1、在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公司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2、2023年12月31日前,公司对深圳市铁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采取注销、对外转让、修改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等方式进行规范。 | 2023年5月15日 | 承诺履行完毕,深圳市铁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2月7日注销 |
| 11 | 深圳前海融悦鼎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关于供应链业务范围限定为园林行业的承诺 | 目前开展的供应链金融业务范围仅限于园林行业,未来也不开展其他行业的供应链金融业务。 | 2023年5月15日 | 正在履行中 |
综上,本所认为:
自节能铁汉控股股东变更为中国节能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之日起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作出承诺的节能铁汉及其控股股东中国节能集团未违反《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公开承诺不规范的情形和完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国节能集团虽未能完成大地修复的股权注入,但本次重组完成后,节能铁汉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务将置出,上市公司将不再涉及在上述业务领域的与中国节能集团的同业竞争问题。
二、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021年1月,节能铁汉控股股东由刘水变更为中国节能集团,实际控制人由刘水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经本所律师查阅节能铁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报告、最近三年节能铁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以及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意见,以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4)第110A013052号《审计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5]0011007183号、大华审字[2026]0011005208号《审计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专字(2024)第110A008563号《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核字[2025]0011003712号、大华核字[2026]0011005277号《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等相关资料及节能铁汉的书面确认,节能铁汉最近三年不存在被控股股东中国节能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上市公司公告,截至2026年6月30日,节能铁汉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水及其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往来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关联方 | 账面余额(万元) |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的偿还进展 |
| 1 | 上市公司 | 深圳市南国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18,302.00 | 尚未偿还 |
| 2 | 深圳瑞赛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996.00 | 尚未偿还 | |
| 3 | 深圳市华汉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 | 尚未偿还 |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表所述资金占用中:
1、第1项资金占用系公司在应对供应商建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时被法院判决败诉并被执行,案件系因公司账面显示对供应商超付但供应商不认可已经收款产生的纠纷,后经查证共有18,302万元被深圳市南国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国绿洲”)占用,根据公司披露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认定南国绿洲为刘水的关联方。
2、第2-3项资金占用系公司在应对供应商建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时被法院判决败诉并被执行,案件系因公司账面显示对供应商付款但供应商不认可已经收款产生的纠纷,后查证共有1,996万元被深圳瑞赛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赛尔环保”)、深圳市华汉投资有限公司占用(以下简称“华汉投资”)占用。根据公司披露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公司认定瑞赛尔环保、华汉投资为刘水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除上述资金占用外,受限于取证渠道及核查手段以及公司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路径的复杂性,公司或存在其他类似资金占用问题。针对前述或有的资金占用问题,公司正在积极应诉并多渠道核实中,将结合相关诉讼案件进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追查财产线索予以抵偿等方案清理资金占用问题)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上述3项资金占用形成的上市公司债权属于保留资产及负债,上市公司将采取诉讼等措施主张并维护权利。
就上述事项,本次重组《资产出售协议》约定,针对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可能存在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如确有证据(例如生效的裁判文书、有权主管机关的调查结论等)表明该等资金占用已实际发生,则公司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知铁汉建设,铁汉建设自收到公司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公司全额赔偿。铁汉建设履行前述赔偿义务后承继公司对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追偿权利,公司应当为铁汉建设追偿提供必要的支持及协助,如经追偿该等款项向公司偿付的,公司应当自收到相关款项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铁汉建设。
综上,本所认为: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被控股股东中国节能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存在尚未清偿完毕的原控股股东的资金占用事项,鉴于本次重组《资产出售协议》已对资金占用事项作出相应安排,因此上市公司尚未清理的资金占用事项不会对本次重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行为规范情况
根据节能铁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节能铁汉最近三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分别为中国节能集团、国务院国资委。节能铁汉现任董事为何亮(董事长)、莫夏泉、董学刚、胡正鸣、郭子丽、李莎(独立董事)、白俊仁(独立董事)、孔庆江(独立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为董学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李海波(副总经理)。
1、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况
根据节能铁汉及其控股股东、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节能铁汉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曾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2、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根据节能铁汉及其控股股东、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节能铁汉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如下:
(1)2024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82号)以及《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杨鹤峰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81号),因公司治理不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完善、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对节能铁汉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何亮(现任董事长)、董学刚(现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9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2025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国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刘水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65号),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刘水之关联方南国绿洲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对节能铁汉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3)2025年12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审核中心监管函(2025)37号),因未能保证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节能铁汉及何亮(现任董事长)、董学刚(现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4人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4)2026年4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6)575号),因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刘水的关联方南国绿洲在2019年12月27日至30日期间,通过工程代付协议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1.83亿元,截至目前,南国绿洲及刘水尚未偿还前述资金,对节能铁汉给予公开遣责。
3、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的情况
根据节能铁汉及其控股股东、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节能铁汉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的情况。
综上,本所认为:
除已披露的情形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其他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业绩异常或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 0 522
责人:颜 羽经办律师:谭四军 谭鲜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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