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 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29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9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9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818号海外滩金融A座19楼会议室
5、召集人: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6、主持人:由于董事长荆毅民先生因公外出请假,本次会议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朱正锋先生进行主持
7、会议的召开: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26,50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364%。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60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70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65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8,20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381%。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64人,代表股份2,21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0%。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朱正锋先生担任主持人。
部分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04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9%;反对 1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5%;弃权 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41%;反对 1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7%;弃权 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32%。
表决结果:通过。
注:上述数据存在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志伟律师和李彦玢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关于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主要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 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波 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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