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通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以及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公司主体责任。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四条 集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查集团内部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分析集团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相应对策。安委会主任由集团董事长担任,集团总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集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主任,安委会成员由集团各职能部门和各下属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集团成立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集团应急资源,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全过程管理工作。集团安委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集团所属各公司相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五条 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集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安委会决议、决策得以有效落实。
集团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生产经营类单位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服务。
第六条 集团各部门应按照《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要求履行各自职责。集团本部各职能部门对各自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对业务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监管责任。集团所属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自有物业、资产和车辆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施工类公司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设置独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鼓励各公司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津贴,并适当提高安全总监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公司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公司: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公司不少于 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司:一级资质不少于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公司不少于 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公司:不少于 2 人。
4.建筑施工类公司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公司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在上述基础上,至少增加配备1 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非施工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包括物业公司、通用航空公司等)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系
第九条 集团所属各公司是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集团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并进行严格考核;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条 集团所属各公司对本公司的所有危险源进行辨识和风险评价,建立重大风险清单,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四级,采用红、橙、黄、蓝四色标识;重大、较大风险实施公司级管控,一般风险由部门管控,低风险由岗位管控;管控措施优先采用工程技术、管理、个体防护、应急处置措施,重大风险需编制专项管控方案;风险点位设置风险告知牌,相关管控要求纳入安全教育培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集团所属各公司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安全奖惩及考核管理、变更管理、相关方及危险作业管理、“五新”“四新”安全管理等制度。
第十二条 集团所属各公司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公司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统筹全集团安全生产资金保障,负责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制定与归集、会计核算、资金拨付、凭证审核、年度费用决算工作。集团公司安委办牵头监督、抽查各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年度预算、月度及季度计提、现场使用、台账管理、整改落实情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成本、经营、审计、综合、资产、财务等各职能部门按照“一岗双责”参与本业务板块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编制,其中在工程项目内控预算编制过程中,安全生产费用同步单独列项,严格在规定范围内列支安全生产费用,配合安委办开展费用核查。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工作: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2.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9.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10.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三、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集团所属各公司在工程开工前,必须针对工程结构形式、施工工艺、施工机具、周边环境和气候等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集团鼓励所属各公司通过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工法和专利等科研成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编制的内容、审批及专家论证、验收管理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建立集团安全管理专家库,从集团各单位遴选安全生产类、机械设备类、应急管理类专家,组成集团安全管理专家库,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评审、安全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十八条 集团对所属各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集团每年向所属各公司下达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与之签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责任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要求: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具体要求,双方责任,保证措施,考核,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自有物业、资产和车辆等的安全及消防管理要求。
集团每年同自有物业、资产和办公场所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九条 集团所属各公司应将集团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分解落实到各项目经理部、各基层单位,并与项目经理部、基层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施工项目应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并与专业分包单位及租赁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生产的相关区域、内容和责任,专业分包单位及租赁单位应在分包及租赁范围内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区,组织实施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在委托第三方实施生产、施工、运输和物业管理等前,应对第三方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合格后按相关程序签订合同,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责。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相关方进场前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办理作业许可;作业期间专人巡查,对现场安全隐患及时反馈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采取停工、清退措施;相关方发生事故须第一时间上报并组织救援。
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所属各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做好日常检查、综合性及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工作。
(一)集团层面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查,检查范围含集团所属施工类公司和非施工类公司。
(二)集团所属施工类公司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所有在建工地全覆盖的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集团所属施工类公司(含分公司)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公司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各工程项目经理每月至少带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至少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巡查。各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总监均应当落实带班生产制度,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书面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集团及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三)集团所属非施工类公司应对照集团下达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责任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四)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应对照安全、消防管理办法,至少每季度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自有物业、资产和车辆等定期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并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一般隐患由所属公司自行处置,事故隐患整改后,应由所属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复查。发现重大隐患须同步上报属地监管部门与集团安委办;无法立即整改隐患设置警戒、落实整改五到位(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隐患消除前无法保障安全的,撤出人员、划定警戒区域;定期统计隐患规律,开展警示教育,严格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形成闭环管理机制。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建立健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体系,组织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同时报集团安全生产部备案。
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建立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培训。
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从业人员应急教育和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做好演练评估,检验预案及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决策、应急反应处置能力。
第六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集团关于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在事发后 20 分钟内口头报告,1 小时内书面报告;因情况特殊,难以在 1 小时以内提交书面报告的,要在口头报告的同时说明具体原因。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上报。
集团所属各公司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事故级别,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对事故单位开展事故分析,并在10 个工作日内,编写事故责任追究报告,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正式发布责任追究文件。二级公司的事故责任追究文件应在5 个工作日内上报集团安委办备案。
集团所属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
处理,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七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集团所属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新进、转岗或离岗后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借调人员、派遣劳动者、实习生),以及采用“五新”(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工作岗位、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各级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 集团所属各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集团所属施工类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集团所属非施工类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少于32 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 12 学时。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章 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每年 12 月 10 日前,集团所属各公司向集团安委办报送年度安全环保目标完成情况、安全责任履行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对于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完成集团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各项目标,全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环境事件的集团所属公司,集团将按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要求,对所属单位及先进个人进行相应奖励;对于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集团将按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要求,对所属单位及个人进行相应处罚;对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公司,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条 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组织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受理集团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从业人员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相关单位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并予以奖励,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等突出问题的予以重奖。举报奖励经费由举报事项受理公司支付。
第三十一条 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对集团所属各公司、集团部门进行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章 合规性管理
第三十二条 集团安委办应最少每季度牵头组织各部门、所属各公司辨识、收集生产经营中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建立文本档案和清单,发放至相关部门和所属各公司,必要时组织开展培训学习,并组织各部门、所属各公司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符合性情况进行内部核查,形成集团安全生产合规性档案。对于暂时未完全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
第三十三条 集团安委办收集到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时,应及时传达各相关部门和各级子公司,并跟踪督促落实相关要求,必要时向主管部门进行反馈。
第三十四条 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第十章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 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集团所属各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和完善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将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从上到下逐级落实到生产第一线,确保本公司安全生产稳定受控。
集团所属各公司应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标准、规范和程序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集团原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化岩土〔2023〕20 号)同步废止。受各级政策规章调整影响,本制度与最新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存在冲突的,应从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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