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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A座57/58/59层 邮编:518000

57/58/59/F, Tower A, Ping An Finance Centre, 503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00, China 电话/Tel:+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 : +86 755 3320 688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10 月13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将于2026 年10 月29 日召开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6 年10 月17日,公司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下称“补充通知”),公司持股 1%以上股东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29日下午3:00在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1号金融城2号T2栋长安汽车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10 月29 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9 人,代表股份 3,723,609,6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68%;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3,650,461,555 股;外资股(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3 人,代表股份73,148,060 股。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183人,代表股份 130,535,2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5%;其中,内资股股东 3,159 人,代表股份 123,925,158 股;外资股(B 股)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6,610,053股。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内部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3,690,357,182 股同意,161,756,031 股反对,2,031,613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50%。

2. 议案名称:《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3,828,625,192 股同意,23,592,495 股反对,1,927,139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8%。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许志刚

经办律师:

朱君全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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