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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6年版)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6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管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为本法人单位以外的单位的债务所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担保的决策和实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内部规定。

(二)风险可控原则。担保应当控制在本单位可承受的范围之内,相关风险与收益应相匹配。

(三)预算控制原则。担保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担保的实

施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二)组织各单位编制担保预算;

(三)受理担保申请,组织对担保对象开展资信调查与风险评估,建立并维护担保管理台账;

(四)负责担保事项的日常监控、档案管理及风险预警,持续跟踪被担保人经营状况、财务变化及履约情况,及时识别并上报代偿风险;

(五)办理反担保资产的抵质押登记、担保解除手续,妥善保管他项权利证书及担保档案。

(六)其他应由财务部负责的担保管理相关事项。

第五条 业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出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担保需求,负责制定和实施担保方案;

(二)提交真实、完整的担保申请及必要性、风险收益说明;

(三)配合资信调查、风险评估、信息报送与跟踪检查;

(四)其他应由业务部门负责的担保管理相关事项。

第六条 综合部负责法律审核和风险处置。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担保合同、反担保协议等法律文本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二)核查反担保资产的权属状况、价值评估及变现能力,协助办理抵押登记、公证等法律手续;

(三)处理担保代偿、债务违约等引发的法律纠纷,在代偿发生后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向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七条 审计部负责对担保业务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担保业务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真实性及内控执行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二)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督促相关部门对审计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及内控缺陷进行整改落实。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角度对担保事项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报请董事会秘书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组织履行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担保预算

第九条 公司应编制担保预算,编写预算报告。担保预算编报范围包括合并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预算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担保需求、担保余额、被担保对象、担保原因、风险控制等内容。

第十条 担保预算指标履行审批程序下达后,原则上当年不再增加。确因发生重大事项导致担保额度必须增加的,需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严禁规避审批、擅自办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应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审议第十三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四章 担保管理

第十八条 担保分为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融资担保是指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非融资担保是指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

第十九条 涉及担保的合同应由公司财务部门会签。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对未直接持股的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单位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公司股东会审批后,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参股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确因合资协议约定或经营发展需提供担保的,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且提供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同时,应要求参股的其他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反担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法人单位净资产的 40%。公司总担保额不得超过合并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对金融企业和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须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

第二十五条 提供担保和接受反担保时,法律规定应办理抵押或质押等登记手续的,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担保申请由需求单位提前向财务部提交,申请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担保理由、利益和风险分析;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三)主债务情况、担保类型、期限、协议主要条款;

(四)被担保人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

(五)反担保方案、反担保资金权属及价值证明;

(六)被担保人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七)被担保人无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财务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和综合部联合开展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会同综合部编制对外担保具体实施方案,履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批准后,财务部负责督促反担保人办理反担保的设立登记手续,保管反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以及反担保设立的他项权利凭证;综合部定期核查反担保人的承担能力、反担保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状况,确保反担保安全有效。

第三十条 对外担保合同的签署须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署后综合部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对外担保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跟踪管理机制。

(一)公司财务部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建立并维护担保事项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方式、主债权期限、反担保措施及履行情况等要素。

(二)在担保期间内,财务部应当会同担保申请单位、综合部持续跟踪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指标、资信水平及偿债能力变化,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对于重大对外担保项目,应当建立月度监测机制,形成书面监测记录,并按季度与债权人核对担保余额及相关信息。

(三)财务部应当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审批文件、财务凭证及相关往来函件等资料,确保担保档案的完整、真实与安全,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归档。

(四)财务部负责编制季度担保情况报告,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报送董事会秘书。

(五)审计部每半年对担保事项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对外担保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机制,在担保期间如发现被担保人出现债务违约、重大诉讼仲裁、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资不抵债或拟进行破产清算等可能触发担保代偿风险的异常情况,财务部应立即形成书面说明并上报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研判是否构成重大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外履行代偿义务后,应立即成立由公司财务部、综合部及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组,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向被担保人及相关责任方行使追偿权;同时应依法对反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拍卖等处置措施,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并保留对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对外担保责任解除或终止后,财务部应及时办理担保登记注销手续;同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每半年对担保事项的合规性、风险状况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专项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及担保风险敞口等情况,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内控有效性,定期审阅担保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风险监测报告,监督评估担保业务的合规性与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并就担保事项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及内控审计等相关事宜,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充分沟通。发现被担保人经营恶化、担保风险显著上升或出现违规担保等异常情况时,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请董事会采取暂停新增担保、追加反担保或启动追偿程序等应对措施。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担保事项常态化核查机制,每年度至少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全部担保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核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及未履行审议程序的担保事项。核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及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确保担保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严格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决议生效后及时披露相关公告。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决议情况、担保对象及其与公司关联关系、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限、担保总额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以及反担保措施(如有)等关键信息。

第四十条 已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若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破产、清算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依规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根据《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责。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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