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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汽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门负责人、投资企业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报告义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处并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投资企业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购置自用经营性用地、房产,以及出售商品、产品(含房地产企业出售开发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是否属于日常经营相关资产,以公司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的主营业务及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准。

上述事项中,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三)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人的认定,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连续十二个月累积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下降 50% 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的,或将出现亏损的。

(六)预计公司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较大差异的。

(七)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八)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九)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一)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七)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三)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比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文书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投资企业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未经报告公司证券部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投资企业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投资企业的负责人以及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报告义务人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十四条 联络人负责报告义务人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人,负责向联络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需提交股东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向证券部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证券部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签收。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投资企业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并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降职降级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制度规定情形的,按制度扣减绩效薪酬;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赔偿可从其工资中扣除。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不足”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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