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并签署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粤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196号),粤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粤芯半导体”)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12,646,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自2026 年10月13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每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12.01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6,156,878,460.00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94,613,861.09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62,264,598.91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 年10 月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6)第440C00034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广州粤芯三期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芯三期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粤芯三期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 1 | 粤芯半导体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 | 980001230900008088 | 12英寸集成电路模拟特色工艺生产线项目(三期项目)、特色工艺技术平台研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
| 2 | 粤芯半导体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 | 120914541810008 | 12英寸集成电路模拟特色工艺生产线项目(三期项目) |
| 3 | 粤芯三期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 | 120922311510007 | 12英寸集成电路模拟特色工艺生产线项目(三期项目) |
| 4 | 粤芯半导体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营业室 | 3602005729201218246 | 特色工艺技术平台研发项目 |
| 5 | 粤芯半导体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知识城支行 | 441441273015004022542 | 特色工艺技术平台研发项目 |
| 6 | 粤芯半导体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八路支行 | 44042201040015483 | 特色工艺技术平台研发项目 |
| 7 | 粤芯半导体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 | 391190100100265566 | 补充流动资金 |
| 8 | 粤芯半导体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信广场支行 | 731545007672 | 补充流动资金 |
| 9 | 粤芯半导体 | 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 | 2725516682600002 | 补充流动资金 |
注:1、公司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募集的资金,也将存放于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中;
2、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系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下属机构,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银行方签署,协议项下专户开户行及实际执行主体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下属机构,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银行方签署,协议项下专户开户行及实际执行主体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营业室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下属机构,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作为银行方签署,协议项下专户开户行及实际执行主体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营业室;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八路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下属机构,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作为银行方签署,协议项下专户开户行及实际执行主体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八路支行;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下属机构,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银行方签署,协议项下专户开户行及实际执行主体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
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信广场支行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下属机构,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作为银行方签署,协议项下专户开户行及实际执行主体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信广场支行;
8、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系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下属机构,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银行方签署,协议项下专户开户行及实际执行主体为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粤芯三期公司(公司单独或共同视为“甲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迪、杨华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各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粤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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