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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之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续订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之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会审议。

 本公司认为,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易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不具有排他性。本公司不会因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一、交易基本情况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3 年 9月 11 日与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签订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原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自2024 年1 月1日起至2026 年12 月31 日止,为期3年。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披露日期为2023 年 8月30日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续订框架协议之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披露日期为2023 年9月11 日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华电续订框架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2026年10 月 29日,经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续订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以延续原协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自2027 年1月日起至2029 年12 月31 日止,为期3 年。该项日常关联交易需提交本公司股东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将在股东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就该项日常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4月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07XN

注册地址:河北省雄安新区启动区中国华电总部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叶向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370 亿元

主营业务:实业投资及经营管理;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的生产、销售;电力工程、电力环保工程的建设与监理;电力及相关技术的科技开发;技术咨询;电力设备制造与检修;经济信息咨询;物业管理;进出口业务;煤炭、页岩气开发、投资、经营和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华电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币种:人民币 单位:亿元

项目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审计)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半年度(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3,093.4713,485.30
负债总额8,889.119,064.25
净资产4,204.364,421.05
营业收入3,089.091,439.70
净利润375.33197.22
资产负债率(%)67.8967.22

(二)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日,中国华电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约45.63%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履约能力分析

本公司已经对中国华电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中国华电自成立以来生产运营正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履约风险总体可控。

三、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订约方:本公司(代表自身及其子公司);及中国华电

服务期限:2027 年1月1日起至 2029 年12 月31 日止,为期3年。

服务范围:

(一)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1、中国华电向本公司供应燃料。

2、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工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变频器、中水系统、脱硫系统等)、系统、产品、工程承包项目及环保系统改造项目。

3、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物资采购服务和杂项及相关服务,主要包括:

(1)与本公司电厂机组生产经营有关的服务,主要包括检修维护服务、机组调试和技术改造等技术服务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服务;

(2)本公司资本运作中所需金融代理服务及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等;

(3)本公司碳排放管理与运营服务;

(4)本公司运营和项目发展所需有关指标(诸如发电权指标、“上大压小”的小机组关停指标)服务;

(5)本公司总部租赁的华电大厦办公楼所需物业管理服务。

(二)本公司向中国华电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1)本公司向中国华电供应燃料;

(2)本公司向中国华电提供电厂机组检修维护、替代发电及相关指标等有关产品和服务。

生效条件:

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在符合适用于本公司的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时的要求的前提下,经双方适当批准及盖章后生效。

四、定价原则

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交易的价格需由双方同意及确认,并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及情况,及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磋商及决定。本公司采取适当的内部程序以确保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的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且中国华电向本公司供应燃料、产品和服务的条件应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所提供的条件。就涉及本公司向中国华电提供产品及服务的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且对中国华电而言不优于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

(一)中国华电与本公司互相供应燃料

就供应燃料而言,买卖煤炭的当时市场价格一般根据发出采购或销售订单时的当地

现货市场价格厘定。当地现货市场价格一般参考以下原则厘定:

1、两家或以上独立大型中国煤炭企业的有关报价;

2、如果并无有关报价,煤炭价格参考若干独立煤炭价格指数厘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综合价格指数(NCEI)、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BSPI)、CCTD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交易价格(CCTD)、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煤价格指数(CECI)沿海指数。上述指数由独立第三方机构编制并定期公布,具体发布渠道如下: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综合价格指数(NCEI)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官网发布;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BSPI)在秦皇岛煤炭网及海运煤炭网等指定平台发布;CCTD 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交易价格(CCTD)由中国煤炭市场网发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煤价格指数(CECI)沿海指数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官网及授权媒体发布。上述指数分别反映相关市场煤炭价格水平及变化趋势。

就本公司采购煤炭的内部程序而言,本公司主要通过持股91%的子公司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燃料物流”)为本公司进行煤炭的集约化及规模化采购。北京燃料物流根据燃料需求、并参考煤炭价格指数等市场定价和各项煤炭采购的年度长协价格,与本公司区域公司和电厂确定采购最高限价,在燃料竞价平台向市场煤炭供应商询价。在供应商不足的情况下,采取议价形式实施,最终确定煤炭的具体采购价格。北京燃料物流各分公司根据最近一期竞价结果确定的煤炭采购价格,通过燃料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煤炭采购合同的线上审批流程。如果相关交易为关联交易,本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统计交易金额并行使监督职能,以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

此外,本公司销售煤炭的当时市场价格一般也参考发出销售订单时的当地现货市场价格厘定。当地现货市场价格一般参考在相关所在地的最大煤炭生产供应商的煤炭销售价格(该价格为行业知识且属其他煤炭供应商遵循的惯例(本公司相信为可靠依据),并且可以通过如上所讨论的煤炭采购报价或通过本公司的网络渠道取得)。

就本公司销售煤炭的内部程序而言,本公司安全与运营管理部参考品质、本公司生产或获得煤炭的成本以及市场上煤炭供求等相关因素,评估上述最大煤炭供应商设定的销售价格,以厘定煤炭销售价格。如果相关交易为关联交易,本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统计交易金额并行使监督职能,以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

就采购天然气而言,天然气的价格目前由中国政府统一制定。本公司下属燃气发电企业按照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价格采购发电所需的天然气。如中国政府实施相关的价格变动政策、法规或指引,本公司采购天然气的价格应于该等政策、法规或指引实施之日起相应作出调整。

(二)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

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的代价将参考以下定价原则厘定:

1、定价将主要通过招投标程序厘定。招投标程序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本公司将参考《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本公司进行招标时将列出相关提供服务的项目的规格和要求(包括技术性、质量及定价)、评估承包商的标准以及对投标价格的要求。整个招标过程将由生产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生产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安全与运营管理部、财务资产部以及证券管理部等。本公司生产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生产工程招标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确保程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确定公司系统生产工程招标的方针、政策,并对招标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审定公司生产工程招标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审定招标申请、评标结果,以及必须招标的项目因各种原因采用非招标方式的申请。

2、中标人在上述招标过程中提供的投标价格有待本公司与中标人进一步公平磋商。本公司可参考有关服务及产品的历史价格及定价趋势,确保中标人提供的投标价格就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而言属公平合理。

(三)本公司向中国华电提供产品及服务

就提供服务而言,相关代价须参考提供该等服务产生的成本以及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类似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

就本公司向中国华电提供服务的内部程序而言,本公司提供有关服务的有关业务部门需要参考上述因素,就提供该等服务建议服务收费。如果有关交易构成本公司关联交易,本公司财务资产部及证券管理部根据同等评估标准审批该等服务费用,并由本公司负责相关服务的副总经理最终批准。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各项交易进行年度审阅,以确保本公司遵守内部审批程序、相关协议条款及相关上市规则。

本公司的审计师对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年度审阅。

五、历史金额及年度上限

截至2025年12 月 31 日止2个年度及截至 2026 年6 月30 日止6个月,本公司与中国华电就原协议项下的历史交易实际金额及年度上限如下: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6个月
实际金额(人民币亿元)年度上限(人民币亿元)实际金额(人民币亿元)年度上限(人民币亿元)实际金额(人民币亿元)年度上限(人民币亿元)
支出
本公司从中国华电采购燃料157.23180109.5718048.30180
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工程承包项目、环保系统改造项目及杂项及相关服务22.178028.388010.6080
收入
本公司向中国华电出售燃料及提供相关服务84.7013068.2613031.56130

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工程承包项目、环保系统改造项目及杂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年度上限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本公司抽水蓄能等新建项目的工程周期较长,且在2024 年至2026 年期间大额采购合同尚未发生。本公司向中国华电出售燃料及提供相关服务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年度上限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2024 年至2025年期间国内动力煤均价下降。

六、建议年度上限

董事会建议将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约定的于截至 2029 年12 月31 日止三个年度的年度上限设定如下:

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28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29年12月31日止年度
年度上限(人民币亿元)年度上限(人民币亿元)年度上限(人民币亿元)
支出
本公司从中国华电采购燃料180180180
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工程承包项目、环保系统改造项目及杂项及相关服务808080
总计:260260260
收入
本公司向中国华电出售燃料及提供相关服务130130130
总计:130130130

本公司预计截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内,向中国华电购买燃料(含燃料费及运费等)的规模不会超过原协议设置的年度上限人民币180 亿元,鉴于监管机构对关联交易规模秉持审慎态度,本公司拟维持从中国华电采购燃料服务的年度上限不变,

从严控制关联交易体量。

本公司预计截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内,向中国华电购买工程、设备、产品及服务的规模不会超过原协议设置的年度上限人民币 80 亿元,预计额度使用较为宽松。考虑到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煤电上大压小、抽水蓄能等项目陆续进入建设期,采购需求增加,拟维持现有购买工程设备、产品和服务额度上限不变。

本公司预计截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内,向中国华电销售燃料、产品及服务的规模不会超过原协议设置的年度上限人民币 130 亿元,预计额度使用较为宽松。为预留未来业务拓展空间,拟维持现有上限不变。

七、续订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及中国华电的煤矿位于不同地区,可以互相供应煤炭,从而降低采购煤炭的整体成本。此外,本公司的一家子公司主要从事煤炭贸易服务,通过该平台的大规模采购及销售,本公司可以增强其在煤炭采购过程中的议价能力,从而降低本公司采购煤炭的整体成本。中国华电与本公司互相提供有关服务,可以更有效地分配劳动力(一般属于维修性质的相关服务,需要服务的时间可能不同)。鉴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的长期关系,本公司认为与中国华电签订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实属有利,该等交易促进了本公司主营业务及装机规模的增长。

本公司认为,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易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不具有排他性,没有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本公司不会因续订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八、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已经于 2026 年10 月29 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关联董事刘雷先生、曾庆华先生和曹敏女士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均对该关联交易事项投赞成票。董事会认为,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1)在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2)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优条款订立;(3)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金额比例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因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届时关联股东中国华电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华电香港有限公司将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上述交易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确认上述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的,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符合本公司的商业利益。

该议案事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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