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26年10月29日(交易時間後),本公司(i)與山東港口集團訂立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以管理本集團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提供資產租賃服務以及山東港口集團向本集團提供資產租賃服務;及(ii)與財務公司訂立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以管理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存款服務及信貸服務。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 PORT INTERNATIONAL CO.,LTD.
Qingdao Port International Co., Ltd.青島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6198)
公告
建議持續關連交易及主要交易
(1)與山東港口集團的持續關連交易及主要交易
香港上市規則涵義
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
鑒於山東港口集團為本公司的間接控股股東,為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鑒於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有關(i)本集團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及(ii)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的建議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超過5%,該等交易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有關申報、公告、通函、年度審閱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鑒於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有關(i)山東港口集團向本集團提供資產租賃服務;及(ii)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提供資產租賃服務的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超過0.1%但不足5%,該等交易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年度上限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有關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但可豁免刊發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
鑒於財務公司為本公司間接控股股東山東港口集團的附屬公司,為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i)存款服務
鑒於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所載列的有關本集團接受來自財務公司存款服務的建議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超過25%,該等交易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有關申報、公告、通函、年度審閱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有關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的存款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亦構成香港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本公司的一項主要交易。
(ii)信貸服務
鑒於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本集團接受來自財務公司的信貸服務乃按照正常商業條款進行,對於本集團與中國境內的獨立第三方提供可比服務的條款相若或屬更佳,且本集團不會就該等信貸服務抵押本集團資產。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90條,信貸服務獲全面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股東批准、年度審閱及所有披露之規定。
(2)與中遠海運集團的持續關連交易
於2026年10月29日(交易時間後),本公司與中遠海運集團訂立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以管理本集團從中遠海運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本集團向中遠海運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
香港上市規則涵義
中遠海運集團間接持有本公司約21.78%的股權,因而為香港上市規則下本公司的主要股東及關連人士。據此,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鑒於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有關本集團向中遠海運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的建議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超過5%,該等交易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有關申報、公告、通函、年度審閱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鑒於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有關本集團從中遠海運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的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超過0.1%但不足5%,該等交易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年度上限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有關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但可豁免刊發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3)與全球捷運集團的持續關連交易
於2026年10月29日(交易時間後),本公司與全球捷運物流訂立2027全球捷運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內容有關(i)本集團向全球捷運集團提供綜合物流服務,主要包括集裝箱場站及貨運代理服務;及(ii)全球捷運集團向本集團提供綜合物流服務,主要包括貨運代理服務。
香港上市規則涵義
根據本公司2025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數據,捷運通物流為本公司的重大附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青島航雲為捷運通物流之主要股東,且全球捷運物流為青島航雲之間接控股股東,因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全球捷運物流為本公司附屬公司層面之關連人士。2027全球捷運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鑒於2027全球捷運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有關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超過1%,該等交易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年度上限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有關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但可豁免刊發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臨時股東會
獨立董事委員會(包括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已成立,就有關(a)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下本集團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及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b)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下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存款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及(c)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下本集團向中遠海運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向獨立股東就如何在臨時股東會上投票提供建議。
本公司將召開臨時股東會提請獨立股東審議及批准(如合適)(其中包括),(a)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下本集團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及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b)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下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存款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及(c)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下本集團向中遠海運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
青島港集團(為山東港口集團的附屬公司)及其聯繫人需要就(a)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及(b)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的決議案於臨時股東會上放棄投票。
中遠海運集團及其聯繫人需要就有關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的決議案於臨時股東會上放棄投票。
據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除上述者外,概無股東須就有關(a)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b)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及(c)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的決議案於臨時股東會上放棄投票。
本公司通函,其中包括:(i)有關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及截至2029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建議年度上限的詳情;(ii)有關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及截至2029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建議年度上限的詳情;(iii)有關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及截至2029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建議年度上限的詳情;(iv)獨立董事委員會就有關(a)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下本集團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及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b)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下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存款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及(c)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下本集團向中遠海運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的推薦意見;(v)天財資本就有關(a)2027 SDP產品及
| 服務協議下本集團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及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b)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下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存款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及(c)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下本集團向中遠海運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的意見;及(vi)一份臨時股東會的通告。由於需要更多時間擬備將載入通函的若干資料,通函可能晚於香港上市規則規定的本公告刊發後的15個營業日刊載。 |
I.與山東港口集團的持續關連交易及主要交易
於2026年10月29日(交易時間後),本公司分別與山東港口集團及財務公司訂立2027SDP產品及服務協議及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
1.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
A.主要條款
日期 2026年10月29日(交易時間後)
訂約方
(1)本公司;及
(2)山東港口集團
期限 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的有效期自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交易類型 本集團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
本集團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港口機械設備等產品以及工程施工、綜合物流、信息技術等服務。
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
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燃油
(零售)等產品以及裝卸、堆存、運輸、供電、拖輪等服務。
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提供資產租賃服務
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出租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及房屋等。
山東港口集團向本集團提供資產租賃服務
本集團承租山東港口集團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土地、房屋、設備設施等。
定價原則 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的各項產品及服務定價原則,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參照雙方於日常業務過程中按照正常商業條款向當地同類獨立第三方購買或提供類似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價,在公平合理的原則上確定。具體而言:
(i)如果有政府定價,價格將依照政府定價;
(ii)如果沒有政府定價但是有政府指導價,價格將依照政府指導價;
(iii)如果沒有政府定價及政府指導價,價格依照市場價(包括招標價);或
(iv)如果(i)、(ii)及(iii)項價格不存在或不適用,則應按照合理成本加上合理利潤的原則,經雙方公平協商後確定協議價格。
具體而言,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的主要產品及服務的定價原則載列如下:
涉及的產品及服務 定價原則
本集團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
工程施工服務
通過公開招標釐定,或者根據國家標準規範計量工程量經公平磋商後釐定。
港口機械設備等 通過公開招標釐定,或者參照歷史採購價格及現行市場
價格,經公平磋商後釐定。
綜合物流服務 參照現行市場價格,經公平磋商並考慮客戶對綜合物流服務的需求(包括時間、質量、貨物的目的地等)後釐定。
信息技術等 通過公開招標釐定,或者參照現行市場價格經公平磋商後釐定。
註:1.現行市場價格指本集團通過獲取當地不少於三家提供同類相同或類似產品及服務的供應商的報價而釐定的參考價格。
1.本公司相關部門將參考行業標準、市場情況及本公司的營 業策略釐定內部收費標準;
2.公開市場詢價指本集團將向當地不少於三家提供同類相同或類似產品及服務的供應商詢價。
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
燃油(零售)
根據國家發改委網站不時頒布及刊登的燃油調控價格釐定。
裝卸服務、運輸
根據以下程序參考市場價格釐定:
服務、堆存服務
1.本公司相關部門將參考行業標準、市場情況及本公司的營業策略釐定內部收費標準;
2.本公司相關部門及附屬公司將依據上述內部收費標準與客戶磋商;及
3.本公司相關部門將檢討與客戶協定的最終價格,確保價格公平且合理。
拖輪服務 根據交通運輸部及國家發改委頒布的《港口收費計費辦法》,參照政府指導價釐定。
供電服務 參照服務提供成本加成約10%且加成幅度不小於就類似服務為獨立客戶設定的加成幅度而釐定。
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山東港口集團向本集團提供資產租賃服務
資產租賃 參照類似區域相同或類似種類資產租賃價格以及該等資產歷史租賃價格,經公平磋商後釐定。
B.建議年度上限
下表載列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有關(i)本集團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ii)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iii)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提供資產租賃服務;及(iv)山東港口集團向本集團提供資產租賃服務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上限連同實際交易額,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上限連同截至2026年9月30日止九個月實際交易額,及截至2029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建議年度上限。
| 交易類型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上限/實際交易額 | 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上限/截至2026年9月30日止九個月實際交易額 | |
| 2024 | 2025 | ||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
| 本集團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 | 7,000/2,181 | 7,700/2,083 | 8,500/2,396 |
| 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 | 3,100/917 | 3,400/840 | 3,700/822 |
| 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提供資產租賃服務 | 100/28 | 110/32 | 120/51 |
| 山東港口集團向本集團提供資產租賃服務 | 600/187 | 660/269 | 730/265 |
| 交易類型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年度建議年度上限(人民幣百萬元) | 截至2028年12月31日止年度建議年度上限(人民幣百萬元) | 截至2029年12月31日止年度建議年度上限(人民幣百萬元) |
| 本集團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 | 7,500 | 8,500 | 8,500 |
| 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 | 1,200 | 1,300 | 1,400 |
| 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提供資產租賃服務 | 80 | 80 | 80 |
| 山東港口集團向本集團提供資產租賃服務 | 400 | 400 | 400 |
在釐定上述建議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考慮以下因素:
本集團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
(i)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及截至2026年9月30日止九個月,該等交易的實際交易額約為人民幣2,181百萬元、人民幣2,083百萬元、人民幣2,396百萬元;
(ii)2026年預計該等交易規模將達到人民幣3,500百萬元,其中採購工程施工和港口機械設備約人民幣2,000百萬元,採購綜合物流服務、信息技術等約人民幣1,500百萬元;
(iii)根據本集團發展規劃,未來三年預計本集團將投入大量資金用於採購工程施工和港口機械設備,2027年至2029年投入資金分別約為人民幣5,800百萬元、人民幣6,700百萬元及人民幣6,500百萬元;及
(iv)隨著本集團業務拓展,未來三年預計本集團採購綜合物流服務、信息技術等規模將平穩增長,即2027年至2029年交易規模分別為人民幣1,700百萬元、人民幣1,800百萬元及人民幣2,000百萬元。
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
(i)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及截至2026年9月30日止九個月,該等交易的實際交易額約為人民幣917百萬元、人民幣840百萬元、人民幣822百萬元,預計2026年交易規模將達到人民幣1,096百萬元;及
(ii)隨著本集團業務拓展,未來三年預計該等交易規模將平穩增長,即2027年至2029年交易規模分別為人民幣1,200百萬元、人民幣1,300百萬元及人民幣1,400百萬元。
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提供資產租賃服務
(i)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及截至2026年9月30日止九個月,該等交易的實際交易額約為人民幣28百萬元、人民幣32百萬元、人民幣51百萬元,預計2026年交易規模將達到人民幣69百萬元;及
(ii)未來三年預計該等交易規模保持相對穩定,2027年至2029年交易規模每年均為人民幣80百萬元。
山東港口集團向本集團提供資產租賃服務
(i)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及截至2026年9月30日止九個月,該等交易的實際交易額約為人民幣187百萬元、人民幣269百萬元、人民幣265百萬元,預計2026年交易規模將達到人民幣360百萬元;及
(ii)未來三年預計該等交易規模保持相對穩定,2027年至2029年交易規模每年均為人民幣400百萬元。
C.訂立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已於2023年與山東港口集團訂立產品及服務協議,有效期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2023年10月27日之公告及本公司日期為2023年11月22日之通函。鑒於山東港口集團為本公司的間接控股股東,本集團與山東港口集團之間的任何交易均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鑒於本集團與山東港口集團之間的交易將持續,根據香港上市規則要求,本公司須與山東港口集團訂立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以規範交易。
本集團與山東港口集團多年來一直保持廣泛和深入的合作,相互瞭解,溝通便捷,業務關聯度高、互補性強、合作良好。部分業務因地域原因具有天然的合作優勢,雙方能夠提供優質可靠的產品、便捷高效的服務,有利於促進互利共贏。
董事會認為,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下,本集團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將不會導致本集團對山東港口集團產生依賴,原因如下:
1.本集團擁有經營其業務的獨立供應商來源,同時亦有權獨立作出經營決策並實施該類決策;
2.鑒於(i)本集團與山東港口集團之間已建立了長期關係;及(ii)本集團與山東港口集團維持該等互惠關係將相互受益,本集團與山東港口集團的業務關係不太可能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終止。雖然本集團繼續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若干產品及服務,但該等產品及服務能夠以可比價格從可替代的獨立第三方獲得。而且,根據定價政策,本集團將在選擇合適的供應商之前進行市場比價,僅當山東港口集團提供比獨立第三方更優惠的商業條款時,才會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及
3.本集團已採取多種措施,確保山東港口集團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的定價屬公平合理,詳情載於下文標題為「3.確保符合香港上市規則的措施及內控措施」的段落。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乃按正常商業條款及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其條款(包括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2.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
A.主要條款
日期
2026年10月29日(交易時間後)
訂約方
(1)本公司;及
(2)財務公司
期限
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的有效期自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交易類型
(1)存款服務
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存款服務。
(2)信貸服務
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貸款服務、委託貸款服務、票據承兌與貼現、開立信用證及提供保函服務等。
定價原則
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具體金融服務的定價原則須根據以下原則釐定:
存款服務
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存款服務的利率(i)參考人民銀行就該類存款服務不時公佈有效的同種類業務存款基準利率;及(ii)不得低於存款服務提供地或其附近地區在正常商業交易情況下獨立第三方提供相同類型存款服務設定的利率。
信貸服務
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的信貸服務的利率或費率(i)參考人民銀行就該類信貸服務不時公佈有效的同種類業務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或費率;及(ii)不得高於信貸服務提供地或其附近地區在正常商業交易情況下獨立第三方提供相同類型信貸服務設定的利率或費率。
B.建議年度上限
下表載列本公司與山東港口集團於2023年10月27日訂立的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原2024 SDP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山東港口集團(含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有關(i)存款服務;及(ii)信貸服務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上限連同最高餘額,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上限連同截至2026年9月30日止九個月最高餘額,及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項下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有關(i)存款服務;及(ii)信貸服務截至2029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建議年度上限。
| 交易類型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上限/最高餘額 | 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上限/截至2026年9月30日止九個月最高餘額 | |
| 2024 | 2025 | ||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
| 存款服務 | 18,000/16,371 | 20,000/19,135 | 22,000/21,534 |
| 信貸服務 | 11,000/3,283 | 12,000/4,246 | 13,000/3,806 |
| 交易類型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年度建議年度上限 | 截至2028年12月31日止年度建議年度上限 | 截至2029年12月31日止年度建議年度上限 |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
| 存款服務 | 21,000 | 21,000 | 21,000 |
| 信貸服務 | 8,000 | 8,500 | 9,000 |
在釐定上述建議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考慮以下因素:
存款服務
存款服務的建議年度上限乃參考以下因素釐定:
(i)於2026年9月30日,本集團存放在財務公司的存款最高存款餘額約為人民幣21,534百萬元;及
(ii)未來三年,根據本集團投資計劃,工程施工和港口機械設備採購量將顯著增加,綜合考慮本集團經營活動現金流等因素,預計本集團存放在財務公司的存款較2026年略有回落並將保持相對穩定,2027年至2029年預計存款規模每年均為人民幣21,000百萬元。
信貸服務
信貸服務的年度上限乃參考以下因素釐定:
(i)截至2026年9月30日止九個月的信貸服務最高餘額約為人民幣3,806百萬元,預計到2026年底將達到人民幣5,000百萬元;
(ii)隨著本集團將在工程施工和港口機械設備採購大量資金投入,2027年預計將新增信貸服務需求人民幣3,000百萬元,即信貸服務餘額為人民幣8,000百萬元;及
(iii) 本集團信貸服務規模將保持平穩增長,預計2028年、2029年該等交易規模為人民幣8,500百萬元、人民幣9,000百萬元。
C.訂立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已於2023年與山東港口集團訂立金融服務協議,有效期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2023年10月27日之公告及本公司日期為2023年11月22日之通函。原2024 SDP金融服務協議項下的存款服務與信貸服務一直主要由財務公司提供,本集團與財務公司之間的任何交易均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根據香港上市規則要求,本公司須與財務公司簽訂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以規範交易。
與獨立第三方相比,財務公司長期為本集團提供存款、信貸等金融服務,雙方經多年業務協作,形成良好的商業互信與成熟的合作機制。依託自身金融平台優勢,財務公司能夠快速響應本集團各項金融業務訴求,有效滿足本集團日常經營中的金融服務需要。
存款服務方面,本公司持有財務公司約34.63%的股權,將從財務公司的財務表現中獲益。此外,本集團已採取多項措施及指引以監控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項下的存款服務風險。根據財務公司章程,財務公司的股東承諾在財務公司出現任何支付困難的緊急情況下,將根據財務公司的實際需要,向財務公司提供更多資金,以解決其支付困難的問題。有關更多資料,請參閱下文「3.確保符合香港上市規則的措施及內控措施」的段落。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乃按正常商業條款及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其條款(包括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3.確保符合香港上市規則的措施及內控措施
確保符合香港上市規則的措施
本集團已採取下列措施以確保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及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根據香港上市規則進行。
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
本公司已建立全面的內部控制制度及採納不同的內部控制規則,包括關連交易管理辦法以及採購及招標管理措施,以確保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之持續關連交易符合其條款及條件進行。關連交易管理辦法項下,董事會負責就關連交易對相關法律、法規、本公司政策及香港上市規則的遵守情況進行審查。
在訂立各具體關連交易協議前,本公司主管生產業務、財務管理、法律合規、審計以及關連交易的部門將審閱及評估具體協議所載價格及條款與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的一致性,以確保股東整體的利益獲考慮及保護。
本公司主管生產業務、財務管理、法律合規及審計的部門亦將監察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的定價程序,以確保擬釐定的價格按正常商業條款釐定。
具體交易涉及的本公司主管生產業務、財務管理、法律合規及審計的部門將緊密協作,以確保持續關連交易:(i)符合本公告所載審查及評估程序以及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的條款;(ii)按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iii)按不優於本公司給予獨立第三方的條款或按不遜於獨立第三方可給予本公司的條款(如適用);及(iv)根據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按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的條款訂立。
此外,關於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金融服務有關的持續關連交易,本集團將採取以下具體措施。
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
本集團從財務公司獲得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金融服務時,將根據以下評估標準採取以下審查程序和批准程序:
(i)本集團的財務管理部將從不少於三家可比獨立第三方金融企業獲得存款服務利率及相同服務的條款及條件,以在同一期間內比較下文第(v)項所述的評估標準;
(ii)本集團的財務管理部將從不少於三家可比獨立第三方金融企業獲得信貸服務利率及相同服務的條款及條件,以在同一期間內比較下文第(v)項所述的評估標準;
(iii)如果經比較,本集團的財務管理部確認,財務公司提供的相關服務的費率和條款符合下文第(v)項所述標準,則提交本公司的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審核申請;
(iv)倘該申請被評估為符合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中所載的條款以及下文第(v)項所述的評估標準,本公司的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將批准該申請;及
(v)評估標準:本集團財務管理部將財務公司提供的相關存款服務利率(如適用)及信貸服務費率和條款與類似金融行業可比獨立第三方提供的相關金融服務進行比較,如果前者不遜於類似金融行業的可比獨立第三方提供給本集團的相同服務類型和期限的存款服務利率(如適用)及信貸服務費率和條款,本集團將從財務公司獲得金融服務。
内控措施
存放於財務公司的存款可以隨時收回。而且,本公司已採取以下內部控制措施、安排及協議,以確保存放於財務公司存款的可收回性:
(i)本公司作為財務公司的股東,有權查詢並複印財務報告,通過財務報告瞭解財務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以便本公司隨時監控財務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並及時應對可能的回收障礙;
(ii)財務公司僅向山東港口集團內部成員單位提供金融相關服務。財務公司多年來經營狀況穩定,收益良好,經營風險低。因此,本集團在財務公司的存款的回收可能性不受限制;
(iii)財務公司自成立以來沒有違反任何還款義務;
(iv)按照金融監管總局《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監管評級辦法》(金規〔2023〕1號),金融監管總局每年對財務公司從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對其客戶的經濟功能發揮與集團支持等方面進行年度評價,以確保其經營狀況良好及風險管理能力穩健。因此,藉助金融監管總局的監管,董事認為本公司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
(v)財務公司章程要求股東應作出書面承諾,在財務公司遇到任何緊急支付困難的情況下,將根據實際需要向財務公司提供更多資金和幫助,以解決支付困難;及
(vi)作為財務公司的控股股東,山東港口集團財務狀況穩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山東港口集團總資產約為人民幣301,819百萬元、淨資產約為人民幣118,794百萬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山東港口集團的營業收入約為人民幣197,823百萬元,淨利潤約為人民幣7,888百萬元。董事認為,財務公司的控股股東山東港口集團經營狀況良好,盈利能力穩健,將能夠履行其在上文第(v)項所述的書面承諾下的義務,以支持財務公司的資金流動性。
除了上述披露的金融服務定價評估標準機制外,本集團亦建立了以下內部控制程序以審查此類交易:
(i)收款控制
本公司原則上要求本集團各成員公司使用一個指定的賬戶收取客戶款項;
(ii)支付控制
網上銀行數字證書(USBKEY)的使用至少設置兩級權限,由經授權的專人保管並使用,付款以履行本公司內部的資金審批為前提;
(iii)對賬控制
本集團通過統一操作管理系統可以動態掌握其資金狀況;同時,本集團要求本集團所有成員單位每月與財務公司進行一次對賬,如發現異常情況,需要分析原因,重大異常情況需要向上級領導彙報;
(iv)借款控制
本集團需要借款時,按照內部的融資管理辦法履行內部審批流程,與出借方簽署借款合同,並根據本集團資金需求在合同中約定提款時間和還款計劃;及
(v)關連交易公平性控制
本集團將根據相關市場慣例對持續關連交易中的規定進行比較和評估,獨立非執行董事也將就此等事項發表意見。
本公司考慮:(i)上述方法和程序的必要組成部分由主管生產業務、財務管理、法律合規、審計及關連交易的部門和負責人(如適用)組成的內部控制系統、明確的審批程序和監控系統以及詳細明確的評估標準組成;及(ii)上述審查程序和審批程序與明確的評估標準可以確保交易將按照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及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中規定的定價原則執行,並探索本集團可獲得的最佳服務價格。據此,本公司認為,有適當的措施來管理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及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的執行,並維護股東整體利益。
由於本公司已建立了足夠和適當的內部控制程序來審查交易,董事認為,此類方法和程序可以確保和保障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及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按照正常商業條款進行,符合本公司及股東利益。
獨立非執行董事應審查並將繼續審查具體協議的執行情況,以確保其按照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的條款簽訂,並根據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及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以公平、合理和符合本公司和股東的整體利益的條款簽訂,並在本公司年度報告中予以確認。
本公司設立了由具有會計、財務和港口行業經驗的人員組成的審計部門,對本公司內部控制管理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並定期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董事會報告本集團內部控制狀況(包括關連交易的執行進展)。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還將定期對本集團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評估,以確保本集團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包括關連交易管理方面的內部控制措施。
此外,本公司的外部審計師應對本公司的內部控制措施(包括關連交易)進行年終審核。
本公司認為,該等措施能夠有效地保障本集團在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及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項下的交易中的利益,並確保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及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制定的具體協議的條款在正常商業條款下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和股東的整體利益。
4.香港上市規則涵義
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
鑒於山東港口集團為本公司的間接控股股東,為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鑒於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有關(i)本集團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及(ii)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的建議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超過5%,該等交易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有關申報、公告、通函、年度審閱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鑒於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有關(i)山東港口集團向本集團提供資產租賃服務;及(ii)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提供資產租賃服務的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超過0.1%但不足5%,該等交易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年度上限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有關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但可豁免刊發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
鑒於財務公司為本公司間接控股股東山東港口集團的附屬公司,為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i)存款服務
鑒於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所載列的有關本集團接受來自財務公司存款服務的建議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超過25%,有關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的存款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有關申報、公告、通函、年度審閱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有關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的存款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亦構成香港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本公司的一項主要交易。
(ii)信貸服務
鑒於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本集團接受來自財務公司的信貸服務乃按照正常商業條款進行,對於本集團與中國境內的獨立第三方提供可比服務的條款相若或屬更佳,且本集團不會就該等信貸服務抵押本集團資產。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90條,信貸服務獲全面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股東批准、年度審閱及所有披露之規定。
獨立董事委員會(包括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已成立,就有關(i)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下本集團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及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其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及(ii)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下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存款服務及其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的決議案向獨立股東提供投票意見。
本公司已委任天財資本將就有關(i)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下本集團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及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其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及(ii)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下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存款服務及其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的公平性及合理性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建議。
II.與中遠海運集團的持續關連交易
於2026年10月29日(交易時間後),本公司與中遠海運集團訂立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
1.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
A.主要條款
| 日期 | 2026年10月29日(交易時間後) |
| 訂約方 | (1)本公司;及(2)中遠海運集團 |
| 期限 | 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的有效期自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
| 交易類型 | 本集團向中遠海運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 |
| 本集團向中遠海運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燃油(零售)等產品及裝卸、物流、供水、供電等綜合港口服務。 | |
| 本集團從中遠海運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 | |
| 本集團從中遠海運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燃油(批發)等產品及海運、貨代、場站等服務。 | |
| 定價原則 | 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的各項產品及服務定價,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參照雙方於日常業務過程中按照正常商業條款向當地同類獨立第三方購買或提供類似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價,在公平合理的原則上確定。具體而言: |
(i)如果有政府定價,價格將依照政府定價;
(ii)如果沒有政府定價但是有政府指導價,價格將依照政府指導價;
(iii)如果沒有政府定價及政府指導價,價格依照市場價(包括招標價);或
(iv)如果(i)、(ii)及(iii)項價格不存在或不適用,則應按照合理成本加上合理利潤的原則,經雙方公平協商後確定協議價格。
具體而言,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的主要產品及服務的具體定價原則載列如下:
涉及的產品及服務 定價原則
本集團向中遠海運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
燃油(零售)
根據國家發改委網站不時頒布及刊登的燃油調控價格釐定。
供電服務及供水服務
參照產品及服務提供成本加成約10%,加成幅度不小於就類似產品及服務為獨立客戶設定的加成幅度釐定。
裝卸服務及物流服務
根據以下程序參照市場價格釐定:
1.本公司相關部門將參考行業標準、市場情況及本公司的營業策略釐定內部收費標準;
2.本公司相關部門及附屬公司將依據上述的內部收費標準與客戶磋商;及
3.本公司相關部門將檢討與客戶協定的最終價格,確保價格公平合理。
本集團從中遠海運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
燃油(批發)
通過公開市場詢價釐定。
海運、貨運代理及場站服務
經考慮客戶對船舶運輸服務需求,包括客戶的船期、目的港等,參照現行市場價格,經公平磋商後釐定。
註:1.現行市場價格指本集團通過獲取當地不少於三家提供同類相同或類似產品及服務的供應商的報價而釐定的參考價格。
1.本公司相關部門將參考行業標準、市場情況 及本公司的營業策略釐定內部收費標準;
2.公開市場詢價指本集團將向當地不少於三家提供同類相同或類似產品及服務的供應商詢價。
B.建議年度上限
下表載列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有關(i)本集團向中遠海運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ii)本集團從中遠海運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上限連同實際交易額,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上限連同截至2026年9月30日止九個月實際交易額,及截至2029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建議年度上限。
| 交易類型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上限/實際交易額 | 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上限/截至2026年9月30日止九個月實際交易額 | ||
| 2024 | 2025 | |||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
| 本集團向中遠海運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 | 1,850/1,008 | 2,050/915 | 2,250/1,385 | |
| 本集團從中遠海運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 | 800/258 | 880/356 | 970/248 | |
| 交易類型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年度建議年度上限(人民幣百萬元) | 截至2028年12月31日止年度建議年度上限(人民幣百萬元) | 截至2029年12月31日止年度建議年度上限(人民幣百萬元) | |
| 本集團向中遠海運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 | 2,100 | 2,200 | 2,300 | |
| 本集團從中遠海運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 | 500 | 550 | 600 | |
在釐定上述建議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考慮以下因素:
本集團向中遠海運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
(i)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及截至2026年9月30日止九個月,該等交易的實際交易額分別約為人民幣1,008百萬元、人民幣915百萬元及人民幣1,385百萬元;預計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該等交易額將達到約人民幣1,850百萬元;及
(ii)隨著本集團業務拓展,未來三年預計該等交易規模將平穩增長,即2027年至2029年交易規模分別為人民幣2,100百萬元、人民幣2,200百萬元及人民幣2,300百萬元。
本集團從中遠海運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
(i)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及截至2026年9月30日止九個月,該等交易的實際交易額分別約為人民幣258百萬元、人民幣356百萬元及人民幣248百萬元;預計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該等交易額將達到約人民幣370百萬元;
(ii)考慮到由於本集團全程物流業務的持續發展,2027年該等交易的規模預計將增加至人民幣500百萬元;及
(iii)隨著本集團業務拓展,該等交易規模將平穩增長,預計2028年、2029年該等交易規模為人民幣550百萬元、人民幣600百萬元。
C.訂立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已於2023年與中遠海運集團訂立一項期限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的產品及服務協議。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2023年10月27日之公告及日期為2023年11月22日之通函。鑒於中遠海運集團為本公司的主要股東,因此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本集團及中遠海運集團的任何交易均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鑒於本集團與中遠海運集團之間的交易將持續,根據香港上市規則要求,本公司須與中遠海運集團訂立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以規範交易。
本集團與中遠海運集團多年來一直保持廣泛和深入的合作,雙方主營業務處於同一產業鏈的上下游,業務關聯度高,具有較強的互補優勢。雙方能夠相互提供優質可靠的產品、便捷高效的服務,雙方合作有利於促進互利共贏。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乃按正常商業條款及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其條款(包括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2.確保符合香港上市規則的措施
本集團已採取下列措施以確保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下的持續關連交易根據香港上市規則進行。
本公司已建立全面的內部控制制度及採納不同的內部控制規則,包括關連交易管理辦法以及採購及招標管理措施,以確保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之持續關連交易符合其條款及條件進行。關連交易管理辦法項下,董事會負責就關連交易對相關法律、法規、本公司政策及香港上市規則的遵守情況進行審查。
在訂立各具體關連交易協議前,本公司主管生產業務、財務管理、法律合規、審計以及關連交易的部門將審閱及評估具體協議所載價格及條款與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的一致性,以確保股東整體的利益獲考慮及保護。
本公司主管生產業務、財務管理、法律合規及審計的部門亦將監察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的定價程序,以確保擬釐定的價格符合正常商業條款。
具體交易涉及的本公司主管生產業務、財務管理、法律合規及審計的部門將緊密協作,以確保持續關連交易的訂立:(i)符合本公告所載審查及評估程序以及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的條款;(ii)按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iii)按不優於本公司給予獨立第三方的條款或按不遜於獨立第三方可給予本公司的條款(如適用);及(iv)根據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按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的條款訂立。
3.香港上市規則涵義
中遠海運集團間接持有本公司約21.78%的股權,因而為香港上市規則下本公司的主要股東及關連人士。據此,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鑒於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有關本集團向中遠海運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的建議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超過5%,該等交易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有關申報、公告、通函、年度審閱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鑒於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有關本集團從中遠海運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的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超過0.1%但不足5%,該等交易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年度上限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有關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但可豁免刊發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獨立董事委員會(包括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已成立,就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下有關本集團向中遠海運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的決議案向獨立股東提供投票意見。
本公司已委任天財資本,就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下本集團向中遠海運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的公平性及合理性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建議。
III.與全球捷運集團的持續關連交易
於2026年10月29日(交易時間後),本公司與全球捷運物流訂立2027全球捷運綜合服務框架協議。
1.2027全球捷運綜合服務框架協議
A.主要條款
| 日期 | 2026年10月29日(交易時間後) |
| 訂約方 | (1)本公司;及(2)全球捷運物流 |
| 期限 | 2027全球捷運綜合服務框架協議的有效期自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
| 交易類型 | 本集團向全球捷運集團提供綜合物流服務本集團向全球捷運集團提供綜合物流服務,主要包括:(i)集裝箱場站服務,指為集裝箱貨物進出口提供堆存及保管服務,包括集裝箱在場站內的裝卸、轉移、清洗、維修等服務;及(ii)貨運代理服務,指為集裝箱貨物進出口提供訂艙、運輸及辦理進出口手續等服務。全球捷運集團向本集團提供綜合物流服務全球捷運集團向本集團提供綜合物流服務,主要包括貨運代理服務。 |
本集團與全球捷運集團根據各自優勢相互提供貨運代理服務,屬於委託代理業務,是正常的業務範疇,符合行業慣例。
2027全球捷運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綜合物流服務定價,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參照雙方於日常業務過程中按照正常商業條款向當地同類獨立第三方提供相同或類似服務的市場價格,在公平合理的原則上確定。具體而言:
(i)本集團向全球捷運集團提供綜合物流服務
本集團向全球捷運集團提供綜合物流服務的收費價格,執行本集團按照市場機制制定的各項業務收費標準,該收費標準參考當地同類企業按正常商業條款於日常業務過程中提供相同或類似服務的收費價格。本集團對全球捷運集團及獨立第三方均執行同等收費標準,本集團向全球捷運集團提供服務的條款不優於向獨立第三方提供相同或類似服務的條款。
(ii)全球捷運集團向本集團提供綜合物流服務
全球捷運集團向本集團提供綜合物流服務的收費價格,執行全球捷運集團按照市場機制制定的各項業務收費標準,該收費標準參考當地同類企業按正常商業條款於日常業務過程中提供相同或類似服務的收費價格。全球捷運集團對本集團及獨立第三方均執行同等收費標準,全球捷運集團向本集團提供服務的條款不遜於向獨立第三方提供相同或類似服務的條款。
B.年度上限
下表載列2027全球捷運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有關(i)本集團向全球捷運集團提供綜合物流服務;及(ii)全球捷運集團向本集團提供綜合物流服務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上限連同實際交易額,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上限連同截至2026年9月30日止九個月實際交易額,及截至2029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的年度上限。
| 交易類型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上限/實際交易額 | 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上限/截至2026年9月30日止九個月實際交易額 | ||
| 2024 | 2025 | |||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
| 本集團向全球捷運集團提供綜合物流服務 | 850/265 | 300/225 | 350/120 | |
| 全球捷運集團向本集團提供綜合物流服務 | 360/97 | 200/135 | 250/105 | |
| 交易類型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年度上限(人民幣百萬元) | 截至2028年12月31日止年度上限(人民幣百萬元) | 截至2029年12月31日止年度上限(人民幣百萬元) | |
| 本集團向全球捷運集團提供綜合物流服務 | 250 | 280 | 300 | |
| 全球捷運集團向本集團提供綜合物流服務 | 250 | 280 | 300 | |
綜合物流服務業務屬於充分市場競爭性業務,本集團與全球捷運集團之間能否達成交易受市場競爭、國際貿易環境、海運費價格等因素影響顯著,且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在釐定上述年度上限時,董事除考慮上述不確定性因素影響外,還考慮以下因素:
本集團向全球捷運集團提供綜合物流服務
(i)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及截至2026年9月30日止九個月,該等交易的實際交易額分別約為人民幣265百萬元、人民幣225百萬元及人民幣120百萬元;預計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該等交易額將達到約人民幣210百萬元;及
(ii)根據業務部門估算,因業務量預期增長及市場價格波動並保留年度上限的靈活性,預計2027年度至2029年度該等交易額度分別達到人民幣250百萬元、人民幣280百萬元及人民幣300百萬元。
全球捷運集團向本集團提供綜合物流服務
(i)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及截至2026年9月30日止九個月,該等交易的實際交易額分別約為人民幣97百萬元、人民幣135百萬元及人民幣105百萬元;預計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該等交易額將達到約人民幣180百萬元;及
(ii)根據業務部門估算,因業務量預期增長及市場價格波動並保留年度上限的靈活性,預計2027年度至2029年度該等交易額度分別達到人民幣250百萬元、人民幣280百萬元及人民幣300百萬元。
C.訂立2027全球捷運綜合服務框架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已於2025年與全球捷運物流訂立綜合服務框架協議,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2025年8月28日之公告。鑒於全球捷運物流為本公司附屬公司層面之關連人士,本集團與全球捷運集團之間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鑒於本集團與全球捷運集團之間的交易將持續,根據香港上市規則要求,本公司須與全球捷運物流訂立2027全球捷運綜合服務框架協議以規範交易。
青島區域是全球捷運集團重要的運營區域,而本集團作為青島區域最主要的港口綜合服務運營商,雙方合作具有天然的地理優勢,過往合作良好,能夠相互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服務,有利於促進互利共贏。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2027全球捷運綜合服務框架協議乃按正常商業條款及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其條款(包括其項下擬進行的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2.確保符合香港上市規則的措施
本集團已採取下列措施以確保2027全球捷運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根據香港上市規則進行。
本公司已建立全面的內部控制制度及採納不同的內部控制規則,包括關連交易管理辦法,以確保2027全球捷運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之持續關連交易按照其條款及條件進行。在達成具體交易前,本集團具體開展業務的附屬公司將審查及評估具體交易所載價格及條款與2027全球捷運綜合服務框架協議的一致性,以確保股東整體的利益獲考慮及保護。本公司主管關連交易的部門亦將定期監察2027全球捷運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的定價程序,以確保擬釐定的價格符合正常商業條款,且(i)本集團向全球捷運集團提供綜合物流服務的價格不優於向獨立第三方提供同等服務的收費價格;及(ii)全球捷運集團向本集團提供綜合物流服務的價格不遜於獨立第三方提供同等服務的收費價格。
本公司負責關連交易的主管部門將與本集團具體開展業務的附屬公司就具體涉及的交易密切協作,以確保持續關連交易的訂立:(i)符合本公告所載審查及評估程序以及2027全球捷運綜合服務框架協議的條款;(ii)按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iii)本集團向全球捷運集團提供綜合物流服務的價格不優於向獨立第三方提供同等服務的收費價格,且全球捷運集團向本集團提供綜合物流服務的價格不遜於獨立第三方提供同等服務的收費價格;及(iv)根據2027全球捷運綜合服務框架協議按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的條款訂立。
3.香港上市規則涵義
根據本公司2025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數據,捷運通物流為本公司的重大附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青島航雲為捷運通物流之主要股東,且全球捷運物流為青島航雲之間接控股股東,因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全球捷運物流為本公司附屬公司層面之關連人士。2027全球捷運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鑒於2027全球捷運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有關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超過1%,該等交易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年度上限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有關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但可豁免刊發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IV.一般資料
本公司
本公司是青島港口的主要運營商。本集團連同其合營公司主要提供集裝箱、金屬礦石、煤炭、原油及其他貨物裝卸及配套服務、物流及港口增值服務、港口配套服務等業務。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山東省國資委。
山東港口集團
山東港口集團為本公司的間接控股股東,是一家於2019年8月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港口經營管理、港口產業投資、港口基礎設施建設、港口與航運配套服務、海岸線與陸地資源儲存與開發利用、遠洋與沿海航運。於本公告日期,山東港口集團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山東省國資委。
財務公司
財務公司為本公司間接控股股東山東港口集團的附屬公司,是一家於2014年7月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存款服務、信貸服務、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鑑證及相關的諮詢、代理業務、交易款項的收付,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及其他金融服務業務。於本公告日期,財務公司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山東省國資委。
中遠海運集團
中遠海運集團是一家於2016年2月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國際船舶運輸、國際海運輔助業務、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國際貨運代理業務、自有船舶租賃、船舶、集裝箱及鋼材銷售、海洋工程等。於本公告日期,中遠海運集團間接持有本公司約21.78%股權,中遠海運集團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全球捷運物流
全球捷運物流是一家於2016年2月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海運、空運及陸運國際貨運代理、倉儲及集裝箱相關服務。於本公告日期,劉傑先生、劉濤先生及姚溯先生分別持有全球捷運物流40%、30%及30%的股權。
V.於董事會及臨時股東會上投票
董事會認為,(i)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及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包括建議年度上限);(ii)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包括建議年度上限);及(iii)2027全球捷運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包括年度上限)乃由訂約方經公平磋商,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並認為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均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3.44條,本公司董事蘇建光先生、畢濤先生、張保華先生、崔亮先生及王芙玲女士因其擔任山東港口集團及/或山東港口集團若干附屬公司董事職務或職位而產生的潛在利益衝突,已各自於本公司董事會會議上就審議(i)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及(ii)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放棄投票。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3.44條,本公司董事吳宇女士因其擔任中遠海運集團及/或中遠海運集團若干附屬公司董事職務或職位而產生的潛在利益衝突,已於本公司董事會會議上就審議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放棄投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本公告日期,概無董事於本公告所提及的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中擁有重大利益須於董事會會議上放棄投票。
獨立董事委員會(包括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已成立,就有關(a)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下本集團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及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b)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下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存款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及(c)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下本集團向中遠海運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向獨立股東就如何在臨時股東會上投票提供建議。
本公司將召開臨時股東會提請獨立股東審議及批准(如合適)(其中包括),(a)2027SDP產品及服務協議下本集團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及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b)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下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存款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及(c)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下本集團向中遠海運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
青島港集團(為山東港口集團的附屬公司)及其聯繫人需要就(a)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及(b)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的決議案於臨時股東會上放棄投票。
中遠海運集團及其聯繫人需要就有關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的決議案於臨時股東會上放棄投票。
據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除上述者外,概無股東須就有關(a)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b)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及(c)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的決議案於臨時股東會上放棄投票。
本公司通函,其中包括:(i)有關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及截至2029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建議年度上限的詳情;(ii)有關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及截至2029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建議年度上限的詳情;(iii)有關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及截至2029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建議年度上限的詳情;(iv)獨立董事委員會就有關(a)2027SDP產品及服務協議下本集團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及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b)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下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存款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及(c)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下本集團向中遠海運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的推薦意見;(v)天財資本就有關(a)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下本集團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及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b)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下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存款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及(c)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下本集團向中遠海運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的意見;及(vi)一份臨時股東會的通告。由於需要更多時間擬備將載入通函的若干資料,通函可能晚於香港上市規則規定的本公告刊發後的15個營業日刊載。
VI.釋義
於本公告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下文所載的涵義:
「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
本公司與中遠海運集團訂立的日期為2026年10月29日的產品及服務框架協議,內容有關(i)本集團向中遠海運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ii)本集團從中遠海運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
「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
本公司與財務公司訂立的日期為2026年10月29日的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內容有關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金融服務
「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
本公司與山東港口集團訂立的日期為2026年10月29日的產品及服務框架協議,內容有關(i)本集團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ii)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iii)山東港口集團向本集團提供資產租賃服務;及(iv)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提供資產租賃服務
「2027全球捷運綜合服務框架協議」
本公司與全球捷運物流訂立的日期為2026年10月29日的綜合物流服務框架協議,內容有關(i)本集團向全球捷運集團提供綜合物流服務;及(ii)全球捷運集團向本集團提供綜合物流服務
「董事會」
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
青島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2013年11月在中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遠海運集團」 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有限公司,一家於2016年2月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中遠海運港口有限公司及上海中海碼頭發展有限公司的最終控股股東。於本公告日期,中遠海運集團間接持有本公司約21.78%股權,為本公司的主要股東及關連人士。每當提及關連交易時,亦包括其附屬公司及其聯繫人,以及相關的關連附屬公司(如適用)
「信貸服務」 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下,財務公司不時向本集團提供信貸服務
「存款服務」 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下,本集團可能不時向財務公司存入資金
「董事」
本公司董事
「臨時股東會」
本公司將召開的臨時股東會,以審議及批准持續關連交易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
「財務公司」 山東港口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原名稱為青島港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一家於2014年7月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持有其約34.63%的股權
「本集團」
本公司連同其分公司及附屬公司
「香港」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上市規則」 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香港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委員會」 由鄒國強先生、李曉慧女士、姜省路先生組成的董事會獨立董事委員會,全部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以向獨立股東就(a)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下本集團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及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b)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下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存款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及(c)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下本集團向中遠海運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提出意見並提供推薦建議
「獨立股東」 除青島港集團及其聯繫人及╱或除中遠海運集團及其聯繫人以外的股東,視情形而定
「捷運通物流」 青島港捷運通物流有限公司,一家於2015年5月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家發改委」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金融監管總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青島航雲」 青島航雲投資有限公司,一家於2017年9月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青島港集團」 山東港口青島港集團有限公司,一家於1988年8月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於本公告日期,持有本公司約55.56%的股權
「人民幣」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山東港口集團」 山東省港口集團有限公司,一家於2019年8月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山東省國資委,於本公告日期,持有青島港集團100%股權,每當提及關連交易時,亦包括其附屬公司及其聯繫人,以及相關的關連附屬公司(如適用)
「山東省國資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股東」 本公司股東
「天財資本」 天財資本國際有限公司,獲准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為獨立財務顧問就(a)2027 SDP產品及服務協議下本集團從山東港口集團採購產品及服務及本集團向山東港口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b)2027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協議下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存款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及(c)2027中遠海運集團產品及服務協議下本集團向中遠海運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建議年度上限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建議
「全球捷運集團」 全球捷運物流及其附屬公司,當提及關連交易時,也包括其聯繫人
「全球捷運物流」 全球捷運物流有限公司,一家於2016年2月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 百分比
此外,「聯繫人」、「關連人士」、「關連附屬公司」、「關連交易」、「控股股東」、「附屬公司」及「主要股東」等詞彙具有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本公告中,中國實體的中文名稱被譯為英文僅供識別。在中國實體的中文名稱與其各自的英文翻譯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下,以中文版本作準。
承董事會命
青島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蘇建光
中國·青島,<sub>2026</sub>年<sub>10</sub>月<sub>29</sub>日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蘇建光先生及張保華先生;非執行董事為畢濤先生、吳宇女士、崔亮先生及王芙玲女士;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鄒國強先生、李曉慧女士及姜省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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