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29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9 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29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 290 号本公司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26 年 10 月 22 日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浩宇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9、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9 人,代表股份 390,259,5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5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人,代表股份 380,089,4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4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2 人,代表股份 10,170,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2 人,代表股份 10,170,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2 人,代表股份 10,170,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新增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381,803,578 | 97.8333% | 8,281,835 | 2.1221% | 174,100 | 0.0446%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714,092 | 16.8544% | 8,281,835 | 81.4338% | 174,100 | 1.7119% | 0 | |||
| 2.00 | 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382,345,210 | 97.972% | 7,722,403 | 1.9788% | 191,900 | 0.0492%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255,724 | 22.1801% | 7,722,403 | 75.933% | 191,900 | 1.8869% | 0 | |||
其中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温生俊律师、黄国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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